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和邻居,表示很反感警察这种知法犯法的骚扰行为。有的学员和家属正念抵制这种违法的骚扰。有的法轮功学员堂堂正正的告诉警察:炼,并讲述自己修炼法轮功亲身受益的情况。有许多参与的警察自己对“敲门行动”表示反感和无奈,他们通常向法轮功学员表示,“证明一下我们来了,回去交差。”“是上边叫我们走访的,我们只是问问。”“好,就在家炼”等,他们主要是害怕邪党的株连九族式的迫害。
新宾永陵派出所和政府的干部五、六个人到一位法轮功学员家,客客气气的说:我们例行公事,核实一下。学员热情的让他们坐下,和他们讲自己炼功后身体好了的变化。又真诚的和他们说,是大法救了他们一家人:学大法以后,妻子以前眼睛患血管瘤,头疼的时候得撞墙,去了市里的几家大医院,医生都说血管瘤在眼睛上无法手术治,沈阳医科大的医生无法手术的绝症只能挺着了。通过炼功奇迹的好了,是大法救了她一条命,儿子八岁的时候不懂事,误把雷管(炸药)当爆竹来放,把雷管撒在地上用火柴燃烧,点雷管时爆炸,炸的满脸是血,险些失去生命,过后脸上只有一个小疤,身体安然无恙。
来访人员静静的在听,不住的点头,临走时说:好,就在家炼,别出去送资料。他们走的时候,在院子里其中一个女人当着在院子里很多收玉米的人大声说:我就佩服你们这样法轮功的人,实话实说 ,有什么,说什么,得到好处受益了就说好。
今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八月份,新宾永陵镇至少有40名法轮功学员被骚扰:常殿奎、任淑琴、张玉兰、赵常林、张忠成、王德香、苏洪祥、杜强、胡风艳、董绍文、秦凤娟、刘贵雅、张春富、唐美爱、刘燕、徐华子、盛兆琴(被迫签字)、李绍花(被迫签字)、高波子(不修炼了)、黄喜珍、李庆胜、汤梧林、苏毅、李传芝、冯桂珍、孙增德、黄桂艳、陈长平、温连举、刘金财、冯保全、薛俊英、李红玉、杜新、史秀华、焦桂华、尹玉秀、关世辉、佟娟、于桂凤。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午警察一行三人,由当地村会计领着到唐美爱家。警察问唐美爱:“你老太太学法轮功啊”,唐美爱说:“是啊,” 警察又问:“还炼不炼?” 唐美爱说:“炼啊,”又问:“为什么炼?”她说:“祛病健身啊,我以前有多种病,钱没少花、身体和精神的痛苦折磨我那么多年,炼功炼好了,不炼哪行啊,再说,谁能给我拿钱治病啊。” 警察说:“好就在家里炼,别出去发资料。”她说:法轮功学员这样做是为你们好,叫你们了解事实真相,是在救人,现政权都和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切割,咱们别跟江泽民一伙背黑锅,并劝他们退出党团队,他们没有回答, 他们叫唐美爱签字,她说不会,并问她手机号,她说“我记不住。”他们给录了像,唐美爱问为什么录像,他们说,“证明一下我们来了,回去交差。”
二零一七年四月初的一天中午,永陵派出所的几名警察突然闯入董绍文家,问董绍文还学不学,并问他的一些个人情况。董绍文讲述了自己炼法轮功身体好了,和法轮功教人做好人。之后警察让他在表格上签字。董绍文的妻子说:“法轮功是祛病健身、修心向善的功法。他要不学法轮功,他去年在外地干建筑活,在二楼大头朝下摔在地上早就没有命了,是大法师父救了他一条命,要不俺们一家人可怎么办?!大法救了我一家人,大法这么好能不学吗?”警察说,“是上边叫我们走访的,我们只是问问,”并给他和他家录像。
二零一七年四月的一天,派出所伙同村干部到村里的一位法轮功学员上班的工厂骚扰,学员和他们讲法轮功是强身健体,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功法,是个人信仰问题,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并且拒绝在他们拿的纸上签字。派出所接着又去了别的法轮功学员家,这时这个学员和新上任的村长讲大法的真相并劝他三退保平安,新任村长处理村里的一些事时,知道村里的学员在个人利益上不与人争斗,都是好人,村长听后说:“都象你们学法轮功的人,我这村长就好当了,所有当干部的工作就好干了。”并且很爽快的做了三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间,冯宝全有事没有在家,永陵派出所的几个警察多次到他家没见到他。家属反感的说你们几天来一趟,给我们一家人造成多大的压力干扰,其中一个派出所的警察说:“我们都来十七次了也没见到他。”
永陵派出所几次去秦凤娟家没有见到她,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中午,又去秦凤娟家,见到她,就问她还炼不炼,秦凤娟说“炼啊,法轮功是教人做好人的,学了功,我身体没有病了,多好啊。”派出所的人临走时说“好就在家炼,别出去散发资料。”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永陵派出所到张忠成的工作单位,问他炼不炼法轮功和一些个人信息,张忠成和他们讲自己如何按照法轮功的要求做好人,和炼法轮功的合法性和一些国家现在出台的政策,他们听了一会儿,拿张忠成签字的纸,就走了。
新宾县榆树乡今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八月份,被榆树乡派出所骚扰的人,大约有九人被骚扰:赵富岩没有在家,榆树乡派出所这几个月期间多次到赵富岩家骚扰。还有白焕礼、小邢、赵富岩、常忠华、周志凤、吴秀琴、孙振英、常忠坤、赵俊青也被骚扰。
附:“敲门行动”中违反的法律
1、《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進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这次敲门行动中,执法的公安人员在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在没有任何检查、搜查的法律文书、没有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闯入,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闯入后,任意搜查、检查私人住宅,包括录像、照相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随意给他人拍照。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讯问人应该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敲门行动的执法人员没有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人员对法轮功学员提出的问话,不知道是询问还是讯问,如果是讯问,那么是因为什么案由?法律依据是什么?例如:有的公安人员進门就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通知,你还在炼法轮功吗?(明显的是一种讯问口气)当学员反问:我信仰自由,你凭什么干涉我炼功?公安人员却拿不出“敲门行动”的依据来。
5、《宪法》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敲门行动”破坏了《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实施,是在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无论哪个上级指示,都是在实施破坏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被支配的公安警察同样是在实施违法和犯罪。
6、《宪法》第五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如果《宪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规及执法行为的衡量标准,在“敲门行动”中公安人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执法,还认为:我是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宪法》与法律错了吗?绝对不是!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是执法的公安人员错了?还是“敲门行动”的行政政策的本身违反《宪法》与法律法规?
在这次敲门行动中,还有的公安人员对法轮功学员家属進行恐吓,让学员家属违心提供敏感的信息,包括私家车、电话、QQ号和微信号等私人敏感信息,严重侵犯人权。
8、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9、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0、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公民个人购买的电脑、打印机、书籍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非法收缴就是违法犯罪。
关于一些个人的信息:包括电话、住址、证件、私家车、个人信仰等,法轮功学员有不回答他们的权利。如果用强迫或欺骗的手段,他们就是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