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清、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被非法判刑,其他三人被非法取保候审。
二零一六年六月间,邓玉清的家人到通化县政法委,去为自己的亲人邓玉清被判刑的事讨个说法。而邓玉清家找的律师要到看守所见当事人,通化县政法委不让见。
当时,邓玉清的家人打政法委的办公电话,政法委的人说不见。后来,用手机打这个办公电话,接电话的人说:“这是财会办公室电话。”后来,又说:“这事你们找法院去吧!”
打电话的家人说:“上次律师要见看守所的邓玉清,看守所不让见,说是因为你们政法委不让见的。”接电话的人又说:“就是不让见,中央下命令不让见的,要想见到中央开介绍信去。”
律师会见被代理的当事人,是非常正常的。因为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打官司时,有许多的问题,要问当事人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是法律规定的。但是政法委,就是不讲法律,让你到中央开介绍信。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中国现政府推行了司法新政,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度。法轮功学员及家属根据这规定:向中国的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投递控告江泽民的诉状。
法轮功被迫害十七年,是最大的冤案。而这冤案是江泽民出于对法轮功的妒嫉,对法轮功无端的迫害。
通化县政法委的官员们,你们还在追随江泽民对法轮功无端的迫害,你们所做的一切,也是在追随着江泽民犯罪。江泽民被法院审判的那天,你们怎么办呢?
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邓玉清、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被非法判刑。后家属不断地找通化县相关部门,来澄清自己的亲人被判刑完全是错误的。
在到政法委之前,邓玉清、张国友等家人,到了通化市中级法院。因为在三月三十一日审判之后,被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找律师,为邓玉清等人提起上诉。
《宪法》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所以邓玉清等人在控告江泽民时,是没有错的。是通化县公、检、法在执法犯法,对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
到中级法院找到管理邓玉清等人上访案件的崔××,崔××说:“这类案子(指法轮功的案件)办案方式不同于常规办案,得按上级指示办案。”
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而对法轮功案件却不是这样,不按法律办,却要按上级指示办。从中可以看出,对法轮功案件是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时,用权力制约法律,也就是权大于法。对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不讲法律随意判刑,这才是真正的执法犯法。
通化县法院于洋审理邓玉清等人的案件,而于洋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依然是不执行法律,依据上级的指示办,对依法诉江的邓玉清等人被非法判刑。
在对邓玉清等人没有开庭审判之前,邓玉清的家人找到于洋问邓玉清案件时,于洋还告诉邓玉清的家人,案件被送到通化市的中级法院了。邓玉清的家人到中级法院询问时,被告知案件根本没有送到中院来。
这说明,于洋对法轮功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在推托。他知道邓玉清等人控告江泽民没有违法,但是苦于上面的压力,就开始欺骗邓玉清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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