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辩过程中公诉人说,对法轮功的污蔑,电视、新闻都在宣传。律师说,宣传不代表法律。不管宣传也好,政策也好,这些东西必须是要由人大演化成法律,写成法律条文才有效,不上升为法律条文都没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刑法定罪的法定原则。
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做好人,修炼者来去自由。而中共欺压百姓,利用宣传机构对民众洗脑,中共才是一个真正的邪教。这样一个邪教没有资格给一个信仰定性,更不配评价法轮功,但是即使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规定,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才是真正的犯罪。自一九四九年以来,中共邪灵在历次运动中害死八千万中国人,超过两次人类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相当于三个月来一次南京大屠杀。
一九九八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了由多方专业人员亲自到各地对法轮功学员暗访调查,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包括《中国青年报》、《羊城晚报》、北京电视台、上海有线电视台、天津广播电台等十多家官方媒体都给予过法轮功正面报道。可是江泽民小人妒嫉,一九九九年七月,利用电视媒体造假宣传,铺天盖地地诽谤、抹黑法轮功,并亲自炮制了漏洞百出的“天安门自焚”假案,欺骗民众,挑起对法轮功的仇视。
一、律师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冯德琼案二审开庭,律师辩护顺利。二审结束,律师向法庭递交了辩护词。律师依据国家宪法、刑法、及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要政令与文件,为法轮功学员冯德琼无罪辩护,条分缕析,有理有据,观点明确。下面简要介绍几点。
1、法轮功真相资料不能与邪教宣传品等同
一审法院将冯德琼携带的、或已散发的几份法轮功真相资料作为判刑的证据。律师指出:两高关于邪教组织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传播邪教宣传品要依刑法三百条来处罚,而不是散发法轮功资料要处罚,这二者是不能等同的,将邪教宣传品与含法轮功内容的资料等同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2、散发真相资料是信仰的合法行为
一审法院将冯德琼携带、与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定为犯罪行为。律师说:冯德琼作为一名法轮功练习者,学习研究法轮功书籍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这乃是其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的最基本的个人权利。就算其将这些法轮功资料,向外散发也是作为一名法轮功信仰者的宗教信仰活动。有信仰必会有与他人进行交流、学习其信仰理念价值观的行为。人之信仰及思想观点乃属人的精神领域,其只有与人交流、学习、表达、乃至影响,才可丰富、拓展人之精神、意识领域的想象力、洞察力及创造性、艺术性。自古以来,有信仰必有信仰者的佈道之行为。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宪法会明确规定,严格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及出版、集会自由的因素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确认了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只有因携带持有违禁品等物品才可能涉嫌违法,比如枪支、毒品等,没有规定说持有含法轮功内容的资料也是违法的、更如今天这样要被审判起诉。
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透彻分析了一审法院用刑法三百条对法轮功信仰者判刑适用法律的错误。然后律师说,据辩护人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不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还是二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的认定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既然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那么,一审法院适用刑法三百条来指控冯德琼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还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一一做了清晰的阐述,并说,冯德琼信仰法轮功或许散发了相关资料,但是不论从主观意图、客观事实、行为及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来论述,均不构成犯罪。
4、律师意见:宣判冯德琼无罪
律师表达二审辩护意见:辩护人已充分明确地证明,冯德琼所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建议二审法院合议庭宣判冯德琼无罪。
本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要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严格遵守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毕竟今天坐在被告席的冯德琼,是同我们一样的普通公民而非劣迹斑斑的恶人。
冯德琼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了,常年高血压(高压达二百多),在本案案发时,泸州市看守所就因其血压太高拒绝收押而办理了取保候审。现冯德琼身体状况极差且血压依然太高。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如果不能改判无罪释放,也争取“实报实销”尽早的让冯德琼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安度晚年生活。希望合议庭合议时能采纳。
两个多小时庭审结束。法官宣布择日再审。
二、冯德琼被非法判刑迫害经过
泸县法轮功学员冯德琼女士,六十三岁,农民转城镇居民。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在女儿上班地点被泸县国保蹲坑绑架,关进纳溪看守所。数月前,冯德琼到泸县毗卢镇赶集被绑架,因体检出血压高非法关押未遂,被泸县国保邓基祥等“取保候审”处置。此次泸县国保以冯德琼离开所在地为由,将其绑架关押,说是作“在逃”处理。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泸县法院在纳溪看守所对冯德琼开庭,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泸县法院下达判决,判冯德琼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两千;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泸州中级法院对不服诬判上诉的冯德琼二审开庭。
一审、二审,冯德琼坚持说,法轮功是佛法,是正法,我炼法轮功没有罪。冯德琼质问二审公诉人:一九九九年你们打压法轮功,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发布了红头字文件(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认定邪教十四种没有法轮功。你们为啥不执行二零零零年国家公安部的红头字文件呢?
