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素华女士,淮安市清河区市民,约六十岁,曾患的胃病、眩晕病、妇科病通过修炼法轮功都好了,特别是曾到上海等多家医院治不好的牛皮癣病,修炼法轮功后慢慢也好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七日,施素华与法轮功学员魏善荣(女,市物价局退休干部,六十岁)、唐清(女,淮阴师范学院美术教师)、丁柏林(男,淮安电视台干部)、刘永军(男),一起开车到洪泽县告诉人们有关法轮功的真相,在返回市区的途中,被洪泽县公安局劫持。施素华、魏善荣、唐清分别被非法关押十五到三十天。丁柏林、刘永军被非法批捕,后被非法判刑。施素华、魏善荣、唐清三位女士后来也遭非法起诉。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点多,片警与另一警察在施素华住家门口(没有进屋),说是“核对人口信息”;几分钟后,来了八、九个人,说是北京路派出所、清河公安局(已不存在)的,以“网上通缉”为由,仅凭一张没有任何公章的表格,强行把施素华带走。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施素华、魏善荣在洪泽区法院遭非法庭审,公诉人万涛宣读起诉书,以施素华、魏善荣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七日与丁百灵、刘永军到过淮阴区赵集、金湖县、宝应湖农场附近、盐城建湖、阜宁等地散发多少法轮功宣传册、宣传单以及在她们家抄到法轮功书籍等为借口构陷她们。律师指出,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施素华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
来自北京的张律师指出,施素华修炼法轮功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做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法律法规实施,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炼功人拥有《转法轮》等书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说“法轮大法好”当然没有问题,因为她是一个炼法轮功的人,这与商家企业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与服务一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当然也没有问题。最后律师希望法官“枪口抬高一寸”,无罪释放施素华。
庭审过程中,施素华、魏善荣分别阐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受益的实际情况。
淮安市洪泽区法院二零一九年一月份在没有通知律师和家属情况下,对法轮功学员施素华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罚金五千元;对法轮功学员魏善荣非法判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两人均提起上诉。
施素华、魏善荣均指出起诉书罪名完全不能成立。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讲真相是在履行《宪法》赋予的合法权益。早在二零一五年,她们就把二零零零年公安部39号文件分别寄给法院检察院各位领导,这份文件显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三家共同指出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她们讲述自己在法轮功中的受益,讲述法轮功在世界洪传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揭露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罪恶。
魏善荣同时揭露洪泽国保大队警察以威胁、引诱、欺骗、捏造事实真相非法的手段收集所谓的“罪证”,对她们迫害。检察院用国保大队非法手段收集所谓证据进行起诉,没有起到审查和监督作用,都属于违法的,检察院应该撤销起诉,法院应宣判无罪。
二零一九年七月下旬,淮安市中级法院非法对施素华、魏善荣的上诉“维持原判”。八月七日,施素华被劫持至常州监狱继续非法关押迫害,魏善荣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
“真、善、忍”是普世价值,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何况修炼者自己道德水平在不断的提高、身体变好,还对家庭、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身为公检法司等执法人员,理应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惩恶扬善,以法律为依据,公正办案。而不该用“讲政治”否定“依法治国”,以“服从上级”取代“依照法律办案”!
历史反复验证着:中共的所谓“政治”从来都是“说变就变”的;所谓“上级的指示”从来都不会为他人承担任何责任的。现在已经是办案要终身负责了,这不就是在给未来“清算”不按照法律办案作铺垫吗?
人在做,天在看,善恶终有报。任何人做的任何事,上天都有记录在案,分毫不差。对于迫害法轮功修炼人这种既不符合法律,更不符合天理的事,趁早悬崖勒马,停止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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