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董湘茹女士退休前在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工作,担任人事处副处级调研员。因为身体原因走入大法修炼后,获得身心健康,受益无穷。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反人类集团疯狂迫害法轮功以后,董湘茹坚定修炼,不改初心,长期被当地恶人恶警迫害骚扰。
二零零六年五月,董湘茹在上海被警察非法抓捕,被枉判三年半,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被迫害到监狱青春医院住院抢救。出狱回家时变的行动迟缓,反应迟钝,老态龙钟。经过从新修炼后焕发生机,古稀之年身轻体健,耳聪目明。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西溪派出所的片警祝希军带着录音设备,和分局身着便装的沈姓人员到董湘茹家中骚扰。六月十五日董湘茹被非法抄家、绑架到米市派出所,从下午五点钟一直审问到晚上十一点,之后被拉到杭州看守所检查身体。因血压升高到二百多,次日早晨五点又拉回到米市派出所,十六日中午十二点被取保候审一年。他们说董湘茹发真相资料被监控录像了。董湘茹向警察索要有关某教的正式文件,他们拿不出来,无言以对。
米市街派出所已将构陷董湘茹的材料上报拱墅区检察院。现拱墅区检察院又把材料移交给西湖区检察院。二零一八年四月二日,董湘茹接到非法起诉书,于五月九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被非法开庭。
下面是董湘茹老人的辩护词:
我现在依法行使辩护权,做最后的陈诉。我希望法官先生依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义务提供法律援助,而不会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我辩护的权利。
今天我之所以站在这里为自己辩护,不仅仅在于维护我个人信仰法轮功的合法权利,而更为重要切实的是阻止所有司法官员继续参与迫害共同犯罪,从而能够避免其在未来法制昌明、回归正义的下一步走向历史的审判台。
十多年来,法轮功学员前赴后继的冒着被中共迫害、甚至被活摘器官的危险向民众说明一个真相:法轮大法是正法。如今,法轮功真相已经讲明白,在座的各位也很清楚法轮功类案件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当权者政策。这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裁决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是违反宪法,非法、无效,都会判决我无罪。反过来讲,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也不会发生中国现在这种情况。而且,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经从法律上讲清了这个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条及其解释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信仰者。所谓“依法打击”实际上完全是蓄意错用法律的枉法强加罪名,是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
而所有被当成所谓法律依据的,民政部文件,公安部六条通知,江泽民在《费加罗报》的宣称,《《人民日报》》的社论,两高的解释、通知,公安部通知,等等言论、政令、法规,不但无法作为法律依据,而且已经恰恰反过来证明了打压法轮功的非法性,及以个人非法意志制造打压运动的江泽民其罪责,到现在已经成为法轮功和中国民众控告江泽民及其帮凶,打压法轮功信仰之罪行的重要证据。
我也不需要为法轮功辩护,因为真理是无须辩护的,人类只能去追随真理,接近真理,同化真理。我之所以自我辩护,是为了你,为了在法庭上所有能听见我声音的人,为了所有能接触到我案子的人。我只是希望你们能抛开自己的身份和政治因素,冷静地、客观地、理智地思考一下法轮功问题,为自己和中国人民负责。
在座的,及体制内的西湖区公检法人员,真诚的希望你们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做出对自己的未来明智的选择。
无数事实表明,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层面来看,真正违法的是参与迫害的人。法轮功是无罪的,法轮功学员们的一切行为是一首展现社会道德与良知的正气歌。最后我想引用法轮功创始人的《洪吟 四》〈对联〉:“万法之宗 真善忍三字圣言法力无限 法轮大法好真念万劫即变”。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
电话:0571-88497960
责任人:法官张榆、书记员王亚娜
西湖区检察院:
公诉人:樊丽娟、马睿
电话:87933726、87933718、879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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