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月二十八日武汉市汉阳法院非法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梁宏(女,五十岁左右)多次强势阻止吴碧林和辩护律师的申辩。吴碧林表示无论什么判决结果都不承认,她都要上诉。
吴碧林已年满七十岁,原是武汉市物资局的干部,修炼前身体受病痛折磨,给家人造成痛苦,给单位带来麻烦,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善待他人。即使对于迫害过她的警察、街道办事处及社区人员,甚至多次骚扰她家的江岸区“610”(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主任何某,只要见着他们,都给他们讲真相,告诉他们善恶有报的道理,有多人明白了真相,作出了明智的选择。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功以来,吴碧林二十次被非法拘捕关押,平均每年一次,几乎每次都是在吴碧林被迫害致生命垂危时,相关机构怕承担责任,才将她放回。二零一一年吴碧林曾被江汉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由于身体原因监外执行。她的家人在这二十年中,承受的痛苦和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武汉市江岸区东立国际片警伙同该社区人员冒充吴碧林的先生的同事敲开她家大门,强行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吴碧林并非法抄家。六月初,汉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吴碧林被非法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东西湖二支沟)。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庭审吴碧林,律师为吴碧林作无罪辩护,对吴碧林的指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宣判无罪,并指出办案程序多处违法,应当纠正,并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等。
吴碧林在法庭陈述:炼功前长期经受了腰痛多种疾病折磨,每年患病一二次,躺在床上起不来,得一周只能好些,一九九九年前开始修炼法轮功,很快疾病就好了,觉得法轮功真神奇,从此坚持修炼;认为修炼法轮功使自己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是犯罪。
审判长梁宏(女)无视宪法、法律,多次粗暴打断律师辩护,并多次无理粗暴剥夺吴碧林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
在开庭前的数月,一审法院梁宏等人竟然把本案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内审”,由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等做出决定,据她说这是武汉市中级法院的要求。所以汉阳区法院的开庭审理和之后的裁判,都纯粹是走过场的玩偶游戏,是虚假的一审,实际是执行武汉市中级法院的一审意见,而且是未审先判、不公开审判!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特别提出:刑事案件,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被告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在实体、程序上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如发现错误予以纠正。实践中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改判无罪和罪轻的案例不在少数,证明二审终审制度有其必要性。
那些还在参与迫害的人,你们为了能升官能发财,为了现实的那点利益,昧着自己的良心,出卖自己的良知,下狠手打压善良,你们的恶行为你们种下的恶果,你们今后必将承担。
相关人员:
武汉市江岸区政法委人员原江岸区610主任何某某(男,五十岁左右),此人多次带江岸分局二七派出所、二七街道办事处、东立国际社区人员到吴碧林家中骚扰,吴碧林此次被非法判刑,他是始作俑者,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吴碧林被非法关押的前几天对其讲过真相,他表面伪善,实则为了能升官和现实的利益,不惜出卖自己的良心。目前此人还在骚扰其他法轮功学员。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永清街派出所警察魏少君、曹怡坤、郑品举、屈宏平、李佳、李胜、张丽华、张淼。
二七派出所赵耀、李志豪、邓明清、艾庆、朱文彬、王远兵、鲁志鹏;江岸分局梁建飞、吴智勇、张桂林、肖海涛(报案人)。
武汉市公安局国内保安支队;决定报捕、移送审查起诉分局法制大队、分管副局长和局长邬利平。
汉阳区检察院公诉人高尚;决定逮捕和起诉的侦查监督科、起诉科科长、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胡俊。
汉阳区法院本案合议庭审判长梁宏、陪审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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