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张月红从油漆厂路外出时,被跟踪监视的柳林桥派出所警察绑架。当日晚上九点,柳林桥派出所警察到张月红家非法搜查抄家。他们的搜查证上没有负责人的签字,只是填了张月红的名字。之后,张月红被劫持到邯郸市第三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在非法关押期间,公安警察恐吓张月红说,找到五十本左右的真相大册子,就可作为判刑“证据”,还说张玉红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说七天后,就送检察院立案。
张月红的家人给警察讲真相,要求放人。警察却说:派出所里当不了家,这是丛台区公安分局压下来,叫这样干的。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家人为张月红聘请的律师到丛台区检察院阅卷。因证据不足,丛台区检察院将张月红的案卷退回。经丛台区公安局再次构陷后,再次将构陷张月红的案卷送丛台区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律师到市第三看守所,欲会见张月红,看守所人员说疫情还没有解除,不能让会见。所以律师未能见到张月红。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丛台区法院对张月红非法开庭。律师为张月红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指出小册子只是派出所人拿去的;在柳林桥附近发放的真相资料,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录像,没有照片,作为量刑证据,不能成立。
然而就是这样,丛台区法院人员还是把那些小册子当作了非法量刑的“证据”,枉判张月红一年。
丛台区责任单位及个人(区号:0310)
丛台区政法委书记
耿温东:13231012963
电子邮箱:ctqshb@163.com
丛台区公安分局
局长:何晓波3095266 13315066718
电子邮箱:ctfjzhzx@163.com
丛台区检察院
检察长:毕骞晋:3119218 17530021666
丛台区法院
院长:王连斌:3175089 18931076999
丛台分局-柳林桥所
值班电话:8018972
部门地址:056000邯郸市人民路与人民桥交叉口南行500米柳林桥南北大街43号
姓名 部门 职务 手机
郝旭辉 柳林桥所 指导员 13315080536
闫利锋 柳林桥所 副所长 13293086988
赵金锋 柳林桥所 副所长 15533007777
王振宇 柳林桥所 18603306006
吴丛彬 柳林桥所 13315066315
李良兵 柳林桥所 副所长 30562 18903205455
郭志勇 负责此事 17788211470
河北省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所长:肖增梅(副县,试用期一年)。
政委:崔树军 13383002369
副所长:蒋金河 13363053316
副所长:郭志鹏 1383205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