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庭前会议时,王向辉就曾问过在场的各位公检法人员:“法大还是党大?”在场的公检法人员们都沉默不语,现在的判决告诉了王向辉:在中共邪党的体制下:邪党永远比宪法大。
原蠡县电力局职工王向辉,为祛病修炼了法轮功,身心受益。却在二零零一年只因说了一个“炼”字,就多次被中共非法关押,并被电力局非法开除公职。后因传播法轮功真相,又被冤判十一年,以致造成他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王向辉九死一生从监狱回来,面对他的是瘫痪在床的老母亲和正在上学需要用钱的儿子,在两难之际,找到单位,要求恢复工作,受到冷遇后,只好给三位局长各自写了封信,却被扣上“宣传××活动”的罪名。
二零一七年,王向辉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和《上訪条例》给中央领导寄信,并抄送省长许勤,要求公开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的相关信息。王向辉的合法行为不仅没受到保护,却遭打击报复。河北省省委和省政府信访局以及省防范办的相关人员,非法指使蠡县国保警察在王向辉母亲去世圆坟的当天就将其绑架,并非法关押到蠡县看守所至今已一年半有余。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蠡县法院就王向辉一案,开庭审理。当天下午不到一点,载着王向辉的警车就驶进了法院,法院的门外还停着几辆警车,警车内坐满警察。车下还有警察在驱赶着路人不得靠近。一辆120急救车也随后赶到。
大约在一点五十分左右,王向辉的律师及家属们也随后赶到。律师和家属辩护人直接进入法院,其他参加旁听的家属却被拦下,经过验证之后只让王向辉的姐姐等三位家属进入旁听。县政法委、公安局、防范办等一些人员参加了旁听。
庭审从下午两点一直进行到晚上八点多,历经六个多小时。这里首先说明:本案曾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号,在蠡县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本次开庭审判长和公诉人都换了人。
庭审一开始,律师要求:所有党员回避,未被允许。接下来,律师在法律层面有理有据的为王向辉做了近三个小时的无罪辩护。
作为家属辩护人的王向辉的父亲为儿子辩护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明确认定邪教组织共有14种,其中并没有法轮功。公诉人说王向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那么王向辉利用了14种邪教组织中的哪一种?如果公诉人认为法轮功是×教,请公诉人拿出法律依据来。”(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此时公诉人沉默不语。审判长要求家属辩护人往下进行。家属辩护人接着辩道:“任何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刑事违法性。王向辉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被破坏到什么程度了?给国家、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王向辉写信给省长许勤和电力局三位局长造成什么伤害和损失?他们是疯了还是傻了?既然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被害人,公诉方对王向辉‘破坏法律实施’罪名的指控是不存在的。所以,王向辉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应该立即无罪释放”。
中共酷刑示意图:殴打头部 |
针对起诉书中关于“累犯”的问题,家属辩护人讲述了儿子王向辉,从小身体有病,修炼了法轮功后,身心受益。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后,就因为一个“炼”字多次被关押,并被单位无故开除公职;十一年的冤狱,导致他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当老人讲到:二零零二年,徐水公安为逼迫王向辉“认罪”,对他用尽各种各样的酷刑:拳打脚踢、扇耳光、电刑、坐老虎凳、冷冻、戴上头盔击打头部、野蛮灌食。恶人用烟头把他的手指甲一个个烫烂;把他绑在铁椅子上踩脚趾甲,将其十个脚趾甲一个一个踩碎,手指、脚趾至今仍有残迹;三九天穿着棉衣服用凉水浇透,罚站三天三夜,双脚被冻坏,造成左手致残,四个臼齿脱落;用手摇电话机连上手脚多次电击心脏,一次次把他电得昏死过去,很长时间醒不过来,犯人们怕他死去,用烟头将他烫醒…… 时,禁不住声音哽咽,让在场的人不禁为之动容。
中共酷刑示意图:电刑 |
在排除非法证据阶段,律师要求的所有证人均未到庭,而三位办案警察却走上法庭为自己作证办案时程序没违法。
在庭前会议上,律师曾讲出了公安办案人员,在绑架王向辉时,是先把人抓走然后检查抄家,然后再让王向辉在检查证上签字。整个过程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手续,属于程序违法。而如果程序是违法的,所办案件就是违法的,应该立即无罪释放当事人,并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受害人损失。所以今天的到庭,三位警察是有备而来。
