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富荣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因为诉江被非法抓捕,家中电脑等私人物品被抢劫一空,两万元现金也被江山厂公安处盗劫走了。
江山厂公安处的周建伟为了从中捞取上级拨款,把此事当作大案要案来办,上报材料上竭力要求给陕富荣判刑。参与迫害的单位还有襄樊市中级法院、襄樊市检察院。
陕富荣被抓五个月后,在二零一六年四月,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属打击报复行为。必要时可对举报人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可获五十万元以上奖金。
法轮功学员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投控告状,控告江泽民从一九九九年起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按“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在接到起诉状之后十五日内必须立案。可是,法轮功学员投递的控告状不仅没有被立案,反而被迫害,遭到打击报复,被抓、被抄家、被判刑。没有一起进行立案调查的,相反,却不断地有大陆法轮功学员因为起诉江泽民被恐吓、被抓、被抄家、被判刑。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