一审,冯德琼的女儿获准为母亲辩护,向法庭举证母亲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受益的事实。一审判决下来后,冯德琼的女儿立即给泸县审判委员会写了一封情真意切的上诉状。在为母亲的申诉中讲述了母亲的善良与坎坷的人生。她说母亲曾被各种疾病折磨的死去活来,修炼了法轮功疾病痊愈,身心愉悦,从此对法轮功非常坚定。当母亲看到公安部取缔的十四种邪教没有法轮功时,得知现在全国各地每天都有法轮功学员被免予起诉、撤诉和无罪释放的案例,母亲更加深信法轮功是合法的,相信自己的坚守与选择是对的。
二审,冯德琼的儿女作为母亲的辩护人,当庭念了刑法三百条的条款以后说道:法轮功既没有控制成员,也没有危害社会,不能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五年、二零一四年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面世的文件,所公布的十四种邪教组织都没有法轮功;二零一一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废除了禁止法轮功印刷刊物出版的禁令,说明了修炼法轮功、拥有法轮功的资料是合法的。
她还说,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人生最大的幸福莫过于家里没有病人,牢里没有亲人。都说女儿是妈妈贴心的小棉袄,而我却在我妈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无辜遭受牢狱之苦而束手无策。我妈的血压那么高,希望你们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让我们妈早点回家团聚。作为子女,我要为母亲尽一点微薄的孝心。
从冯德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被蹲坑绑架当天,直到一审、二审开庭前后,她的家人、亲属朋友们就一直在向相关部门一次次递交申诉、信件,送去相关的官方文件等,希望泸州市、泸县的公检法司人员迫害法轮功的违法行为到此为止,不再制造冤假错案。
通过走访办案单位、办案人,大家看到,这些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其实是可悲、可怜的。他们沦为江泽民迫害的工具,不讲法律,没有法制观念,象法盲一样。对好人坐牢蒙冤遭难这等人命关天之大事,表现出极其的冷漠。他们被江派黑帮集团胁迫干着违法的坏事,全然不顾制造冤假错案的后果,心智是非常糊涂的、却自以为是。
泸县法院法官陈启松二零一四年曾非法判法轮功学员易群仁四年,这次又非法判冯德琼两年,他不知自己造的业、犯的罪有多大。冯德琼一审冤判出台后,冯德琼的亲属们两次给陈启松写信讲真相。信中写道:请陈法官守住自己的正义良知,守住惩恶扬善的法官使命,独立公正的处理冯德琼案,依照法律判她无罪。虽然在现阶段你会有压力,但没有风险。既对冯德琼负责,对法律负责,也是对你的未来负责。杜绝冤案的产生,避免终身被追责的后患,何乐而不为呢?如果你屈从于某些势力判了错案,责任将由你一人承担。因为案是你审的,字是你签的,责任你是推卸不掉的。
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生活在一个做好人被迫害的社会,是可悲、可怕的。
参与司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冯德琼的部份责任人:
泸县国保头目 刘超
泸县法院审判长 陈启松;陪审员 商晟、熊先孝
泸县检察院公诉人 廖雯
泸州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 陈刚;陪审法官 万小波
泸州市检察院公诉人 杨乔(音)
看守所大门口对群众摄像、拍照的警察、便衣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11/21/166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