王军昌第一个出庭,他首先承认:检查证、询问笔录是事后补签的,原因是王向辉的父亲当场阻挠,场面混乱,没有填写、制作的环境,把责任推到王向辉父亲的身上。当公诉人问他,你们检查时 ,王向辉在哪?王军昌回答说,“已弄到车上去了”。当问到出没出示手续?回答,“都出示了,都给向辉的父亲出示了。”当问到有没有执法记录仪?回答:忘记带,没带了。
面对警察当庭造假,王向辉的父亲非常气愤,禁不住手指王军昌:“王军昌啊,你可是堂堂的国家公务员,说话要负责任,你什么时候给我出示证件了?”
第二个出庭的是张士超。他回答有没有出示手续时说:都给王向辉的家人出示了,警官证也出示了,当问到你们检查时王向辉在什么地方?回答说:弄到院里去了。当问到有没有执法记录仪?回答:记不清了。
陈立宁第三个出庭。他说:什么手续都出示了,连检查证都当场给王向辉出示了。当问到有没有执法记录仪?回答:闹不清了。
三个人的回答,有些自相矛盾。王军昌早已供认:检查证、检查笔录是事后补签的,可陈立宁却说,“连检查证都当场给王向辉出示了。”就在陈立宁说“连检查证都给王向辉出示了”的时候,律师从卷宗里拿出了他们事后编造的“检查证”和“检查笔录”,“检查证”的填写时间是十二点五十五分,而检查完之后才应该有的“检查笔录”的填写时间是十二点五十分。比“检查证”的填写时间还早五分钟,这不是笑话吗?律师首先将文件呈给审判长,审判长点了点头,意思是明白了。之后拿给公诉人看,公诉人说:“这有什么错呀?”律师无奈的说:“你要这么说,我就无话可说了。”然后让当事人王向辉看,并问上面的时间是谁写的?王向辉说不是我写的。之后放在陈立宁眼前,问他作何解释?他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
王向辉也在法庭上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王向辉说,自己给电力局局长写信,就是为了找工作,为了有口饭吃;给中央领导写信是因为看到当局是讲:依法治国、以宪治国。我想看看是不是真的,如果真是这样,那我就解脱了。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很少打断律师及家属辩护人的发言。公诉人也只是照本宣科。到了晚上八点多,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一纸判决回答了他的疑问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院相关人员,无视律师及家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裁定:王向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
判决书中赫然写着:辩护人董前勇的辩护意见主要是,侦察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有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违宪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刑罚只惩罚行为犯,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向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本案没有被害人;本罪的构成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重申政教分离原则;被告人王向辉无罪。
辩护人王平均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被告人王向辉不具有利用××组织的情形,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后果;两高的司法解释越权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王向辉因坚持信仰,被冤判十一年;被告人王向辉无罪。
如此有理有据的辩护,却被无视。判决书写的是:辩解、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不予采纳。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此不顾事实、不讲法律、毫无公正而言的裁判,再一次说明:在中共邪党的体制下:邪党永远比宪法大。其实早有人说过这样的话:花钱请律师有什么用,无罪也得判;不判了你,就说明公安抓错人了;法院和公安可都姓‘党’。从这点看,就不难明白开庭之初,律师为什么要求所有邪党党员回避了。
结语:以法律方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打压、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着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
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希望有关部门、有关人员选择善良,公正执法,不要继续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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