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吴艳华等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

更新: 2019年08月18日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轮功学员吴艳华、关兴涛、都业成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被绑架,一直非法关押在大庆市看守所;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非法庭审。

八月十二日上午大约十一点十五分,三位法轮功学员的亲属共二十五人进入法庭旁听。关兴涛和吴艳华夫妇的家人为他们请了律师做辩护。原定是十点开庭,拖到十一点三十分,审判长张新乐宣布开庭。

三位法轮功学员,吴艳华、关兴涛、都业成,戴着手铐,穿着拖鞋,进入法庭,他们虽然都消瘦了,但精神还好。律师请求把当事人的手铐去掉,并让他们坐下,审判长张新乐并没有让法警去掉手铐,只是让三人坐下,然后分别询问三名法轮功学员的年龄、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

众亲属看到九个月未见的亲人站在了“被告席”上,难免有些心酸,都业成的老母亲不自觉地脱口而出:“我的好儿子!”却被法警立即制止并警告。

接下来,公诉人构陷三位法轮功学员,在拼凑的一百多页的卷宗中,无非都是三人合法拥有的书籍、手机、电脑等私人物品。

接下来审判长问吴艳华的律师有什么要问的吗,律师问吴艳华:“你修炼法轮功有组织吗?”吴艳华说:“没有组织,只是自己在家学炼,祛病健身,我没有犯罪,只是想做个好人。”审判长张新乐说:“你们总说做个好人,我们都在‘做好人’。”之后叫吴艳华出去。

审判长又分别叫关兴涛、都业成回答提问,律师又问了关兴涛相关问题,关兴涛平静地回答了律师的提问。都业成也回答了法官的提问,并提出了有异议的地方。

中午十二点四十五分,审判长张新乐宣布休庭,二十分钟后,继续开庭。

下午一点三十分,审判长张新乐宣布进行法庭辩护。吴艳华的律师声音清晰、洪亮,首先他肯定吴艳华没有罪,然后逐一说明公诉人的所谓“材料”没有查出任何东西说明她犯罪,而且审问记录和物品清单都不是电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闭的,这都是违法的,至于吴艳华“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她破坏哪条法律了?律师说出了相关法律都有多少条,足以证明一个普通百姓根本破坏不了国家法律的实施,只有掌握公权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坏了法律的实施。

公诉人给吴艳华和都业成的量刑是5~6年,关兴涛的量刑是7~8年。当律师指出,在国外劫持飞机的也就判5年,公诉人打断律师,在中国只说中国的法律,别说国际上的事。律师说:中国也是联合国理事国。

关兴涛的律师说:辩护人经认真查阅案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关兴涛无罪,应立即释放。关兴涛修炼法轮功,不符合“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他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关兴涛没有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客观要件,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那么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破坏了其中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的实施。

另外,律师还强调,公安部两度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及公通字【2005】39号)中认定的十四种×教组织里面没有法轮功(注:法轮功是修炼真善忍的高德大法,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以关兴涛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公诉人无言以对。

律师读出了李洪志师父在一九九六年《美国第一次讲法》和一九九八年《北美首届法会讲法》中的关于法轮功不是宗教的内容时,审判长张新乐打断了律师,并说不可以在法庭上宣读法轮功的东西。

停止片刻,律师并不为其所动,继续指出:法轮功修炼者遍布世界许多国家,截至目前,除了中国、朝鲜之外,没有任何其它国家认为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难道法轮功修炼者不破坏其它国家当地法律实施,唯独破坏中国法律实施?

审判长张新乐再一次打断律师,但这并没有阻止律师的声音,律师进一步指出关兴涛的居住地不在让胡路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后,律师希望本案依法公正判决。

都业成没有请律师,他声音清晰洪亮的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说自己修炼法轮功是为做个好人,没有犯罪,自己平时开店,为了维持生活,有什么能力去破坏法律实施?

法庭自辩时,审判长张新乐习惯性地打断三人的陈述,所谓的自辩成了审判长的“一言堂”。

审判长张新乐没有当庭宣判。

最后引用辩护律师的一段话:“根据我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内心,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最后才能判刑。如果有悖于法,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民、对历史、对自己都无法交待!”

庭审现场参与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
地址:让胡路区西苑南路西苑街301号门,邮编163453
法官:张欣乐13359596629
书记员:张雪0459-5509090-8309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
地址:大庆市让胡区玉门街139号,邮编163453
公诉人:封光0459-5974201、13089060016
公诉人:丁宁1590459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