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加籍公民孙茜遭北京执法机构错误适用法律陷害后,发起的第四轮控告,由负责孙茜案的几位辩护律师与控告代理律师共同签署。
孙茜案家属与律师四轮控告,追究执法者错用法律侵害信仰的罪责
自2017年2月19日加籍公民孙茜被非法拘禁后,代理律师与家属就针对信仰权利遭侵害(包括酷刑),持续的申诉控告,也是在坚持告诉公众,孙茜没有违法而是遭受非法侵害。孙茜本人在给加国政府的信中,也一再强调此案的性质──她没有违反中国的任何法律,而是在遭受中共执法者蓄意错用法律(刑法第300条)的陷害,她的信仰、基本人权遭侵害。法轮功在加拿大国合法并屡受褒奖。
第一轮控告:2017年5月间孙茜家属发起了控告,针对信仰侵害和酷刑。
第二轮控告:2017年9月份控告代理律师蔡英与林莉,连同家属,发起第二轮控告,针对信仰侵害和酷刑。
第三轮控告:2017年12月初,孙茜家属单独发起了第三轮控告,主要针对相关部门错误适用法律,侵害信仰罪行。
第四轮(本次)控告:2018年2月初(大年前),多位辩护律师与控告代理律师共同签署了控告状,发起更正式的控告,针对北京执法部门错误适用法律、侵害信仰自由权利的罪责。
多位律师受到中共压力
孙茜案律师也一直遭受严重的打压,先后有多位律师迫于来自高层的压力而退出或不能做出控告。近期又传出消息,孙茜案的两位辩护律师熊冬梅、黄汉中,分别被北京市、山东济南国保和司法局勒令,必须退出孙茜案,致使孙茜案面临开庭前突然没有律师的情况。家属极力寻访。有的律师表示,在当前打压维权律师形势下,压力很大,很难承担孙茜案的控告与辩护。
孙茜案受到国际社会关注
一年多来,法轮功学员孙茜遭迫害一案,引起社会影响和国际关注。除了法轮功学员的身份外,孙茜还是一位加籍华人,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曾以身价35亿跻身胡润中国富豪榜。不仅如此,她个人在恐怖迫害中坚定走入修炼的神奇经历(参见《亿万富豪狱中传书:炼法轮功是今生最大荣耀》),作为加籍公民在北京看守所遭受的酷刑,以及中国维权律师在茜案中所遭受的打压,和他们的不懈努力、坚持控告追责人权犯罪,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和正义支持。
孙茜投资移民加拿大,成为公民。法轮功在加拿大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受到普通民众以致国家总理的一致赞誉、褒奖。而在她自己的祖国,真善忍信仰却被迫害、打压。中共政府执法系统错误运用中国刑法第300条,枉法强加罪名,对她实施陷害。
这也同时揭示了所有被扣上刑法第300条罪名的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不仅无罪,不仅是承受错案冤案的问题,而是遭受执法者蓄意共同犯罪的侵害,也是中共系统性的国家犯罪。
在此次第四轮控告中,较全面完整的论述指证了中共公检法在适用刑法第300条打压法轮功过程中,所犯下的罪行,及存在不同层面的非法性问题。
控告状是这样开头的:“我们作为李云秀(孙茜的母亲)举报控告郝志刚、张欣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中的代理控告人,了解到在本案中即存在滥用错用法条(刑法第300条),错误适用法律,枉法强加罪名,造成无罪的孙茜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被非法侵害和剥夺,并被非法拘禁至今,甚至继续受到枉法追诉,主要责任人──北京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局相关负责人郝志刚,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欣等责任人已涉嫌构成严重的徇私枉法等罪责,由于是发生在首都来自执法部门的执法犯法,对信仰自由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加上孙茜是加拿大公民,上市公司董事,中国胡润榜女富豪,而且已被作为典型案例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目前已造成较大国际影响。为及时纠正错案,保障基本人权、真善忍信仰的自由,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避免更多执法者参与共同犯罪,也为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景,现依法对郝志刚,张欣涉嫌徇私枉法等罪行提出严正的举报控告。”
控告状以完备的法律论证,讲出了中共打压法轮功不同层面的非法性。
一、主动控告 制止迫害
控告状中写道:“十八年来,中国律师为法轮功已做了无罪辩护,讲清了这场打压虽然表面上在走法律程序,其实质是假法律之名的蓄意陷害,从公安以涉嫌300条非法抓捕就开始他们的犯罪行径……我们正在从辩护被告的无罪,纠正为做原告,控告执法者的犯罪。……因此此次我们正式以原告身份对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局局长郝志刚、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欣提起严正的刑事控告。”
