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被关押迫害 湖北襄樊市刘雪艳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湖北省襄樊市棉纺织印染厂职工刘雪艳,原来是一名癌症患者,一九九六年五月修炼法轮功后获得新生。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刘雪艳被非法行政拘留三次、非法劳教三次、被非法关押洗脑二次、被非法抄家五次,无数次被骚扰。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国现政府推行了司法新政,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度。二零一五年六月,五十六岁的刘雪艳女士向最高检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被控告人江泽民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嫉之心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610办公室”,随后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又命令“610办公室”系统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灭绝政策,使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受到了各种各样的疯狂迫害。由于谎言宣传的欺骗,使全中国乃至全世界很多善良的人们在无知中对大法犯了罪。

下面是刘雪艳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她本人遭受的部分迫害事实:

我是一名癌症患者,是法轮大法救了我。一九九六年五月开始修炼法轮功,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身心受益,同时也使我明白了做人的道理。

请愿被绑架关押迫害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我和同修们去天安门请愿,被北京公安绑架,后被当地“610”、公安局伙同本单位保卫科劫持到当地洗脑班(原湖北襄棉金鹏宾馆,我所在单位的宾馆)迫害。在洗脑班,一个法轮功学员由单位的两个人和一个警察看管,每间房里都有电视机,电视里放的都是诬陷、诽谤法轮功的新闻。

七月初的一天早上,我起来发现警察把复印的很多我师父的法像放在我们床前的地上,铺了一地。他们是想让我从师父的法像上走过去,不只这些,他们还在去食堂吃饭的路上也铺上了,真是太邪恶了!食堂里挂着诽谤大法的标语。有几位法轮功学员将标语拽下,警察蜂拥而上把他们抓住,后送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有部份学员绝食抗议,我也加入其中,声援同修,还有一位女学员因绝食被警察几个人抬起,象打夯一样往地上摔。

为了让我们放弃修炼,他们在二楼私设公堂,逼迫法轮功学员坐师父的法像。我被带上去,看到房间里有许多穿便衣的人,只有一个我认识的,他是市公安局政保科科长冯培贵。他们在一张椅子上放了一张师父的法像,示意我坐上去,我站那儿没有动,马上上来两个人一左一右把我拽到椅子旁强行按我坐下,然后一人踩一只脚,同时分别按住我的肩膀不让我动,旁边有一人拿来绳子要给我上绑,冯培贵没让绑。这时他拿着一张纸,就象喊口号一样,念一句举一下手,站我左边的人就把我的手往上拽,我当然不配合,他往上拽我就使劲往下拉,喊了几声自觉无趣就让我走了。

从洗脑班回家后,要求我们每天下午去居委会报到,这期间丈夫想带我去外地,市公安局、“610”不同意。

被劫持在洗脑班折磨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因持有真相传单,我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二月初我们绝食抗议非法关押,七天后不但不放我们回家,却把我从拘留所送到襄樊军分区教导队洗脑班继续关押迫害。

有一天,警察梁洪义叫来一武警班长对一名女法轮功学员进行体罚。在这个过程中,桌上的饮水机掉到地上打碎了。他们就以此为由,对我们大法弟子大打出手。上午十点四十分左右,来了一车警察。洗脑班的警察龚某通知我们到下面开会,当市“610”政保副科长聂晓武读完所谓的纪律后,另一个警察(具体头衔不详)恶狠狠地问:“是谁打碎了饮水机?站起来。”连问几句后。那位女法轮功学员刚站起来,不容她解释,该警察就大叫着让其手下的人把她拉出去。接着又问到:“今天早上谁炼功了?”又有一位女法轮功学员站了起来,同样被拉了出去。

当我的身体还没有站直,聂晓武就迫不及待地把我往外推,我抱住门外的一根铁柱子大喊:“警察打人啦!”他挥手照我脸上就是一巴掌,我抱着柱子不放手。这时大法弟子们都在质问警察为什么打人,聂看到这个场面,赶快把我交给另外的警察,这个警察抓住我的头发将我拽倒在地,然后和另一个警察(他拽着我的棉衣)一起把我拖到另一个房间里,把我翻过来把手反捆住。这时其他大法弟子也被警察们拖到这个房间里,按倒在地反捆住双手。

之后,恶警们把我们分别带回到各自的房间并逼迫我们跪在师父的法像上。问话警察来到我跟前,问我刚才宣布的几条能否做到,我不搭理他,他就打了我一巴掌,又问我,我还是不回答,他就用穿着皮鞋的脚照我胸口就是一脚,当时我就感到胸闷的喘不过气来。当他要踢第二脚时我顺势一让,没踢到,他不甘心,走到我身后拽我的头发,嘴里还不停地问,趁我不注意时将我的头往前一推,使我的头重重地磕在水泥地上并发出一声闷响,我的一颗门牙被撞松动,嘴唇被磕破了,血流不止。下午他们又私设公堂继续迫害我们。

被非法劳教一年

为了抵制迫害,我们全体大法弟子集体绝食抗议。八天后,我被非法劳教一年(因身体检查不合格,劳教所拒收),期间退休工资停发。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三日晚,厂保卫科副科长郭济建、保卫科人员朱金志(据说这两个人都是市国保成员)等,又把我绑架到市第一看守所,看守所拒收。在汉江派出所关押三天后,送樊城行政拘留所关押。

