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远胜 |
广东茂名市法轮功学员梁远胜原是军人,转业后在人事部工作,已退休,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在老家农村养蜂。他是在去年开“十九大”之前,被茂名市610绑架的法轮功学员之一。
那是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点多,正在家里的梁远胜莫名其妙地被茂名市610、茂南区分局、国保、官渡派出所所长郑英彪、刑警、特警、居委等几十人绑架,家被抄,大量私有财产被掠抢,警察没有给梁远胜家属任何抄家清单。茂名610人员最后以莫须有的罪名,把梁远胜投入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关押至今。
梁远胜被绑架后,新湖居委会梁主任等人员去小区了解梁远胜的情况,群众都说:“梁远胜一家都是好人。”
聘请律师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梁远胜家属接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的电话说,梁远胜要请律师,五一后,法院将对梁远胜开庭。
梁远胜家属于是聘请到北京谢燕益律师,谢燕益律师遭到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余华丹和茂南区法院主审法官江国伟和法官周文辉的拒绝。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梁远胜家属再次聘请了一位年轻律师为梁远胜做无罪辩护。年轻律师接受梁远胜家属委托之后,在茂南区法院阅了卷,并会见了当事人梁远胜。一周以后,年轻律师接到当地司法局的威胁电话。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茂南区法院的电话通知家属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点,法院将对梁远胜开庭,地点: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内茂南区法院法庭。梁远胜的妻子于五月二十四日去茂南区法院办理她和她儿子的两张旁听证。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梁远胜家属再次聘请了另一位北京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
庭前公证会 意在施压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过,两位律师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梁远胜。当天下午三点,茂南区法院召开了庭审前听证会,这是在全国很少有的。年轻律师于五月二十八日,才收到法院通知的庭前会议传票和开庭传票。
听证会从下午三点开始,茂南区检察院公诉人余华丹和助手到场。梁远胜被戴着脚镣手铐由法警带到场,梁远胜的妻子看到此景,流下了心痛的眼泪。
茂南区法院开庭前会议的目的,就是播放在梁远胜家里抄出的有关法轮功资料等所谓“犯罪证据”,并在无形中给律师进行施压,但这两位律师毫不畏惧,梁远胜正气浩然。
听证会一直开到晚上七点才结束。
非法庭审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门前,一辆警车和几辆便车停在那里,有便衣在走动。从外面看到,整个看守所显得阴森森的。九点之前,梁远胜的家属陪同两位律师顺利进入看守所法庭。
法庭里大约有二十个旁听座位,除了两位家属,其余的座位全部是茂名市610安排的610人员、居委、国保等占据。法庭旁边有一个空调房,有许多公检法人员在里面看现场庭审电视。名义上是公开庭审,可是没有一个公民旁听。
非法起诉梁远胜的公诉人是茂南区检察院余华丹和她的助手,非法庭审的审判长是茂南区法院江国伟;审判员是茂南区法院法官周文辉、吴碧洁;书记员邓雅菲。
公诉人指控梁远胜:“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年轻的律师辩护道:“法轮功资料中哪一句话违反了法律?哪一句话危害了社会?”审判长敲法锥叫道;“停止,这与案情无关。”年轻的律师说:“我抗议。我所说的,是你们提供的资料里说的,与案情有关。”
公诉人指控所有的法轮功资料是梁远胜家的,他的妻子陈莲琼已经签名作证。因为梁远胜被绑架后,在所有的审讯中,都没有签字,所有的问答,他都说:不知道。确实梁远胜什么都不知道。他很少在家,刚从高州农村养蜂回家,第二天就被绑架。
年轻的律师说:“请把陈莲琼是怎么签字的读出来。”余华丹读,问陈莲琼:“资料是从哪里来的?是谁的?”陈回答:“资料是从宇宙中来的,是属于宇宙的。”余华丹不肯读了。年轻的律师接着读:警察问:“资料是从哪里来的?”陈回答:“我说过了,是从宇宙中来的,是属于宇宙的,不属于个人的。” 审判长说:“那陈莲琼也不能在这里旁听了。”
这时,所有参加非法庭审人员的眼睛集中在一位平凡女士,陈莲琼,梁远胜妻子的身上,她平静、祥和的走出了法庭。因为,在非法庭审开始不久,年轻的律师就告诉审判长:“居委主任梁翠云是证人,不能进法庭旁听。” 居委主任很不情愿的离开了法庭。
年轻的律师说:“陈莲琼说的很好,资料是从宇宙中来的,属于宇宙的,属于宇宙大法的,就是不属于他们家的。”审判长问梁远胜:“电脑是你的。”梁回答:“电脑不是我的,我又不会电脑”。北京律师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电脑是梁远胜的?”没有人回答。公诉人指控梁远胜,电脑里有很多法轮功的东西。审判长问梁远胜:“资料是你的吗?电脑里为什么有那么多法轮功的东西?”梁远胜说:“你们抓我时,把我控制在客厅,谁知道你们那么多人在我屋里干什么?你们去年九月十九日抓我,抄家也没有开清单,今年四月才鉴定电脑,相隔这么长时间,是谁放进去的我怎么知道?”
