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检察院应建议释放刘玉磊

更新: 2016年08月31日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六年春,山东潍坊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向高新区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法轮功学员刘玉磊,由高新区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刘玉磊的决定。

高新区检察院是否作出对刘玉磊提起公诉的决定,是将来证明高新区检察长清白或追责的依据。

刘玉磊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提高自己的道德,没有犯罪。高新区检察院应对刘玉磊建议释放、撤销案件、不予起诉。

一、信仰无罪

刘玉磊修炼法轮功、讲述关于法轮功的真相,是属于宣传自己信仰的范畴,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信仰言论自由权利,是合法的,是无罪的。

二、《刑法》第三百条、两高《司法解释》不能用来对刘玉磊定罪

《刑法》第三百条,没有提及法轮功,不适用于法轮功,与法轮功没有关联性,不能用来对刘玉磊定罪。

刘玉磊没有破坏任何国家法律的实施。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提供的所谓证据、证人、证言,与“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罪名没有任何的关联性。

至于两高《司法解释》,不是人大制定的,不是法律,而且两高《司法解释》也没有提及法轮功,不能作为对刘玉磊提起公诉或审判的依据。

三、《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签名、盖章是证明公安局是否清白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提出申请批准逮捕刘玉磊,必须由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高新区检察院,才能实现。因此,提出申请批准逮捕刘玉磊的意见书上的签名、盖章,是证明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是否需承担责任的证据。

四、检察长在《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签名、盖章是证明检察长是否清白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长决定批准逮捕刘玉磊,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上批示同意、签名、盖章,是证明检察长是否需承担责任的证据。

那么,高新区检察院是否有权作出不批准逮捕刘玉磊的决定呢?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高新区检察院有权作出不批准逮捕刘玉磊的决定,有权以证据不足等理由退检,用智慧保护好人。

五、法律规定高新区检察院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高新区检察院应向刘玉磊询问事实真相、如果有辩护律师提出释放刘玉磊的要求,高新区检察院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六、高新区国保大队、高新区检察院有权释放刘玉磊

那么,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高新区检察院是否有权作出释放刘玉磊的决定呢?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有对不应逮捕的刘玉磊立即释放的权力。刘玉磊是好人,属于不应当逮捕的范围,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必须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刘玉磊是好人,对刘玉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检察院和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应当及时撤销强制措施。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如果通知高新区检察院释放刘玉磊,高新区检察院一定是同意的,因为高新区检察院也不愿伤害好人,没有人愿意承担迫害好人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刘玉磊、或刘玉磊的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例如:有权申请把对刘玉磊的非法关押、变更为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或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院有权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刘玉磊建议释放。这是高新区检察院选择良知、善念、正义、证明自己清白的一个机会。

七、法律规定检察院应监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检察院应通知公安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高新区检察院应通知高新区公安分局纠正绑架、构陷刘玉磊的违法行为。

八、检察院是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是证明检察院是否清白的证据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把《提请批准逮捕书》送到高新区检察院,就等于,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给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出了个难题:如果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对刘玉磊提起公诉,那么,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有可能通过托熟人、找关系的方式,诱使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就范,让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在办理此案的公正性受损害,违反不能接收请托的纪律,违反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犯损害司法独立的错误;如果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同意对刘玉磊提起公诉,那么,就等于把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置于众目注视之下的不荣誉境地。在全世界的注视下,作出对好人刘玉磊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决定,是不荣誉的。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最高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高新区检察院须受办案终身负责制的约束。谁办了刘玉磊的案,谁终身负责到底。谁决定对刘玉磊提起公诉,谁终身负责到底。所谓办迫害法轮功的案,不需负责,是过去的事了。

九、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法轮功学员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以构陷刘玉磊为目的,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因此,高新区检察院应要求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刑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没有证据证明哪一条国家法律的实施被刘玉磊破坏了,因此,高新区检察院可以以证据不足退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高新区检察院有权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理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避免对好人刘玉磊迫害。

综上所述,刘玉磊做好人,不是犯罪。高新区检察院应该依法执法,秉公执法,做出对刘玉磊建议释放、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的决定。这是高新区检察院选择良知、善念、正义、证明自己清白的一个机会。还好人以清白,还人间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行驶检察权,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有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这是高新区检察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高新区检察院与高新区管委会在一个大院内,高新区检察院在高新区管委会的东南副楼,电话:0536-8095011、0536-8095008
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 刘利宁18506361008、13562697777
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教德18506362288
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永杰18506362299
高新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 时杰18506362233
高新区检察院纪检组长 杨武华18506362277
高新区检察院职侦局长 王彦青18506362255
高新区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 武建设18506362226
潍坊市检察院检察长 杨洪旭18506361001
潍坊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言圣18506361002
潍坊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曦18506361003
潍坊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局长 钱文亭18605360011
潍坊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政委 王若水18606361399
潍坊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官东明18678079003
潍坊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美玉18678078901
潍坊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齐铭章18678079166
潍坊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董洪涛18678078909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政工办主任 庄东波18678079006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李仕忠18678079167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王云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主任 张海礼
高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秦晓棠18678079020
高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王发栋18678078966
高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初方玉18678079009
潍坊市公安局局长 于永生
潍坊市看守所所长 王树国
高新区政法委书记 唐伟
高新区纪委书记 赵文君 高新区纪委举报电话 0536-878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