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于兰芳、杜纪群在做生意的店铺中,被高新区国保大队警察和高新区钢城派出所警察绑架的。她们被非法关押在潍坊市看守所已近六个月。潍坊市高新区国保大队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左右把对于兰芳、杜纪群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所谓证据移送到高新区检察院。二零一六年七月左右,高新区检察院向高新区法院对于兰芳、杜纪群提起公诉,将案卷材料、所谓“证据”移送到高新区法院。
高新区清池街办李村法轮功学员于兰芳曾在二零零六年被非法劳教迫害;坊子区法轮功学员杜纪群曾在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判刑四年。
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是全世界的共识;不伤害妇孺,是中华民族的古老传统。可是,从前不久的高桂臻案,到现在的于兰芳、杜纪群案,潍坊法官、检察官这些中共公检法人员,哪次不是专门挑这些手无寸铁的妇女绑架、构陷?
(1)法律规定法轮功学员享有与法官、公诉人平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依照此规定,在法律面前,法轮功学员于兰芳、杜纪群和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公安侦查人员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公安侦查人员有任何特权。这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义在人间的体现。平等权是法律所规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对平等权的漠视和践踏,将宣告司法公正和公平得不到实现,这也是法官和公诉人不愿看到的。
(2)法律规定法轮功学员有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它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一条,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检察院、高新区公安局应当保障法轮功学员于兰芳、杜纪群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它诉讼权利,于兰芳、杜纪群有权获得辩护,高新区法院有义务保证于兰芳、杜纪群获得辩护。法轮功学员于兰芳、杜纪群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于兰芳、杜纪群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610”办公室、江泽民无权干涉司法独立
《刑事诉讼法》不是花瓶,它是国家神圣、庄严的法律。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它。《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高新区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高新区检察院应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例如:“610”办公室)、社会团体(例如:中共党组织)和个人(例如:江泽民)的干涉。“610”办公室无论是视作行政机关还是非法组织、中共作为社会团体、江泽民作为个人,均无权干涉司法独立,无权干涉高新区法院做出独立的无罪判决,无权干涉高新区检察院做出独立的不予起诉的决定。高新区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不应受行政机关(例如:“610”办公室)、社会团体(例如:中共党组织)和个人(例如:江泽民)的压力的影响。
(4)于兰芳、杜纪群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控告权
于兰芳、杜纪群两位女士,在做生意的店铺中,本本分分地做生意,勤劳致富,为社会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诚信经营,按照“真、善、忍”,真诚地接待顾客,卖真货、讲真话、不讲假话、不欺骗消费者;在做生意中保持善良的良心,不坑害消费者;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在与消费者发生矛盾时,宽容忍让,与同行、顾客保持和睦友好的关系,不挤兑同行、不暴力威胁消费者、不与消费者争吵、打架,这是犯罪吗?做好人有什么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官、公诉人应该对《宪法》有应有的尊重,而不是把宪法当作花瓶、当作一纸空文。法官、公诉人应该保障法轮功学员拥有《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控告权。
《宪法》是国家的庄严法律。把江泽民个人置于国家《宪法》之上,是对国家《宪法》尊严的践踏。任何人包括江泽民个人必须受国家《宪法》的约束。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零零零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明确没有法轮功。
信仰修炼法轮功、讲真相、控告参与迫害的人(比如:江泽民)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合法的。于兰芳、杜纪群信仰修炼法轮功、就算是讲真相、就算是控告参与迫害的人(比如:江泽民),都是符合《宪法》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更不应该遭到打击报复陷害。
于兰芳曾在二零零六年因厂里业务需要到南京出差,在宾馆被南京秦淮区派出所警察绑架,送江苏省句东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这并不能成为对于兰芳定罪的理由,因为劳教制度已经被废除了,是非法的。法庭怎能以非法的劳教迫害为说辞,对于兰芳非法判刑呢?怎能为非法的劳教制度辩护呢?曾经横行一时的劳教制度政策都取消了,还有什么迫害好人的制度、政策不是可以取消的?不可一世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都被关到监狱里去了,还有什么不是可能发生的?
