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十一月,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凌海市社保分局)通知魏秀英单位要停发养老金,让单位领导通知魏秀英,单位领导与凌海市社保分局协商说不要扣发魏秀英养老金,她家实在是太困难了, 社保分局根本不听,单位领导只好通知了魏秀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份,魏秀英去凌海市社保分局了解情况,被社保分局发放科告知:“是辽宁省下发针对所有服刑人员的文件,以前曾被判刑或劳教过的,曾经在里边呆几年就停发几年的退休金,这些被扣发退休金人员名单都是辽宁省司法厅统计来的。要不我们扯这干啥?不只是你法轮功的,这十二个人中有六个不是炼法轮功的。他们已把服刑期间多领的钱都返回来了,现在已正常开资了”。并向魏秀英索要服刑期间的手续等材料,要求补交判刑七年的全部养老金近十三万元。由于多年遭受严重经济迫害,魏秀英无力偿付。十二月末,魏秀英去领工资时发现养老金已被扣。也就是说,魏秀英的养老金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份正式被停发。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魏秀英接到凌海市法院传票,被告知社保分局以所谓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凌海市金城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对于这个所谓返还“不当得利”一案民事诉讼案件,凌海市金城法庭一审作出(2018)辽07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违法判令魏秀英败诉。
魏秀英认为此判决有失公正,迫于无奈,只好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律师在分析案件过程中发现,凌海市社保分局提起诉讼的案件性质存在错误,“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诉讼案由,社保分局基于养老金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无据。同时还发现,凌海市社保分局所引用的所谓法律依据,即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扣发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养老金的文件,因违反《宪法》、《立法法》、《社会保险法》,应归于无效。因此,魏秀英委托律师同时向凌海市法院行政起诉,就扣发养老金一事将凌海市社保分局告向法院。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凌海市社保分局违法停发、扣发魏秀英的养老金行政诉讼案开庭。法庭上,凌海市社保分局承认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份起停发了魏秀英的养老退休金,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和补充说明的函[2003]315号文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2016]302号文件,以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锦社险[2017]13号文件和锦人社[2017] 73号文件的规定,扣发部分抵顶魏秀英冤狱期间领取的养老退休金。
律师依据《宪法》、《立法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系统地阐述了凌海社保分局停发魏秀英的养老金是违法的。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凌海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扣发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履行支付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职责;
三、驳回原告魏秀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凌海市社保分局扣发魏秀英养老金违法,魏秀英胜诉。
随后,凌海市社保分局对该行政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民事上诉案在锦州中法开庭。魏秀英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阐明并重申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当审判长问到凌海社保分局的代理律师相关行政案是否上诉时,对方支支吾吾地表达了政法委出于维稳的需要介入了此案,最后也没表明到底是否上诉了。最后,亲属代理人和魏秀英本人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意见。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锦州市中级法院对民事诉讼上诉案作出裁定。根据裁定内容,二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者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作为行政机关要求上诉人返还领取的养老金126045元,系依据《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属于被上诉人依职权的行为,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基于以上,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法院(2018)辽07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7元,退还被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二审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魏秀英申请缓交,故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意味着,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以所谓“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魏秀英返还已领取的养老金,是错误的。凌海市社保分局败诉,魏秀英胜诉。
对于凌海市社保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锦州市中级法院经书面审理,作出终审行政裁定称,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撤诉。这样一审判决自动生效,凌海市社保分局应全额履行支付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职责。
至此,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凌海市社保分局都被法院判令败诉。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凌海市社保分局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仍虚张声势违法要求魏秀英还钱。鉴于凌海市社保分局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魏秀英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判决。
这里以相关法律说明,剥夺魏秀英养老金待遇所依据的“文件”完全是非法的:
1、《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使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劳动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执行;《社会保险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实施。也就是说,这两部法律尤其是《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此条规定明确:第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第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2、劳社厅函 [2001] 44号文件和[2003] 315号文件是无效文件
早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和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分别向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转发了《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 44号文件和补充说明的函[2003] 315号文件。文件中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等内容。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显然,作为部门规章的劳社厅函[2001] 44号文件和补充说明的函[2003] 315号文件在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规定“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等,应当视为“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其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魏秀英养老金被停发是二零一六年,此时《社会保险法》已经施行,劳社厅函已经成为无效文件。
3、辽人社[2016]302号等文件是非法的
二零一六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即辽人社[2016]302号文件,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即辽社险发[2017]1号文件等。对被判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问题作了具体的违法要求(其内容是劳社厅函的延伸)。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辽人社[2016]302号等文件作为地方政府制作的规章,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已经正式实施的情况下;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内部制定“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与《立法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在没有公开发表、不具有合法发布程序的情况下,仍以此剥夺服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完全是非法的。
4、锦人社[2017] 73号文件和锦社险[2017]13号文件是非法的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辽人社[2016]302号文件和辽社险发[2017]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具体的经办意见和工作要求,形成了《关于做好服刑人员违规参保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即锦人社[2017] 73号文件,同时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形成了《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服刑人员违规参保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即锦社险[2017]13号文件,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下发给锦州各县(市)社保分局、局属各科室。
更甚的是,锦人社[2017]73号文件中关于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处理意见中非法规定:“社保社发部门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现仍在服刑期间的,要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追回服刑期间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对于一次性缴回基本养老金确实有困难人员,可依据街道社区证明、低保证明、本人申请以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材料,确定每月还款额度,签订多领基本养老金还款协议,从本人每月基本养老金中扣缴,如当事人死亡,多领基本养老金没有扣足,可从丧葬抚恤费中扣缴,如仍未扣足,其差额由其家属偿还,对拒不缴回基本养老金人员,社保经办部门要按规定程序追缴。”
如前所述,由于劳社厅函[2001] 44号文件、补充说明的函[2003] 315号文件和辽人社[2016]302号等文件的非法性,由此衍生的锦人社[2017]73号文件和锦社险[2017]13号文件也是非法的。
综上,魏秀英被迫服非法刑期的养老金待遇受法律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一系列文件严重违反《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的相关规定,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完全是非法的。
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中兴大街15号,邮编121200
局长曹志宏 0416-8655002
凌海市金城法庭:
电话:0416-8187258
审判长:谢丽华,陪审员:洪羽、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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