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柴君侠被迁西县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柴君侠被非法起诉,主审法官是迁西县法院刑二庭张瑞军。柴君侠至今已被非法关押五个多月。迁西法院预谋六月三日非法庭审。
对柴君侠的整个迫害过程都是提前预谋,然后逐步实施的。二零一五年八月份迁西当局预谋对柴君侠进行行政处罚,但到了二零一五年十月份,迁西县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特务组织)明确指令要对柴君侠进行刑事处罚。
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份起,迁西县栗乡街道办人员两次、新庄子乡派出所警察三次到柴君侠家进行骚扰。
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新庄子派出所副所长余鹏飞来到县城帅丰集成灶店,询问店主的家人是否参与控告起诉江泽民(诉江),是否本人写的诉状。店主问明来意,说:“你们这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呀!应该出示高检、高法的授权委托书,才能来见当事人,你们这是违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柴君侠被绑架到迁西县国保大队。柴在国保大队时被非法讯问诉江的事。警察说她的诉江状由唐山市国保大队鉴定为“法轮功宣传品”。她被四男二女强行拽着手在白纸上按掌印。在唐山安康医院检查身体时,医院诊断有窦性心律不齐。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柴君侠被非法批捕。二零一六年一月,家人为柴君侠聘请的律师曾向迁西县公安局递交一份简要辩护意见,并提出五条辩护意见:
第一,仅以柴君侠是法轮功修炼者为由就将其追责,实属以身份定罪,这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
第二,柴君侠享有起诉、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这是《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的。控告内容未经落实便对控告人欲追刑责,实属违背宪法、粗暴侵犯人权;
第三,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和四十条规定,柴君侠享有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如果仅因以言获罪则有可能成为文化大革命中无法无天情形的再现;
第四,信奉“真、善、忍”毫无过错;
第五,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柴君侠的行为也依法不构成犯罪。律师坚决要求侦查机关对柴君侠做出无罪处理并立即释放!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迁西县公安局在明知柴君侠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无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以柴君侠曾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最高检察院邮寄控告状为由,将柴君侠非法起诉。
二零一六年三月,家人陪同律师到迁西县检察院公诉二科查阅了案卷,律师认为从案卷中看,柴君侠无任何犯罪行为。但付连国却称在案卷之外还另有一份610的秘密文件,文件内容保密。
律师再次向迁西县检察院提出简明辩护观点。
第一,无论是在事实情节和证据方面都存在缺陷。案卷中有一份唐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证明”作为鉴定材料。唐山市国保支队是迁西县公安局的上级机构,上级对下级作证明或鉴定,“证明”的主体违法。这份“证明”的名称、格式、结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如鉴定人的姓名,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所适用的标准,鉴定人的签名等等。
第二,本案的唯一事实就是柴君侠的“诉江”行为,而众所周知,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起诉控告的权利。江泽民当然也不应当享有法外特权。
第三,柴君侠的诉江状,主要内容是作为一名“真善忍”的信仰者,从亲身经历出发,讲述了这一信仰者自从一九九九年以后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包括自己所受到的种种坎坷,从自己的角度并依据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和广大其他信仰者的评判对这一场运动作出了自己的评价。这属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畴。控诉状中所述事实未经司法机关查证落实,但柴君侠却身陷囹圄。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柴君侠被非法起诉,迁西县法院刑二庭负责。
迁西县法院预谋六月三日对柴君侠非法庭审。因柴君侠的两位律师,其中有一位因有其它庭审,六月三日不能到庭,因此申请延期开庭。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以“此案特殊”为由拒绝接受延期申请。
柴君侠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被非法关押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之前的体检时,查出有窦性心律。柴君侠此前被非法判刑关押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时,即发现有早期症状。而且在监狱中,因几天几夜被强制剥夺睡眠造成了眼疾,伙食太差造成了胃病等。柴君侠家里上有七十多岁的婆婆,下有未成年的孩子,丈夫在野外工作,柴君侠的父母也都需要女子的照顾。
柴君侠曾因“犯罪预备”的荒唐罪名被非法关押四年(刑法规定犯罪预备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她被非法关押期间,双亲以泪洗面,悲苦忧虑,因思女心切,她的父亲二零零八年突患脑出血,紧急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人却痴呆了。
此次柴君侠再次被绑架,对双亲更是重大的打击,二零一六年过年后,其父已经两次紧急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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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大队长李绍峰5623455(宅)13832988248(原罗屯镇派出所所长)老家:迁西县兴城镇救驾岭村人妻子工作单位迁西金厂峪金矿医院
迁西县国保大队 施景珠13832987016
贾振生 13832984373
汪娟18832989623
赵金宏
徐志刚13832988349
张士柱15630557935
王玮13832984264
新庄子乡派出所5797110
李晓飞 所长13832983653
余鹏飞 副所长(绑架柴君侠的主要实施者)13532986237
吴军13784147811
张建新13780503595
迁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魏雨涛 宅0315-5620067 手机1383298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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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检察院侦监科 科长 赵玉柱 办0315-5973855 1893251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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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法院 院长 李艳明 5629077 13803159525 18103257555
副院长 齐桂亮(曾作为主审法官庭审法轮功学员) 5629088 13931541062 18103251678
迁西县法院刑二庭庭长 付国瑞5629061 18031518183 18103251506
张瑞军(此案主管法官) 5629095 13831562248 1810325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