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尉 |
秦尉,五十多岁,毕业于中央工艺美术学院装饰绘画系,为人正直、乐于助人,修炼法轮大法后,工作上不计名利,在家庭中,也能善解矛盾,学生、家长、同事和朋友都说:“秦尉可是一个大好人呀。”
五月十八日,秦尉在海淀世纪城一公园把一本真实反映共产党历史的《九评共产党》递到一个便衣警察手里,遭绑架,并失踪多日,经家属和律师多方查询,直到六月三日,律师才见到秦尉。至今,秦尉家属没有收到任何逮捕的书面通知。
七月一日上午,律师在海淀看守所见到秦尉,并问询总值班室递交《撤案意见书》事宜,一位女性接待人员说:“你把东西写完了,可以把东西放在一楼,我们去取。”七月四日上午,律师再次赶到海淀看守所,在接待窗口递交《撤案意见书》,窗口接待警察爱答不理的说:“不行,找办案预审,让他们接。”律师说:“七月一号来时,让放在这里的,预审人不在呢,你们也不接吗?”接待人说:“至少有人在,你再递交。”
给预审处七零七办案室打电话,律师要求见刘姓预审,递交《撤案意见书》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一女警接的电话,说:“秦尉的那个呀,你等着吧。”十多分钟后,律师又电话过去,接待女警说:“撤案申请?你逗呢?秦尉的这个案子能撤案吗?我们不收这个。”态度非常恶劣,拒不接待律师。律师告诉她:《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律师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递交意见书的权利。律师再问女警的姓名和哪个部门负责此事时,女警官不正面回答。
秦尉家属随后打电话给海淀分局督察,投诉预审处不接收律师意见书一事。海淀分局督察说:“我们只能帮助给协调,如果他们有他们的规定,那也只能按他们的规定做。”家属问:“相关的规定是否是跟法律相悖的?”督查答:“那个我不知道,我也不管。”家属接着说:“法律规定侦查部门要接受律师意见书,他们不接受,是否涉嫌违法?”督察回避不答。督察要了律师的电话,只说帮助协调。
下午,秦尉家属继续给预审处值班室打电话,女警接的电话,态度好一些,告诉家属说他们的电话是对内的,律师意见书可以交给大厅的律师接待处,转给预审。
家属带上律师的《撤案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和家属给预审的信,再次进海淀看守所。到律师接待处,见到接待处的警察杨小光。杨小光看过律师函后,让把材料放在桌上,家属说:“我们要求撤案。”杨小光问什么案子,家属说:“法轮功。”杨小光说:“那你得找国家(中共恶党),是国家(中共恶党)给定的。”
律师在撤销案件意见书中表示,辩护人基于对本案基本事实的了解,认为秦尉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应该予以释放。报请逮捕的做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而非基于政治的考量。辩护人并未了解贵局搜集到何种可以报请逮捕的证据,也并不认同基于此罪名下的警方所呈供的所谓犯罪事实,辩护人依据法律,认为对秦尉不应逮捕,应该予以释放。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传播与信仰相关信息的权利同时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的应有之条款。公民有对任何社会问题,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法轮功学员印制的真相资料,无非就是他们合法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是完全合法的。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九九九年前,据人大和体委组织的民意调查表明,法轮功能够强身健体,提高人的道德品行。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已经是二零零零年,明确阐明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下发了这个通知,这其中并没有法轮功。姑且不说公安部有没有权力认定“邪教”,我们注意这里的一点就够了,那就是,公安部并不认为法轮功是“×教”。
犯罪的构成须有公认的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B、犯罪客体;C、主观方面;D、客观方面。秦尉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不具备犯罪的特征,更没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拘留属于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者,非案情严重不应任意采用。而对于适用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均有明确规定。秦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条,应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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