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七日,广东乐昌市天气突然转冷,天灰蒙蒙的,不停地下雨。刘律师说,老天都在为梁剑君流泪鸣不公。
广东乐昌市职业高级学校现年四十九岁的教师梁剑君,任教二十余年,工作兢兢业业,常常免费为家境贫穷又刻苦学习的学生提供学习资料,任班主任的那八、九年,带出的班级成绩优秀。他的真诚、善良、友爱,谦卑广为人知。
就这样一个善良的人民教师,却被当地公安绑架投进看守所关押,当地610伙同检察院非法对梁批捕、起诉。梁剑君的妻子曹女士携十岁的女儿到相关单位鸣冤,不是遭推诿,就是被恐吓,不法人员甚至半夜翻墙入院……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梁剑君在单位工作时被国保大队长李伟忠等人绑架、抄家抢劫,八月二十五日构陷到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制造冤案,十月十日把梁剑君教师构陷到法院。十一月七日这天上午九点,乐昌法院非法对资深教师梁剑君开庭。
八点左右,法院门口就站满了人,声势搞得挺大,把大路的四分之一填满了。法院保安站在门口,让大家抓紧时间安检,并问每一个要安检的人:“哪个单位派来的?”人群中有参与抢劫梁剑君家的国保队长李伟忠,身穿便衣的警察严俊、韩震、吴志勇等,他们穿梭在法院门口。政法委610的黄学斌、李根泉、刘蓝也到了现场。快到九点时,保安让大家进去安检,很大一部份人说:“我们只是过来转一圈,不进去旁听了。”原来他们只是派来转悠,虚张声势,而真正进入法庭去旁听只有二十几人左右。
法院让每个去旁听的人手持身份证和旁听证,没有刑庭长批准,谁都不得进去。法院阻止梁剑君妻子和女儿进法庭旁听,并派法院法警叶林和、公安女警察、法院民一庭庭长甘楚阳、何扬监视,法警叶林和胸前还别着小型摄像头对着家属不断的录像。因一亲属受阻挡,未能提前赶到,暂被另一亲属代替旁听,不料被刑庭长丘辉华从法庭里赶了出来,说上面有规定,没有本人旁听证不得进入。当亲属问到是哪条规定去旁听还要旁听证时,丘反复说:“这有规定”。丘只批准了梁剑君三位亲属去旁听。律师指出:他们这是在违法。
梁剑君被劫持入庭后,庭长丘辉华让工作人员缷下梁的手铐。陪审员是欧彩凤,孙学姣。
检察院公诉人丘伟京问梁剑君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梁剑君答:“有”,公安人员恐吓:“如果你不配合我们,就把你老婆也抓起来。”梁陈述道。公诉人马上接话说:“你这是翻供,没有证据。”广州刘律师马上说:“这不是翻供,有全程的录相,有没有翻供一目了然。”
公诉人听后无语。
梁在自我辩护中说到(大意):法轮功教人向善、让人道德回升,是一部高德大法。我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法轮功并没有违法。
北京和广州律师义正辞严的作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旁听人员说律师讲得有根有据,合乎情理。江泽民在1999年10月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诬蔑法轮功是×教,张律师说领导人讲话不是法律时,被丘庭长连续三次打断,律师仍然继续讲,直到把真相讲完。刘律师在细节方面作了补充。
张律师在辩护中提到:“我的当事人梁剑君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他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而且今天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施行或应用的”“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从第一点来看,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提到‘法轮功’。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提到‘法轮功’ ……”
张律师提到:“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我的当事人的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律师还提到:1992年2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底线。”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明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最后辩护律师说道:“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你们可以不相信因果报应,难道你们就不为你们的将来的前途着想吗?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与法律及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本案我的当事人梁剑君一个清白,无罪释放。
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我们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要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实事求是,并且我们的法官应当听从内心的召唤、听从良知的召唤对本案做出裁决。”
这次对梁剑君的非法开庭,历时三个小时。结束后,旁听人员都散去,两位律师和丘庭长交谈,希望他能作出正确的决定。丘庭长说三个月左右才能知道结果。
目前梁剑君仍然被非法关押在乐昌“三公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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