(5)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
任何稍懂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的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于兰芳、杜纪群无罪,法官应对本案作出无罪的公正判决。
法律只能对行为惩处定罪,不能对思想惩处定罪。举个例子,一个官员有一天冒出了一个念头,羡慕那些贪官贪污的钱,心想:“我要是也能贪污那么多钱多好啊。”但是,这个官员只是这么想想,并没有真的付诸行动,并没有真的去贪污公款。就不能对这个官员定罪。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法律能对“想贪污”的思想定罪的话,那么,任何一个中共官员都能被扣上“想贪污”的罪名被定罪了。“想贪污”这个指控,是虚无缥缈的,没有实际证据的,谁能证明别人“想贪污”呢?那不成了“我说你,想贪污,你就是想贪污”了吗?那么,法官也面临别人说法官“想贪污”怎么办?法官如何自辩自己没有“想贪污”的思想呢?所以,用“我认为法官有想贪污的思想”给法官定罪,是荒谬的。对“想贪污的思想”定罪,是不懂法律的人才能干出的荒唐事。
法律不能对别人的思想定罪,无论别人有什么思想,思想里信仰什么,法律都不能因此定罪。于兰芳、杜纪群思想信仰法轮大法“真、善、忍”、思想相信法轮大法是好的,这属于思想范畴。怎么可以以于兰芳、杜纪群相信法轮大法是好的、思想信仰法轮大法“真、善、忍”而对她们定罪呢?
(6)法庭应该撤销案件、撤销起诉、宣告无罪
潍坊市高新区国保大队把法轮功学员构陷到高新区检察院、高新区法院之后,高新区的检察官、法官如果不愿参与迫害、不想承担迫害好人的责任,不想被“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追责,是否有挽回的可能?
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以撤销案件、撤销起诉、终止审理、甚至宣告无罪的方式,把已经开庭的案子撤销。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是合法的,是别人挑不出毛病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于兰芳、杜纪群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犯罪情节,没有危害,不是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检察院应当对于兰芳、杜纪群撤销案件、撤销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7)针对特定人群进行灭绝性迫害是否应受到法律制裁
江泽民对特定的人群——法轮功学员进行灭绝性迫害。这种对特定人群进行灭绝性迫害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制裁呢?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荷兰海牙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判决认定波黑塞族前领导人卡拉季奇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等十项罪名成立,判处卡拉季奇四十年监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说,卡拉季奇的判决表明,这样的罪犯是不能逃脱国际社会对他们的依法审判。也就是说,江泽民犯下的迫害法轮功的罪行,即使不在国内被审判,也逃脱不了国际社会对他的追究,对卡拉季奇的判决就是前车之鉴。谁还看不清天下大势?
谁还看不清国内形势的变化?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大陆多家媒体报道潍坊常务副市长陈白峰自缢死亡。董建华,潍坊市坊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二零零一年九月坐着的小车突然蹿入拉燃油的大卡车下,当即车毁人亡,夫妻二人均被烧焦。
俗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千万不要干伤害好人的事。高新区国保大队要所谓“立功”表现,高新区检察院、高新区法院为什么要给高新区国保大队作垫脚石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迫害法轮功的事中,善于变通,灵活对待,用各种可能的办法减轻对法轮功学员的伤害,保护法轮功学员,这样的官员,是智者,就是给自己留后路、选择好未来啊。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
电话:0536-8185300 审判庭 8185315 立案庭 8185321 邮编261205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院长杨维波13805366966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副院长王彬13905363236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副院长周爱云13721989801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纪检组长刘连强18363603077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政治处主任齐铭章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明泽
高新区法院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兆来13721989817
高新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吉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周昭福
13963660013、张培泉、马海泉、张超、韩清美、姜琪砚、苏显楠、孙希佳、曹玉玲、李红、高鹏、杨岩、刘华兵、石慧舫、辛雨静0536-8185315
潍坊市中级法院院长张爱云
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
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 刘利宁
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永杰
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教德
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纪检组长 杨武华
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 时杰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
高新区公安分局局长钱文亭
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志才13906367166
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美玉
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潘国俊
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董洪涛
高新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主任高双成
高新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李乃罡
高新区公安分局副书记、政委韩晓军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政工办主任庄东波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副大队长王云、李仕忠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副主任张海礼
潍坊市看守所所长 王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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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副大队长王云18815367144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所长秦晓堂18678079020 0536-8055592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李仕忠18815367157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副所长马龙华13721987729 7612110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副所长张波13721987796 7675110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副主任张海礼18815367117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警察王峰18678079063、0536-8862110、0536-8055678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警察李光明18553610983、0536-8055593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警察张飞飞18678078998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警察杜文龙18815367536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警察李晓波18663691159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警察刘洪杰18815367157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警察赵丽丽18815367019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民警唐大萌 18678079089 7675110
潍坊市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民警袁彬: 767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