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杨旭女士控告元凶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口头密令、授意指挥下,各级“610办公室”操纵公、检、法、国安、武警等机构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法轮功学员实行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群体灭绝政策,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到酷刑、失踪、虐待、劳教、判刑;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610办公室”或政府、企业设立的“洗脑班”进行邪恶的“转化”(以暴力、虐待为手段强制其改变对法轮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迫害;无数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还受到政府官员经济上的敲诈勒索、被逼迫失业、失学、离婚或流离失所等。
更可怕的是,这场迫害造成现在社会道德急速下滑,社会秩序混乱,经济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统的混乱黑暗。
至今有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
下面是杨旭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份事实:
控告人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开始修炼法轮功,炼功前我虽三十出头却体弱多病:肠胃病、妇科病等,加之生活的艰辛,孩子小、脾气也不好。练过其他气功也没有大的变化。那时工资低,几乎都用于医药费,家人、亲戚、朋友都替我发愁。一九九五年的腊月小年这一天我因为刚刚学会骑小木兰摩托车,在下班回家的大门拐弯时撞在了墙角处,撞成脑震荡,左胳膊、腿也撞坏了,真是雪上加霜。躺了一个多月,打针、吃药也不见好转。一九九六年二月通过听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老师的讲法(济南)录音,炼功后几天的时间身体有了神奇的变化,懂得了怎样按真、善、忍做好人的道理,精神得到了升华,身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个月无病一身轻。
上班后,经常请病假的我成为了一个健康快乐的人,工作中吃苦耐劳,为别人着想,严格要求自己。单位领导、同事、亲戚朋友都替我高兴,经常跟他们弘扬法轮大法的好处,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益处。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很多人也都见证了法轮大法给世人带来的美好,道德的回升,我所住的丈夫单位的领导经常赞扬法轮功学员学功后身心的变化。当时我所住的单位家属院就有十几人学炼,单位领导也在各方面提供方便和支持。
可在一九九九年的四二五发生万人上访后,由于受中共江泽民一伙的压力,单位的门卫不再给我们早起开门上公园炼功,公园的晨炼也受到了一些人的干扰和驱赶。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我当时所在的体育局领导在我不知情下把我丈夫叫去逼我写不炼功的保证,交一本法轮功的书,否则就不让回家。
我想不通:这么好的功法怎么就不让炼了呢?我们又没有违法,可能是国家领导人不理解,心里难受的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第二天(七月二十一日)就坐上车想去北京上访,下午大约两点左右在济南火车站买上去北京的票就被济南公安查住,劫持到一个屋里,当时有很多人,三点看中央电视台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和对法轮功栽赃和诽谤的电视节目。傍晚又被用大客车拉到一个小学继续强制看电视,有人统计地址,不让出大门。
二十二日下午被潍坊(可能是610人员)拉到昌乐,单位派纪检领导用车接回后第二天又逼我交书,之后签不上访的表,单位领导同事看管监视上下班。之后的一段时间城区派出所经常光顾、询问领导我的情况。来自社会、媒体的造假宣传给我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寿光政法系统二零零零年上半年还在我所工作的体育馆搞污蔑,诽谤法轮大法和创始人的展览,组织学生及各单位人员去看,使全社会的人深受毒害,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就这样被江泽民邪恶集团歪曲、抹黑和误导,怎能叫人不心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我和几个功友坐车上北京上访,被劫持到天安门派出所填写了上访表后,又被劫持到本地驻京办事处,我因炼功被一姓郑的治安科警察拳打脚踢,被丈夫单位车(当时去拉他们单位的人已自己回去),拉回后在城区派出所提取口供,被绑在铁椅子一晚上,第二天到家搜去法轮功书籍和录音带,被非法治安拘留十五天,让丈夫交了三千元罚款。
酷刑演示:铁椅子 |
在拘留所,因不写不炼功、不上访保证被罚站、挨冻。早上炼功被不让穿外衣拉出去在院子里举胳膊、罚站冻。从拘留所被巡警一人押一个戴着手铐游街到影剧院广场和刑事犯人一起开审判会。十二月二十日回家后,哥哥受谎言欺骗,为我不放弃信仰打我,拘留期间正赶上搬新房子,他们不让说真话迫害关押,还造谣埋怨、歪曲炼功人不顾家庭。
