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案子都会录入法院的电脑系统,但家属在该院的电脑系统内查不到任何本案的信息。案子移交该院已经三个多月了,法院却不敢录入办案系统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可见法院非常清楚法轮功的案子是冤枉的,所以才不敢见光,弄到背地里暗箱操作。
敬慧玲,女,今年四十四岁,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是在成都市做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点左右,敬慧玲正在成都家中休息时,被社区居委会和成都市高新区三瓦窑派出所警察骗开了房门。当警察看到家中有法轮功书籍后,在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搜查证件的情况下,警察违法搜查并扣押了手机、电脑等私人物品。
敬慧玲的父亲与兄弟闻讯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时,竟被强制扣押,非法关押至深夜。敬慧玲当天被非法刑拘,七天后即六月二十八日被非法批捕。
非法批捕后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曾返回三瓦窑派出所。该派出所警察四处网罗所谓的迫害证据。将孩子所用的手机、电脑,铺子营业用的设备,甚至连房东寄放的废旧电脑都作为所谓的罪证。
据悉这个迫害指令来自于成都市610。在610的指使下三瓦窑派出所把该案当作“大案”,已经骚扰了她的家人、孩子还有店铺营业员。在社区居委会的威胁下,房东已经打招呼不给她续租。
案子移交到高新区检察院李国栋检察官手中后,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在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公开会见日上,敬慧玲的父亲到检察院要求见检察长,为自己的女儿伸冤,检察长不见,委托敬慧玲案的公诉人李国栋见敬慧玲父亲。
敬慧玲的父亲对李国栋说:“我的女儿修的是真、善、忍,她是个好人,她没有做任何错事,希望你们无罪释放,希望你们要讲良心。”成都高新区检察官李国栋说:“我们不讲良心,只讲法律。”
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批捕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移交到法院,案子在高新区检察院侦查滞留近十个月的时间。
真正的法律和良心并不矛盾,法律是保护天良的,违背良心的是恶法。
我们就来对照法律看看四川成都高新区公检法是如何执法犯法的。
第一,宪法规定信仰自由。法律只是管人的行为的。
法轮功学员敬慧玲,修炼法轮功以来,处处按照真、善、忍做人,她的家庭更加和睦,工作更加勤奋,认真负责,为人处世越来越谦和忍让,身体更加健康,对老人更加孝敬。
为了躲避当地警察的骚扰,迫于无奈她只身到了成都,举债做点小生意糊口。数年来,她一心扑在生意上,吃了很多苦头。没有一点从商经验的她,凭着对真、善、忍的信仰,抱着一颗真诚的心,待人诚实谦和、热心周到、童叟无欺,不贪不占。
敬女士没有做任何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坏事,仅因为她修炼法轮功就遭此迫害,那完全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犯法,践踏宪法,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
第二,成都市高新区三瓦窑派出所警察无故骗开敬女士的家门,在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搜查证件的情况下对她实施非法抄家并抓捕。
中国刑法第245条法律:在没有得到主人允许,没有出示搜查令、没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住宅,包括秘密录像、照相等,即犯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三,案件在检察院滞留近十个月,已严重违反侦查期限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把允许延长的期限加在一起有几个月?检察官应该很清楚,那么在检察院侦查期间羁押敬女士近十个月是何道理?这又是哪家的法律呢?
第四,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法院后三个多月仍无结果,法院已经违法。
《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不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走程序,甚至连最基本的法院办案系统都没有敬女士所谓案件的信息记录。这又如何解释呢?
敬告被江泽民610控制的四川成都市高新区公、检、法人员,快快放弃暗箱操作、陷害修炼人的想法,明明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在违法,不敢公开见人,为什么还替人背黑锅呢?公务员法早已规定,如遇错误命令允许拒绝执行,如果你们不拒绝,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你们就是案件的从犯,所有该承担的责任,都得自己承担,终身负责。
以上列举的违法事实,仅从第一条就可以断定迫害法轮功的违法性,即使司法程序都是正常的也是违法的,因为迫害修炼人的行为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所以说修炼法轮功合法,修炼人不容侵犯。
希望四川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尽快看清形势,弃邪归正,秉公执法,立即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敬慧玲女士,从而减轻因无故迫害敬女士而招致的罪恶报应。
迫害责任人:
成都市“六一零”办公室主任: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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