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绑架抄家后,抢夺法轮功学员家中的现金及值钱的财物都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警察通常都会打着“办案”的幌子搜查所谓“罪证”,堂而皇之的将抢劫现金财物。甚至有些警察利用手中的权力借此绑架关押法轮功学员,威胁、勒索法轮功学员及家属,拿钱交保证金放人。举几个例子:
1、2016年6月28日,鞍山市铁西区大陆派出所警察绑架崔玉芳,在其住处抢走私人财产,现金四万多元。
2、2016年6月28日,鞍山市立山国保大队警察绑架了孙敏女士,在其住处掠走了六万元的现金。
3、2016年6月28日,鞍山市代亚娟女士,家中的金银首饰被抢劫一空,所有现金都被警察搜走,钱包一分钱都没剩,电风扇都被抢走。
4、2017年7月4日,鞍山市王殿国一家三口被绑架,家中所有现金甚至裤子里的钱都被掏干净了。
5、2016年12月20日,鞍山灵山法轮功学员王晓丽被警察绑架,警察抄家后家中价值几万元的钻石手表不翼而飞。
6、鞍山市前任国保大队长康凯,曾经威胁法轮功学员家属拿出了几万元的现金才放了此学员。
以上案例也只是冰山的一角,警察抄家的过程,就是盗窃、抢劫的过程,大到现金、家用电器小到螺丝刀、烟灰缸,打着办案的幌子肆无忌惮的疯狂抢劫,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轮功学员只因为信仰真、善、忍被江泽民及其流氓团伙迫害,真的是有家难回,有班难上。在遭受迫害被非法劳教、非法判刑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根本无法正常上班,正常生活。据鞍山市及岫岩地区法轮功学员反馈,(这些法轮功学员都曾经被判刑,在监狱或者劳教所非法关押过)他们的工资被停发了或者少发了几个月,一打听当地社保局或者单位,要求上缴在被非法关押期间所领取的全部工资,以及自非法关押起至今因涨工资而获得的超出原有应得工资的额外部份,并要求减少非法关押期间的工龄。法轮功学员在遭受长期的肉体与精神折磨后,中共当局又开始变相的从经济上迫害,高额的勒索法轮功修炼者本应有的正常生活和报酬,剥夺了最基本的生存权。
例:被迫害人:沈振兰,女(2016年11月2日去世,终年77岁),鞍山市妇联工作,曾任职儿少部、城乡部 副处级干部)。
沈振兰 |
自九九年七二零以后,江泽民发动了全国性镇压法轮功后,实行了对法轮功学员灭绝人性的迫害,“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沈振兰及老伴还有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修炼者及家人都波及其中,一场经历了十八年的迫害持续至今,法轮功修炼者及家人饱受了巨大的痛苦,在度日如年中煎熬,在恐惧和威胁中生存。
沈振兰和老伴因不愿意放弃修炼法轮功多次遭到中共警察的绑架,二零零一年老俩口曾被非法劳教一次,二零零四年七月,沈振兰老俩口被站前派出所警察绑架,沈振兰被铁东区法院冤判六年,丈夫被冤判五年半。沈振兰被送往辽宁女子监狱之前曾被打过无名针(后被怀疑是毒针),去监狱检查身体血压220没合格拒收,后保外就医回家。回家后身体出现不正常现象,精神恍惚,身体突突,后发现说话吐字不清,摇头,肢体不灵,行走不便。
自沈振兰出狱回家到去世的十二年间,单位停发了她的工资,取消了医疗费、取暖费等相关待遇。如果按照沈振兰每月3600元的最低标准来计算(这十二年工资一直都在涨),一年就是43200元,十二年共计518400元,取暖费一年按1200元计算,十二年共计14400元,沈振兰去世时,单位连丧葬费(40000元)都没给报,这些费用加起来一共572800元。(因医疗费不知具体数目无法统计。)
沈振兰生前和老伴曾多次找到鞍山市信访办、人事局、财政保险局领导反映此事,但是他们都推脱责任,让沈振兰找单位妇联,老俩口找到妇联,问为什么不给沈振兰发工资,有文件吗?经妇联查找,没有正式的文件,只有网上查到,公务员判刑就不给发工资了,妇联领导说让去找政法委说理,沈振兰要想要生活费,就得写悔过书,单位再研究给多少生活费。沈振兰不写,认为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自己修炼法轮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修炼法轮功利国利民百利而无一害。
一九九七年下半年,沈振兰由于身体不好,有缘走入了法轮功的修炼,精神和身体变化很大,风湿病、腰腿疼等各种疾病不治而愈。沈振兰生前在妇联每年都是先进工作者,妇联本身就是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利的单位,而沈振兰作为妇联的老干部竟然被剥夺了最基本的生存权,沈振兰并没有犯罪。公安部2000年发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宣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这一通知在2014年又公布一次,内容中也没有法轮功。法轮功是被前任党魁江泽民政治流氓犯罪集团诬陷迫害的,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如果这样的功法都不好,这世间还有公道和正义可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防范办、司法通【2001】058号文件规定因法轮功而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有被除名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的。那么在此期间停发的工资都应该补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动厅函【200010】44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份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嘱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见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法轮功学员受到了无端的迫害,那些不了解法律法规的单位领导听从了非法组织“610”的操控迫害法轮功学员,已经是在真正的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知法犯法了。奉劝那些还在利用职权去做违法乱纪的不法人员,现在是法治社会,现政府一直都在整顿司法系统,“苍蝇、老虎”一起打,那些怀着侥幸心理害人的不法人员,做事一定给自己留条后路!
有关责任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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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书记:赵爱军(市长)、孙东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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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孙春山
鞍山市政协主席 李德平
鞍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高崇生
鞍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孙慧芳
鞍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崔隆
鞍山市委常委、秘书长 汪洪溟
鞍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张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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