二、控告状直指执法者利用法律打压法轮功的根本罪错,而非通常的程序违法行为
十九年来,在中共利用法律非法打压法轮功的法律程序中,一直存在着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搜查、超期羁押、酷刑虐待、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抢劫财物、非法证据排除、身份定罪、非法剥夺辩护权、作伪证等等。这些公检法办案过程中所犯的程序违法,大量存在。但这些都不是中共公检法人员利用法律打压法轮功的根本罪错。中共废除劳教制度后,迫害法轮功就是以刑法第300条为罪名实施的。蓄意错误适用刑法第300条,强加罪名,这就是中共公检法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的根本罪错,核心罪错。因此而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三项明显罪责。其它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在此罪错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控告书中引用了《为捍卫法律正义与真善忍普世价值而辩》辩护词中的论述,阐明由于蓄意错误适用刑法第300条,公检法都负有徇私枉法罪责所形成的犯罪链条,属共同犯罪。指出对法轮功的所谓法律文书恰恰是他们错误适用刑法第300条,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罪证。
控告书中写道,以刑法第300条对孙茜实施抓捕、拘禁、批捕、起诉,“已涉嫌徇私枉法罪。这不仅仅以涉嫌刑法300条的刑事拘留单可作证,更可以呈交检察院的《提请批准批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为证,因为这证明公安部门在对孙茜案侦查后已确认了刑法第300条的罪名。而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欣继续此罪名枉法追诉,以《起诉书》为证。
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意志
控告状中,进一步指出了即使要用法律界定谁是邪教,当前中共当局及其法律理论与当前法律程序,也不具备公正合理的正确基础和标准。其原因:1、中共是无神论;2、中共的法律理念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界定程序的缺失;4、司法不能独立;5、一直存在法律之上的非法意志;6、没有合理的标准。
在中共这样的政治环境下、法制基础上,决定了它的法律性质并不是真正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宗旨,而是中共的统治工具。
四、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控告状中,着重指证论述了执法过程中不能公正执法的关键问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法》总则第51条(修订前是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建议书、检察机关起诉书、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受到追究。
其实对法轮功的迫害就是从制造谎言掀起的,从一开始就不能实事求是,不去面对法轮功并没违反任何法律,而是“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实真相,甚至不能承认其祛病健身、提升道德作用的基本事实,这也充分说明了中共执政者,执法者,及层层公检法公职人员,一直在实施执行非法意志,一直不能依从良知正义。那么之后的非法行径,就必然大行其道,以致每个过程环节都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自欺欺人。
五、控告的本意,不是为了制裁而是为了制止犯罪
律师在控告状结尾写道:“最后我们应法轮功学员孙茜及家属的意见,声明──控告的目的不在于追责惩罚本身,而在于达到更好的制止犯罪,止恶扬善的正面作用,如果本控告被追责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明真相,有悔改,弃恶从善的意向表现,愿意促成撤案释放孙茜,我们可以撤销控告,也将给未来清算这场对法轮功非法打压的罪责时,为其减免罪责留下此时的见证。”
控告状最后写道:“滥用错用刑法第300条,枉法强加罪名,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陷害的罪行一定会遭到清算。正义的审判必将来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