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迫害 助纣为虐
广州各法院在诬判法轮功学员的同时,还会进行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勒索性罚款:
湖南衡阳法轮功学员、设计师牛奔,二零一六年遭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诬判,并勒索罚款五千元。牛奔被非法关押在监狱期间,海珠区法院将牛奔仅有的2177.71元银行存款全部非法扣划,并非法向牛奔发出限制消费令,将牛奔归入限制人员名单。海珠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105执1637号显示,在牛奔还在被非法关押时,海珠区法院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财产情况查询,调查牛奔的财产情况。扣划了牛奔全部的银行存款,在没有发现牛奔有其他财产时,向牛奔发出限制消费令。
先判后审 法律形同虚设
广东肇庆法轮功学员蓝惠萍,二零一三年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诬判三年。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下达批复(2013)穗中法刑一复字第11号,对番禺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判处蓝惠萍有期徒刑三年;另,因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建议你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审理后判决。
这是典型的判决在先,开庭在后,法律形同虚设。
中院审核一审判决 剥夺上诉权
广州市中级法院(2013)穗中法刑一复字第11号、(2013)穗中法刑一复字第30号、(2013)穗中法刑一复字第33号,都明确写着这样一段话:“你院关于某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请示案,已收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院认定被告人某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完全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广州市各区法院的判决结果都需要经过广州市中级法院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宣判,等于已经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上诉权。每次宣判时,法官都会装模作样的问法轮功学员要不要上诉。这样的上诉没有任何意义,充其量也就是走过场。
到目前为止,广州市还没有一个法轮功学员的案子二审开庭,也没有一个案子在二审时改判。广州市天河区法轮功学员杨秋仁,被天河区法院诬判八年,广州市中级法院在律师还在争取二审开庭、争取和法官面谈、还没有来得及提交辩护词的情况下,就做出了非法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和“610”勾结 法院参与洗脑
广东增城法轮功学员林金宏,二零一三年遭增城法院诬判三年。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下达(2013)穗中法刑一复字第30号文件,对增城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同意你院对被告人林金宏定罪量刑的处理意见;宣判前,请你院逐级征求增城市‘610’办、广州市‘610’办的意见,落实被告人宣判后的监管教育转化工作,并要求被告人林金宏书写与法轮功组织的决裂书、悔过书、保证书,附在你院卷宗。”
二零一三年,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四位老年法轮功学员卢爱贞、陈梅、李永华、叶瑞芬进行非法庭审和诬判。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在(2013)穗中法刑一复字第33号文件中对天河区法院的非法判决结果进行审核批示:“同意你院对被告人卢爱贞、陈梅、李永华、叶瑞芬的定罪及量刑意见,请你院在宣判前与区‘610’办落实四名被告人宣判后的监管教育转化工作,并要求被告人在宣判前书写与法轮功X教组织的决裂书、悔过书、保证书,附在你院卷宗。”
二零一五年,广州市荔湾区法院非法庭审和诬判了三位法轮功学员,其中广州法轮功学员谢坤香被诬判四年。荔湾区法院在二零一五年刑庭工作总结中写道:“我们还做好政治敏感案件审理的预防应对工作,共顺利审结了三件涉法轮功的案件,其中,谢坤香态度强硬,开庭也不合作,受到市领导的关注,我们联同区政法委做好了该案审理的庭审及安保的预案,协调公安机关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最终完成审判任务。”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还被列入荔湾区法院二零一五年刑庭三等功事迹。公然违反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广州市各法院勾结“610”,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非法判刑。广州市中级法院还明目张胆的要求区法院在宣判前逼迫法轮功学员写放弃修炼的四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强迫法轮功学员、大学教师曾浩写放弃修炼的保证书,一个月后,曾浩被诬判三年半。
湖南益阳青年法轮功学员谢宇,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诬判两年,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冤狱期满,因谢宇坚定修炼不妥协,被从海珠区看守所直接劫入广州市洗脑班。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中共的法院已经完全沦为迫害法轮功的政治工具。
现在广州市迫害法轮功的法院主要是:广州市中级法院、海珠区法院、荔湾区法院。主要参与迫害的法官分别是:黄敏洽、刘卫鸿、邹世发、陈澎、蔡正尧。
广州市中级法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邮编: 510440
法官:丁阳开(58岁,现已调到环境资源庭)、黄敏洽 020-83210215、刘卫鸿020-83210238
海珠区法院:
法官邹世发 020-83005560
法官陈澎 020-83005554、83005557、83005593
荔湾区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邮编510380
法官蔡正尧 020-8300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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