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一点多钟,新宾县公安局副局长柳大刚、国保队长赵连科、张恩秀,伙同新宾镇派出所,还调动了乡镇派出所警察,出动警车十三辆、警察十四人,到新宾县市场将卖干菜的法轮功学员朱颖抓走,把朱颖的摊床翻了个遍,翻到了一些真相资料。
下午三点钟左右,副局长柳大刚、国保队长赵连科、张恩秀伙同抽调的警察,非法闯入到法轮功学员孙静家的煤场,非法抄家。随后,孙静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南沟看守所至今。
早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废除包括两个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件,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被废除。那么也就意味着公民拥有和传播法轮功有关书籍和宣传品都是合法的。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新宾县公安局到孙静家非法搜走物品是非法的行为。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在孙静的案件由新宾县公安局在移送到新宾县检察院之后,检察应该严格的审查案件的合法性,而后起诉到法院的。检察院也明知公安局的对孙静的案卷是违法,在新宾县公安局国保没有任何新证据的将案卷送到新宾县检察院,新宾县检察院理应撤销对孙静的非法起诉,无条件的释放孙静。但是检察院不但没有对孙静的案件释放,又非法的将案卷非法的起诉到新宾县法院,让孙静蒙受非法的审判。
在辩护中,听说律师是这样辩护的:
1、立案违法
案件被立案后,才能对案件进行侦察,最后对当事人得出犯罪的结论。律师辩护中指出,在没有立案而对法轮功学员孙静家非法查抄,之后,利用抄家得来的所谓“证据”对法轮功学员处理、逮捕或庭审,过程违法。
2、非法抄家
孙静被抄家的过程中,没有在抄家的现场。而是将她隔离开,警察去抄家,之后抄家的物品也没有经过孙静的辨认。抄家有抄家的记录和抄家物品的清单,但是孙静没有签字。而是孙静丈夫签的字。对抄家记录签字,抄家的清单没有签字也就是说抄家是非法的。
3、抄家的见证人不能成为证人
抄家的见证人,不能成为证人,但是抄家的见证人又成为证人,在刑事诉讼法上是违法的。
4、孙静在家中制作真相台历,没有危害社会
孙静被捕后,案件被定性为“利用邪教组织 破坏法律实施罪”。孙静在家制作法轮功的真相资料没有到社会上传播,即使在社会上传播,没有危害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律师在这四点上对检察院的起诉进行了反驳。在事实的雄辩面前,检察院的公诉人没有声音了。也就是说,检察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应该秉承法律的真实的表现,而对当事人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对公安机关监督,对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新宾县检察院没有对孙静案件起到监督作用,而的纵容着违法的抓捕和非法对孙静的起诉。对于检察院来讲,纵容邪恶成为犯罪的帮凶,在将来法轮功受到平反时,你们如何对待你们非法处理的世人。
一、二零一四年十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这也是为那些知法犯法者量身定做,违者必将受到终身追究。这是明确地告诉公检法司人员,不论高层和最基层的具体办案人员都在清算范围之内,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终身负责。
二、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九条,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对政法委对法轮功案件指使,不讲法律的迫害是违法的,执行就是助纣为虐。
三、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新政至今,全国已有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诉状被两高签收,这就是要清算江泽民了。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追随者将受法律制裁。
四、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无须对任何违反法律和正义的命令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开始,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新规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无疑是告诉各级警察,只要是不合法的上级命令,警察就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希望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检察院能公正执法,无条件释放孙静。
新宾县法院:
庭长李洪光13841312391
办案人员李丽薪1554137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