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和瑞伟,主审法官和凤生,审判员赵泽荣,三人组成所谓“合议庭”。在庭审之前,合议庭向四位当事人书面郑重承诺:“本合议庭忠于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依法办案,确保你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是在庭审中,不让法轮功学员把辩护意见完完整整的念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上午九点过开庭,公诉人每问一个问题,廖健甫都回答:“与指控的罪名无关。”当律师向廖健甫问到几个问题时,廖健甫向律师指出,你要根据指控的罪名来提问,不要脱离指控的罪名问我,比如说利用邪教组织,你是怎样利用的邪教组织?你(5.12)的行为破坏哪一条法律?使法律不能正确的施行?
整个上午,每个法轮功学员都是单个的在法庭上,公诉人提问和律师提问由当事人回答问题。
下午公诉人完整的念完与指控的罪名无关的事实,法官无任何语言。这一程序完后,由当事人陈述。
廖健甫在陈述之前,首先依法向审判长提了一个请求,他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合议庭的郑重承诺,为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说清楚,我要多占用一点时间,请审判长保障我的陈述原原本本的念完,使我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廖健甫念到“给法轮功定性的由来,是江泽民个人意愿在诽谤诬陷法轮功”时,主审法官和凤生阻止不让念,说我们看了你写的,不用念了。
廖健甫念到:“公检法对本案应依法公平公正收集调取有罪无罪的事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有罪无罪都应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因此,我要阐述法轮功不是邪教的事实,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从法轮功发展状况和法轮功简介中,就能证实法轮功是不是邪教的问题”时,主审法官和凤生阻止不让再念下去,他说:“你的辩护意见已经呈送上来了,我会去看,不用念了。”廖健甫说:“你不让我念,怎么证实我无罪,你对我不公平。”
当廖健甫念到指控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证据问题,要求公诉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公诉人出示破坏法律实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有关事实说明时,主审法官又阻止不让念,你再念我就不让你念了。
当廖健甫念到“追随江氏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民众的主要帮凶周永康”时,主审法官又阻止不让念。廖健甫写了九页辩护意见,在和凤生阻止下,只念了四分之一,没有完整的把无罪的事实说清楚,就这样被和凤生糊弄过去了。
付文德写了六页的辩护意见,宋南瑜写了五页的辩护意见,都只念了一小部份,大部分都遭到主审法官阻止不让念。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根据这一规定,主审法官和凤生明知道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辩护权,却有法不依,公开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能完整的读完辩护意见,这能体现出司法公正的阳光吗?当事人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吗?
上述庭审的经过,对法轮功学员是极不公正的,一点没有公平正义的感觉。更为甚者,检察院是监督机构,理应监督法律的运用和执行,检察员都滥用职权,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根本套不上。退一万步来讲,按法释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5.12)的宣传品的数量根本达不到“情节较轻”的定罪标准,数量差得太远了,在这种情况下,还建议判三年以上刑期,这不是很明显的有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吗?在起诉书中说可以从轻处罚,而建议三年以上就是不顾法释三的条款从重处罚,这不是出尔反尔吗?
自古以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天生属性,法庭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法庭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那这个国家的法律算不上真正的法律,法庭也只能说是当政者统治与压迫民众的手段和工具。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
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