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教所遭残忍迫害 黑龙江双城市石佐生控告江泽民

更新: 2016年08月23日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综合报道)黑龙江省双城市青岭满族乡六十三岁老人石佐生,修炼法轮功后,胸腔炎等疾病几个月全好了,在社会与家庭中按“真、善、忍”办事、做好人。可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滥用职权和国家资源,一手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把一亿多法轮功学员连同他们的亲戚推向巨难之中,石佐生多次被非法关押迫害,在长林子劳教所遭惨无人道的迫害两年。

中国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至今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告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石佐生在二零一五年六月递交了控告江泽民的诉状。以下是石佐生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

一、多次被非法关押迫害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我依法进京上访,被抓进天安门分局,关进铁笼子里,晚七点多钟被双城驻京办事处夏警官带到双城驻京办事处关押四天,后被青岭乡长赵义和村干部五中元劫持回双城,非法关进双城拘留所。

在双城拘留所六号监室,狱警李维新唆使犯人残酷迫害大法弟子,坐班(捕头)“卜明星”、打手小辽宁、刘志国每天都迫害修炼人,迫害手段有:打嘴巴子叫大炮;弹眼珠叫弹灯泡;用硬皮鞋刨人和后背叫“刨奔儿”;用皮鞋踢得我坐着不行,躺着翻不了身,把我的头塞进便桶里让大粪薰,最严重的是“卜明星”、刘志国等人把我按倒,用四十五号塑料鞋底立着砍手背二十四下,当时手肿的像个大馒头,黑紫色,痛的我一宿没合眼,第二天给我揉包,办法是穿皮鞋用脚在包上踩,把我疼得昏死过去,拘留所押了我十九天,打得我全身黑紫色,遍体是伤。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我去周家办事,被村书记董福山报告派出所长钟林义,把我从去周家客车上抓进派出所,钟林义警察小范,中午把我妻子张淑芬和我儿子石祥丰、同修夏元波抓到派出所,逼我们写不炼功的保证书,我们不写,钟林义把我们四人送双城拘留所,狱警向我们勒索钱财,因为我们做好人没有犯法,凭什么给你钱,因不给钱把我们关押了一百零五天。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青岭乡派出所长白胜刚,李守信,村书记董福山,村爪牙任双库、吴文志把我家翻个遍,把大法书和东西抢走,把我妻子非法抓捕,想抓我,因我没在家,我儿子石祥丰当时被抓到哈市拘留所。我从此流离失所。

二、在长林子劳教所遭残忍迫害、生命垂危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我去哈市亲属家,被恶人举报,被道外太古派出所姓张的警察非法抓捕,被关进道外拘留所,三天后,被青岭派出所所长白胜刚、李守信、刘正武送进双城看守所关押。十二月十七号,送哈市长林子劳教所迫害两年。

一到劳教所,五大队长赵爽手拿电棍,大声吼叫:“不写三书,电棍是轻的。再不写,大刑伺候!”中共劳教所真是人间地狱,超长时间奴役,我们新到的人完不成劳动任务就干活到凌晨三点,五点必须起床干活,每天吃饭上厕所三次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大队长赵爽喝醉酒就骂大法。我跟赵爽讲,你骂大法对你不好,他气急败坏地把我拖到走廊,让犯人把我贴在墙上站直,让犯人猛击我前胸十几下之后,放开手看我没有倒下,就把我拖到仓库里,给我上一种酷刑“划船”,摇得我胳膊抬不起来,(动一点就特别疼痛)。

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劳教所开庆祝元旦大会,我喊“法轮大法好”,在操场上五六个警察用皮鞋踢我,像踢皮球一样,包夹陈二雷子猛击我前胸和头部,然后把我押进小号铁椅子上一天一宿。

一月四日,副大队长王凯把我铐在小号铁椅子上,把我衣服扒光,用三把电棍电我,从脖子下到大腿,电的我前后全是黑紫色,严重的地方没有皮,他们看我没怎么样,赵爽又用手掐我睾丸,几天后我小便时腰眼钻心的疼痛。并在小号又关押了我七天。

一月十七日晚,我又喊“法轮大法好”,又被恶警铐在小号铁椅子上,施用酷刑。小号特别冷,犯人头头把地上倒上水就冻成冰,只有脚下两个脚印是水,赵爽的打手杨磊,用手掌砍我喉咙两次,疼得我不敢咽唾沫。在小号铁椅子上,犯人陈二雷、杨磊、董荷斌、钟林武用牙签扎我头顶,说让我长头发;用草棍扎我鼻孔,奇痒无比;用大锁头砸我脚背,两个脚背被砸进一个深坑,我的八个脚趾盖全是黑紫色,一年半才恢复原色。

因为干活慢,犯人头头董荷斌用拳头猛打我嘴巴子,当时牙就被打掉一颗,这次在小号铁椅子上又押了七天。

赵爽和打手把我头打了三个大口子,流了很多血,不用麻药,缝了二十三针,然后把我绑在死人床上七天,放开时,我生命垂危,一站起来就栽跟头,吃什么吐什么,赵爽说:“老石挺重!”第二天领我去哈市检查看病,可想而知,他们把我迫害的多么严重。

在长林子两年中,我是生活在酷刑和恐惧中,真是度日如年!

这么多年我所遭受的迫害仅仅是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中的一个,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江泽民。鉴于以上原因,我要控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群体长达十六年的残酷迫害,他犯下了反人类罪、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江泽民不仅违反了国际法,也同样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