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天河区法院对杨秋仁和杨金花开庭。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信仰合法,要求将两位法轮功学员当庭释放。
上午九点三十分左右,杨秋仁和杨金花戴着脚镣手铐被带到法庭,两位学员明显消瘦,特别是杨秋仁,特别瘦,走路都很不稳。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法庭才摘掉了手铐,但一直违规不摘脚镣。
律师做了合情合理的无罪辩护。
首先,法轮功学员向长期以来一直迫害自己的警察邮寄真相资料,是合法的。杨秋仁和杨金花邮寄的是法轮功学员无辜被迫害的资料,情况属实,犯罪的四要素一条也不具备,更没有受害人,根本不构成犯罪;
其次,法轮功教人向善。公安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十四个邪教组织名单中,根本没有法轮功。(编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江泽民集团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第三,印刷、制作和发放法轮功出版物是完全合法的,两高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
二零一一年,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第五十号文件早已明确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发布的“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和“查禁印刷法轮功类出版物”的通知。
第四,我国宪法规定信仰合法。法轮功学员是因为政治的原因被迫害,即使现在冤判他们有罪,历史也会判他们无罪。今天的囚徒一定会成为明天的英雄!
因此,律师奉劝法官: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哪怕是身不由己,也要让良知做主。
杨秋仁虽然在看守所被迫害致身体消瘦、走路不稳,但说话落地有声。他讲述了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却遭中共残酷迫害,自己邮寄真相资料是在澄清事实,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他质问法官: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
最后,律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杨秋仁和杨金花。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一号,邮编510660
刑庭:020-83008514
庭长:梁皓 020-83008502
主审法官:曹之华 020-83008708
公诉人:丁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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