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第三中院通知,肖连红被改判刑期一年。
肖连红 |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早上,东坝派出所五个警察突然闯进肖连红家里,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肖连红绑架到东坝派出所。警察还抢劫走肖连红的私人物品,包括书籍和音像品,当日晚上,肖连红被非法关押到北京朝阳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肖连红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左右,朝阳公安分局将诬陷肖连红的所谓案卷提交到朝阳区检察院。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肖连红被北京市朝阳法院在温榆河法庭非法庭审。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朝阳法院通知家属到法院领取所谓的判决书,肖连红被非法判刑两年。
肖连红对朝阳法院的非法判刑不服,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提出上诉,同时,上诉律师余文生先生也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了公安违反法律程序、构陷肖连红的事实。上诉状被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受理。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通知肖连红的上诉律师余文生先生,肖连红被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到期。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离回家还有三个月的肖连红,被转送到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
正像余文生律师指出的那样,肖连红的行为没有触犯国家的任何一条法律,触犯法律的是这个案件中的执法人员(政法委、公、检、法、司)。
现今,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将肖连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减了一年刑期,可以看到相关中院执法人员内心良知的变化,但是,此举仍然是陷害无辜,执法犯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