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十一点
当晚十一点许,十多个警察铐着王征,闯到王征的母亲苏荫华家。
警察指着苏荫华问王征:“这是你母亲吗?”接着对苏荫华说:“你儿子炼法轮功、讲真相,违法。”警察又问苏荫华:“你炼法轮功吗?” 苏荫华说:“炼。”警察说国家不允许炼法轮功。苏荫华问警察:“国家有文件吗?有法律规定吗?”警察不说话了。苏荫华又对警察说:“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符合法律规定。”警察说:“你只能跟家炼,不许到外边讲。”
警察开始非法搜查王征的房间。苏荫华问警察:“你们有搜查证吗?”警察称:“没有,以后再补。”他们对王征的房间翻箱倒柜的搜,包括大衣柜、床、沙发等。
搜完王征的房间,警察又到苏荫华房间搜查。苏荫华又问警察:“你们为什么搜查我房间?”警察说:“只要你炼法轮功,就得搜查你。”警察把苏荫华的包整个抢走,包里有大法书、播放器和私人信件。苏荫华说:“这是我的私人财产,你们凭什么拿走?你们让我在家炼,给我都劫走了,我怎么炼?你们把书给我留下吧!”警察说:“不行,都得拿走。”我说:“我的私人信件你不能拿走,你给我。”警察说:“拿回去研究研究。”
警察抄完家,带着东西、押着王征走了,未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谁在违法?
先看王征和苏荫华一方:
王征和苏荫华是法轮功学员。法轮功是一种信仰,王征讲真相是澄清事实,属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苏荫华说:“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符合法律规定。”是在向警察申明自己的公民权利。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轮功为×教,就连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也不包括法轮功,因此,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合法。
苏荫华询问警察有没有搜查证,是在提醒警察依法执法,是在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苏荫华质疑警察搜查自己的房间,请警察留下大法书籍,留下私人信件,是在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同时避免警察对大法犯罪。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安部门这种“执法犯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住宅权和财产权。所以,王征和苏荫华不但没违法,而且是真正的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再看警察一方:
警察抓捕王征的理由是:“你儿子炼法轮功,讲真相,违法。”从上文分析可见,警察所言,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警察抓捕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公民王征,侵入并搜查公民住宅涉嫌违法。而且,说王征“违法”涉嫌诬陷。
警察说:“你只能跟家炼,不许到外边讲。”这话是干涉公民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涉嫌违法。
警察没有搜查证,就搜查公民住宅,涉嫌违法。
警察说“只要你炼法轮功,就得搜查你。”这话于法无据,搜查行为涉嫌违法。
警察抄走公民个人物品,却不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涉嫌违法。
所以,警察一方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为了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苏荫华通过北京市纪委举报平台,向北京市纪委举报警察的违法行为,并已收到对方回执号74153619.举报信提出三点诉求:
1、立即无条件释放王征,并向其工作单位西单亚韩银行说明情况,恢复名誉。2、退还所有抄走的书籍和物品。
3、赔偿个人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已知参与当晚抄家的西长安街派出所警察:
冯未青,警号025931
张义国,警号025063
程峰
西长安街派出所:
书记王加全
副书记刘立群
纪检委员刘伟华
保卫科人员朱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