年轻的律师问茂南区公安局公共网络安全大队郑文辉、杨光耀:“电脑里那么多东西,你们两天就鉴定完了,你们看完了吗?” 郑文辉、杨光耀回答:“没有看完”。律师问:“法轮功说的是什么?”郑、杨回答说:“不知道。”审判长说:“法轮功骂共产党。”年轻的律师说:“共产党如果是为人民的,应该受到群众的监督。法轮功学员骂共产党,是因为法轮功学员揭露共产党迫害他们近二十年的事实,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属于犯罪。”
在无罪辩护的过程中,当审判长阻止律师做无罪辩护时,法庭两次突然停电,审判长喊:“快拿手电来。”人们走出法庭,发现,看守所其它地方都没有停电,唯独法庭停电。
经过两次突然停电后,也许人们的良知、善念在复苏、在觉醒,法庭突然停电,是上天不答应。之后,律师的无罪辩护才得以正常进行。
律师用法律揭露茂名市公检法人员违法、构陷梁远胜,年轻的律师精通法律,维护着法律的尊严。他用法律句句把公诉人和法官等人员驳斥的哑口无言,令来参加开庭的人员,几乎全部人凝神聆听。两位律师也配合的很好,在质证阶段,把公诉人构陷梁远胜的所谓“证据”全部推翻。
从上午九点开始一直到下午二点,庭审才结束,历时近四个小时。
非法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周文辉走到身高一米八几的梁远胜儿子的面前说:“你妈妈是那么善良,那么平和,那么宽容,好好照顾你妈妈。”
律师指出庭审违法 要求无罪释放
在法庭上,年轻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梁远胜做无罪辩护,在他的辩护词中指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其中,
1、本律师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才收到法院通知的庭前会议传票和开庭传票,严重违反《法院办理刑案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八条,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也违反了广东六机关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粤司(2017)293号)第三十四条和刑法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应当三日前书面通知辩护律师。
2、本案涉嫌刑讯逼供,在梁远胜第一次和第二次笔录讯问的时间分别是,九月十九日的二十三时三十四分至二十日零时三十九分和二十日一时十七分至一时二十六分。凌晨审讯被告人属于剥夺被告人睡眠休息时间,属于刑讯逼供之一,违反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梁远胜的笔录有严重造假嫌疑,明明是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是第三次讯问的笔录,但是公安机关却标记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的笔录是第三次。有如此等等的明显造假之处。
4、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梁远胜曾要求所有办案人员回避,但是官渡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却对梁远胜的这个回避请求,置若罔闻,严重违反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回避规定。
5、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根据以上规定,在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时,必须要有见证人见证和录音录像证明,其诉讼文书和笔录材料才能有效力。故所有没有被告人签字,且没有见证人见证和录音录像证明的文书都不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包括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
6、根据刑法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和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的法定资质,没有鉴定过程鉴定方法,没有见证人和持有人的签字,不符合对证据鉴定意见的要求,如何可以鉴定电子材料是法轮功资料?是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
7、所谓扣押的法轮功物品,来源不明,动机不明、事实不清,应当按照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无罪释放梁远胜。
8、本案的证人梁翠云、古环、陈莲琼都来到现场旁听,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另外,律师在关于此案定罪方面阐述道:
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内容和法律概念对法轮功进行抓捕、起诉、审判,是完全违反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
在一九九九年之前,法轮功学员只是自己学法炼功。但是正由于在迫害和非法关押出现后,法轮功学员为澄清事实,告诉世人真相,开始了向社会散发传播材料和讲真相的事情。所谓的法轮功宣传材料的制作和传播,只是为了申冤、反迫害,告诉世人,他们不是邪教组织,自己遭遇许许多多的不公和打压。这是法轮功宣传资料开始制作和传播的原因。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理念、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信仰自由涵盖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三个维度:第一,宗教自由原则,即作为公民信仰的对象,宗教本身有生存、发展的自由;第二,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即信与不信,信何种宗教,以何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三,政教分离原则,任何团体、党派、组织、个人、包括宗教团体都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发展自由,也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
极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侵害的实例比比皆是。尤其是处理法轮功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
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藏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做法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严重抵触。
每一宗教都是一种思想意识,包含一套价值体系和超验主张,它一旦产生,便如同人之生命一样,是一种事实,并不以法律承认为前提。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法轮功生存、发展的自由及公民信仰法轮功的自由。
综上,本案属于典型侵犯信仰自由的冤案错案, 请依法立即无罪释放梁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