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岁的王亚萍女士因诉江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被绑架,被和平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于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没有开庭非法维持原判。
对于沈阳市中级法院不顾上诉人、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质疑意见、不开庭审理、也不发回重审、暗箱操作的违法的手段,王亚萍的家人准备再次提出申诉。
王亚萍女士,一九五五年生,退休前是沈阳铁路局沈阳站售票处职工。以前因身体不好,五斤米都拿不动,更无法长时间工作。修炼法轮功后,病(肺结核、梗椎病、神经衰弱)好了,长时间工作也不累,每天一个人卖出上万张票,她按法轮功真善忍要求自己,常有旅客说:“这个售票员服务态度怎么这么好!”王亚萍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疯狂发起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使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七年的浩劫之中,并造成现在社会道德急速下滑,社会秩序混乱,经济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统的混乱黑暗。王亚萍于二零零一年春遭绑架,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被送沈阳龙山教养院迫害一年。
中国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王亚萍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目前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晚八点多,王亚萍女士在家中被和平区国保大队五个警察绑架到和平区太原派出所。有人威胁她说:撤诉(起诉江泽民)就放人,不撤诉判三年,这是上面新下的文件。后来她被劫持到沈阳市看守所继续迫害。王亚萍十一月二十七日被非法批捕。沈阳市和平分局国保大队、太原派出所将构陷王亚萍的所谓“案卷”送到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原定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对王亚萍非法开庭,家属与律师于当日按时到达法院,却被告知:公诉人有事,改为下午一点半开庭。法庭上,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法官马洪宇,称王亚萍“写信诬告国家领导人”,说她“破坏法律实施”。王亚萍的律师当庭辩护中指明:控告江泽民,符合《宪法》。此行为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控告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公安部颁布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共认定邪教组织十四种,没有法轮功。至今,无任何法律条文规定炼法轮功是违法的。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是完全合法的。
在律师辩护前,法官问王亚萍对法轮功的看法,王亚萍说:“一九九六年五月,我为了祛病健身而开始修炼法轮功,炼功不久,久治不愈的病(肺结核、梗椎病、神经衰弱)都好了。法轮功让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我认为很好。”
王亚萍还在法庭上表明:自己因为修炼法轮功、做好人,二零零一年却遭到执行江泽民迫害政策的当地警察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送到沈阳龙山教养院迫害,因此要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王亚萍表明自己无罪。
下午三点前,法官宣布闭庭,王亚萍刚要离开,法官马洪宇让停步,说允许与等候在外面的家属会见片刻(当庭只允许王亚萍的丈夫、女儿等三名家属旁听)。王亚萍的八十五岁的母亲与其他亲属进入法庭。此前连日来,王亚萍的丈夫与这位老母亲多次到法院,要求无罪释放王亚萍。因为王亚萍被绑架后,家中两岁多的小外孙与八十五岁的老母都失去了照顾。如今母女相见,王亚萍与老母亲相拥而泣。
王亚萍的丈夫对法官说:“不就是写了一封控告信吗?犯什么罪了!”其他家属也说:“法庭应该匡扶正义!”
王亚萍被和平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后,于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立案,律师九月二日到中法阅了卷。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电话通知王亚萍的家属,去法院取沈阳市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亚萍维持一审两年原判的判决书。二审主审法官袁俊峰、审判员洪淳、审判员魏冬梅,拒绝了王亚萍家人和律师二审开庭的要求,以没有新内容为由,不开庭判决,维持原判。
相关信息:
1、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国保大队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09号 电话:024-23526637 邮编:110001
“案卷”立卷人:于翱 王加旭 审核人:刘洋
鉴定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检验室工程师:陈鸿雁;高级工程师:李志红
2、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82号 邮编:110003
电话:024-23505854
“案卷”记录员(也是所谓侦查员、刑侦警察):于军阳 严德焕
见证人:杜虹伯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信息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78号,邮编110005
法官马洪宇,负责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担任审判长。 024-83219919
马洪宇团队人员:
薛思林(审判员)、戴振英(陪审员)、郑萍(书记员)、郑琦、王为、王凯化、王丹妮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刑事一庭法官袁俊峰 024-22763163
审判员洪淳 024-22763156、13840078566
审判员魏冬梅 024-22763693
书记员张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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