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艳茹女士家住锦州市滨海新区杏山乡安子山村,是远近闻名的好人,在远近邻村提起她没有不夸奖的。恩爱的丈夫离世七年多的时间里,她一直与年近八十岁的公婆同住,她把家里家外收拾的干干净净,孝敬公婆有口皆碑。她一边打工挣钱供儿子读书,还要协助公婆干地里的农活,孝敬自己年迈的父母。她的儿子在外地工作,已经定下婚期,回老家来举办婚礼,华艳茹正忙里忙外的为儿子准备结婚用品、布置新房,却突遭绑架,使得华艳茹没能参加儿子的婚礼,给一家人造成了永远的遗憾。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点钟左右,锦州市滨海新区国保大队警察开着警车到华艳茹的工作单位将其绑架,随后国保大队多个警察带着华艳茹到其家非法抄家,笔记本电脑等私人物品被强行拿走。当晚华艳茹被非法关押到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国保大队长李刚将构陷材料递交给检察院,华艳茹被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末,华艳茹被滨海新区检察院构陷到滨海新区法庭。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时三十分,滨海新区法庭非法庭审华艳茹。律师当庭充份表达了辩护意见。详细论述了无论是从华艳茹个案的具体情况还是依照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剖析的结果,都得出华艳茹无罪的结论。
首先华艳茹不具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要件,通过控方的证据可以看出华艳茹根本不具备犯罪故意。
其次,华艳茹不具备本罪的客观要件。因为依照刑法理论,如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已位处于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2、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上述法律实施的故意。她应当知道法律的内容,而且认为该“法律”的实施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她故意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3、华艳茹必须采取了某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在客观上致使“法律”的实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4、“破坏法律实施”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反”法律规定,即“违反法律”不等于“破坏法律实施”。很明显,华艳茹根本不具备上列四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所以,华艳茹根本不具备本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认为,控方动用刑法第三百条对华艳茹追究刑事责任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将华艳茹参与法轮功的行为认定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然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综上,律师认为本案无论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还是“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都无法得出华艳茹有罪的结论。所以,律师希望法院能够本着宪法至上,严保执法原则,当庭判决当事人无罪,以使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在本案得到充份体现。
华艳茹也陈述了自己炼法轮功祛病健身做好人没有犯罪。
当庭,律师把乡里乡亲证明华艳茹是好人的二百人签名按手印的征签表呈给主审法官李玉夫,但法官拒绝接受,说庭下由家属给。但当事后家属去向法庭递交时,李玉夫却不收。后来家属只好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他。
庭审下午近四时三十分结束。当天华艳茹的亲属进入法庭二十多位参加了旁听,但因法庭小,还有很多亲属没能进去。
华艳茹,是一位好母亲、好女儿、好儿媳,她不仅相貌美丽,为人也非常善良。她虽五十岁的年纪,却经历了人生的很多苦涩。
在华艳茹被非法关押期间,双方老人几次拖着羸弱的身体,去找国保大队、检察院、法院,每次都是希望而去,失望而归。有一次,华艳茹的公婆从国保大队长李刚的办公室哭着走出来、艰难的互相搀扶着下台阶,慢慢走向车站候车,此时老人按捺不住内心巨大的悲伤,手捂着脸面向天空放声大哭……此景让看到的人无不动容。
在华艳茹被非法关押的半年时间里,她的父母及公婆每日以泪洗面,夜夜难安;儿子日日惦记,悲苦牵肠。他们是多么盼望自己的亲人能快点回到家呀!
真诚希望还在参与迫害的公检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和亲人的未来,做出明智的选择,不给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当替罪羊,坚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无条件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责任人信息:(区号0416)
锦州市滨海新区法庭(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
主审法官:李玉夫18941601059、2872909办
锦州市滨海新区检察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公诉科科长即本案公诉人:张俊敏 3575659
锦州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李刚13940655557、3571700办、2931108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