二零零零年六月底去北京信访局,好不容易打听到,信访局已经没有牌子,正准备一起几个人写个上访理由,被寿光610、公安人员挟持到驻京办事处,让单位去车接回(后车费自己付)后,娘家父亲和哥哥受电视、报纸等舆论的误导,在听信江泽民的“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邪恶政策蛊惑下,对我实行暴力毒打,父亲一边打还一边说:打死她说她是自杀的。为逼我放弃修炼法轮功,直到打的我拿出法轮功的书为止,没有了一点亲情,当时人性被共产邪党谎言与恐怖泯灭了。
二零零一年二月在元宵节的头一天,寿光市委610办公室指使单位人员把我挟持到洗脑转化班,当时的610主任是:孙向前,副主任:李同忠。还叫来了山东省劳教所的两个女管教,以及被劳教所转化欺骗的法轮功学员六人,轮番不让睡觉,还让丈夫配合,两天两夜洗脑和谈话,在被弄得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违心地写下决裂书和悔过书,还被欺骗去配合烧书,转化别的学员。之后不再炼功和学法,身体一直不好,出现妇科病及椎间盘突出。二零零三年八月我又重新开始学炼法轮功,知道以前是受了欺骗,身体恢复很快,同时讲真相,澄清谎言。
中共酷刑示意图:手铐脚镣 |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奥运会前夕中午在下班的路上,在寿光实验小学东路口被几个穿便衣的国保人员拦截住,以郭洪堂、李汝元为首,还有几个不知名的刑警、强行绑架到黑车里拉到圣城派出所,搜身、搜包,戴手铐和脚镣,坐在地上,开始几个轮番跟我谈话。郭洪堂当时说:“知道你儿子高考,如果配合好,就让你回去照顾几天。”当时我不配合,他们就打,有一个叫李晓东的就拽起我的头发,整个身体就随着起来转圈,头发掉了一地,孙臣亮等三人拿搜去的钥匙抄家,搜到的大法书、资料提取口供不说不配合就打,把我两个胳膊和手朝后铐在椅子上,王万春打脸,郭洪堂用皮辊子打胳膊和腿打的紫青,打人时把屋门关上窗帘拉上,在派出所关押了三个白天和两个晚上。
六月五日晚十一点送去看守所,期间所用的都是黑车,人没有一个穿警服的,搜去钥匙,逼迫丈夫带领抄了两处家由于儿子高考临时租的一处。抢去物品有:随身带的包、钥匙、二、三百元钱、电动车和家用电脑,以及附带的小打印机、录音机、DVD机、法轮功书籍、资料等大小一百多份作为证据。羊口的法轮功学员李秀娥五月份被绑架,我写了个纸条给别人,被他们抄家时搜到,抄去的电脑里有我给公安局一副局长的真相劝善信,作为非法劳教我的证据。
在寿光看守所刑事拘留的一个月里,被关在第九监室强制做奴工、劳动、扒蒜,因为扒蒜的蒜毒使手上的皮褪了好几层,利用抢劫犯人当班长,穿犯人马甲,背监规,吃带泥的菜汤。女监管杨某某还指使“班长”不让炼功,干活慢了就打人,被送劳教所后监管杨某某(女)打电话让丈夫交的被褥、生活费等也没有退还剩余部份。
七月五日,寿光国保强行签字,胁迫单位出车和人,圣城派出所的一姓郑的带领,不让家人见就直接拉着上山东省第二女子劳教所被非法劳教一年零三个月。在路上姓郑的还幸灾乐祸、说给我判的轻,后来听说姓郑的警察在送我到劳教所回来几天以后,一家人出车祸,妻子当场死亡,他自己被撞断腿。那段时间他送过不少法轮功学员去劳教所。
在王村劳教所,我被关押在二大队二班。队长:赵文辉 管教:石伟 夏丽。我遭受了强制洗脑,不让睡觉,罚站,不让上厕所,长时间一个姿势坐塑料板凳不准动,长时间不让洗刷。由吸毒犯人、偷盗犯人、卖淫犯人看管、包夹打。在桶里大小便,长时间不准洗澡身上都发臭了。强制写决裂书、悔过书、揭批书,看污蔑法轮功的录相。
超负荷的奴役劳动有:缠线圈、织包和围巾、缝衣服、学缝纫机缝毛巾等,完不成就不让睡觉,交活急就干通宵,一边干活还不放松精神折磨、改造思想,不配合它们的思想就不让家人见。挑拨和家人的关系,每周写一篇周记,并且要有诽谤法轮大法创始人的话,每月写小结,家属接见必须有当地公安证明不炼法轮功的证明,否则不让接见。期间身体出现子宫大量出血、贫血、子宫肌瘤、腰腿损伤,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出来时头发白了将近一半,还因为我所谓“转化不好”加期十天。
劳教所地狱般的生活,至今想起来都不堪回首。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劳教期满还不让家人接,本地610指使单位接回来直接送到当地洗脑班签字之后才能回家,对我实施迫害的是山东第二劳教所二大队人员有:队长:赵文辉、赵丽丽、孙振鸿 管教:石伟、夏丽、宋丽娟 、周红梅、宋敏、郑金霞等。
在我被非法劳教期间,丈夫受到很大打击,公公因动手术身体虚弱受打击后去世,我也没有能够见上一面,儿子高考期间也没有得到母亲照顾,家人、亲戚在这十六年的迫害中也是承受很多压力。
在这十六年中我遭受了被罚款、扣发奖金、工资被降级等的经济迫害。
以上对我多次迫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各级人员在江泽民一手指挥下造成的,所以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江泽民。因此,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江泽民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江泽民违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剥夺公民信仰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