二零零一年过年期间,拘留所李副所长找我要生活费:你到这来怎么不交生活费?我说我可不想到这来,不是我要来的,要钱我没有,谁送我来的你找谁要去。他又说:再这样每天只给你吃一顿饭。我说可以,你一顿饭也不给我都行。听我这一说,他吓得赶紧说,这不是每天都在给你吃饭吗。以后就没再来找我要了。直到三月份拘留所换了所长,他直接找我单位要的生活费,由厂保卫科副科长郭济建送来的。

十四日我们绝食抗议非法关押,于十九日下午放回。二十二日下午,朱金志、居委会朱主任两人来我家,说是看看我,其实是要送我到在当地劳教所办的洗脑班,被我严词拒绝,未得逞。

在我被非法关押在樊城行政拘留所期间,丈夫因怕受株连到拘留所与我离婚,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被拆散了,我的女儿在这场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中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与痛苦,曾经两次自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四日,厂保卫科科长韩科军打电话让我去保卫科办解教手续,我说对我的劳教是错误的我不承认,不会去办所谓解教手续的。就因我不办解教手续,他们就不恢复我的退休金,后因我母亲来我这儿看病,才给我二百~三百多元的生活费。直到二零零二年八月才发给我退休金。

又二次被非法劳教

二零零二年三月初,因挂真相条幅,市公安局、“610”、市国保大队及本厂保卫科一行十几人,来我家抄家,一个据说是局长的人进门就说,今天就在这里解决问题。这次我的大法书被郭济建抄走。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清晨,因和同修在人民广场户外炼功,被市公安局、定中门派出所绑架、非法抄家(厂保卫科此时已改为人民路派出所,也参与其中),下午送樊城行政拘留所关押。

几天后被非法劳教一年,由定中门派出所把我和我厂的另一位女同修送往湖北武汉女子劳教所,因身体检查不合格,劳教所拒收。送我们的一警察(好象是个队长)很恼火,说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人竟然送不出去。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晚,我与同修去集镇向世人发神韵光盘,因恶人举报,被襄州区峪山派出所绑架,他们通知了襄州区国保大队,队长邓勇山等人把我们送到襄州区肖湾行政拘留所非法关押。因我们拒报姓名,邓勇山等对我们强行拍照,殴打。从网上查到我后,带我到我家抄家并拍照。因我拒绝给他们钥匙,他们找我所居住地的人民路派出所的李所长和人民路社区居委会的姚显康(姚退休后不久,被查出患有癌症,退休金还未拿到手就死了),找开锁的来开的门,抢劫走师父的法像一张,一台笔记本电脑,空白光盘、光盘盒,墨水、PP袋,等等。

在这期间,峪山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让我们按手印、查血,被我拒绝。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非法劳教我一年,送湖北武汉女子劳教所,因身体检查不合格,劳教所拒收。邓勇山气急败坏的说:你这炼的什么功,还高血压。又把我送回拘留所,从送我去武汉到回家这期间,我就停止进食,于十月一日下午被放回家。

监控、骚扰不断

二零一四年四月底我从外地回来(我是一个人单独居住),开门时发现房门的锁被换,致使我无法进家门。之后找人开锁换锁,查看发现挂在墙上的大法真相挂历不见了,这些都是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的旧挂历。还发现我放在一个小手提白包里的mp3的数据线、手机的数据线不见了,家里的柜子、床等整齐不乱。有邻居称,在我不在的期间有一女人常进我家,以为我把房子租出去了。与邻居核对该女人的大概特征,我怀疑是我社区居委会书记张玲。

同年七月底,我回娘家照顾母亲,十一月初回来后,发现我放在纸盒子里并锁在柜子里的四十四本大法书不见了,屋里仍是整齐不乱,而且门锁也能正常打开。我去找给我换锁的人,据开锁的人说,我安的这种双一字锁(三百元)连他们都不容易打开的。这一次我到辖区派出所(人民路派出所)报了案。这两次的偷窃绝不是小偷所为。在这样的氛围中让人没有任何安全感,象这样在我人不在家的情况下进入我家就有四~五次。

在这长达十六年的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我不仅在身体上遭受了迫害,精神上更是无时无刻的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只要是敏感日(四二五七二零、两会期间等),派出所、居委会就上门骚扰,还派人监视我(是邻居亲口告诉我的)。

被告江泽民所犯下的罪行

在这场迫害中,江泽民对我所犯下的罪行有:

1、违反《宪法》: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2、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控告状中所提到的直接迫害自己的单位、人员,其违法犯罪行为是在江泽民一手指挥下造成的,其实他们也是受害者、牺牲品。虽然写出这些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但是在这里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直接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江泽民是这场迫害的元凶,是造成众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祸首。

江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公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在此,我再次恳请中国最高检察院能够真正以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前途为重,行使国家、人民和宪法赋予你们的权力,让法律成为真正的惩恶扬善的武器,依法把这个已经持续十六个年头的迫害元凶江泽民绳之以法,押上历史的审判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