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两点十分左右,关于杨丽春因起诉江泽民而被非法庭审一案,龙港区法院不公开审理。参与人员有法官谷月、陪审员鄂丽娜、唐金辉,书记员齐娜,公诉人董程,还有法警及多名龙岗分局的警察和政法委、610、国保等人。不让任何亲属参加旁听。
杨丽春的女儿为她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指出,杨丽春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控告江泽民是合理合法的,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
当辩护人提到“法轮功是不是×教”时,立即被法官打断,说什么法轮功已经是国家“定性”问题了,不许对法轮功定性问题进行讨论。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当辩护人指出,把法轮功定性为×教,是江泽民个人提出的,他说的话就没有错误的时候吗?又被法官打断,不让说话。并多次警告辩护人不准说与本案无关的话,否则将辩护人赶出法庭。
而当公诉人指控杨丽春时,除了起诉书上的内容还提问杨丽春“在此之前是否被拘留过”,“是否散发过传单”等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却不被打断,显而易见,法官是在偏袒公诉人。
法官对辩护人在庭审前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直接给予否定,却不做任何解释。本次庭审只是走形式,草草休庭。
休庭后法官对辩护人说:“你忍心让你妈妈在监狱里受苦吗?你劝劝你妈妈写个保证我就给她放了。”
辩护人说:“我不会让我妈妈在里面待太长时间的,我妈妈信仰真、善、忍没有错,错的是江泽民。”
法官还让辩护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辩护人拒绝签字,因为在庭审中法官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法院直接通知杨丽春的女儿去取判决书,杨丽春被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判决一年,她女儿被告知当事人没有上诉请求。
杨丽春的女儿不服判决要求上诉,她女儿到看守所要求杨丽春同意上诉,看守所不让会见,母女二人半年未见。
杨丽春的女儿已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下面是辩护人关于葫芦岛市龙港区检察院对杨丽春起诉书的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辩护人认为,公诉书指控的所谓“证据”不合法。
第一条:司法机关泄漏个人控告机密,触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应当做出合理的解释,对控告人的诬告罪的相关证据予以排除。
第二条: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但是,法官直接驳回,说这份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具法律效力,不做任何解释。
谷月(法官):13842971189
董程(公诉人):13904290999
华正涛(西街派出所所长):1389898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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