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罗太会、雷焕英、邓万英、苟正琼,家住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特兴镇。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晚八点,苟正琼被泸县兆雅派出所警察绑架、关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泸县国保纠集其他派出所人员,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绑架了正在店铺里工作的法轮功学员邓万英、雷焕英、罗太会。四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泸州纳溪看守所。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泸县法院对被非法关押了近一年的法轮功学员邓万英、雷焕英、罗太会、苟正琼非法庭审。律师与家属、亲朋好友到庭,法院直接宣布:本案实行不公开审理(拿疫情作借口)。
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带上合法证件,被法院阻挡在庭外,有家属被告知不能入庭旁听的理由为:此次是秘密庭审,网上都查不到信息,网上都不公布的。家属见大厅警务室可以看到庭审录像,请求站在那里看看,都被阻止。
律师依法作无罪辩护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非法庭审中,罗太会、雷焕英的两名律师,从宪法、刑法、国家相关的政策法令,如公安部[2000]39号文件、国务院公告的新闻出版署50号令等,有理有据的说明当事人信仰无罪,言论自由;家中搜到的东西再多,也不违法,散发资料再多,也不违法。
律师指出,刑法规定的犯罪四要素,本案不具备;出示的证据图片是法轮功资料,不过就是几本书籍,又不是毒品,应该把实物书籍拿出来看,里面的内容到底违不违法;查找物品要穿制服,至少两个人一起,有几个地方是一个人去的;查找物品要出示搜查证、警官证、要有扣押清单,要建立文书给当事人。基本上这些手续都是不齐全的;证人不到庭作证,四十多个证人,没有一个人见到四位法轮功学员做了什么事情。发资料拍的照片有的不是很清楚,只看见她们几个坐在电动车上去了那个地方,做了什么并不清楚,发没发资料看不到……这个办案方式不合法。根据宪法、刑法,及公安部文件、新闻出版署的50号令等政策法令,就是散发了法轮功资料,也不违法,也不具有违法性。
律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当事人。法轮功学员罗太会、雷焕英自辩无罪。她们讲了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受益的情况,重申信仰无罪,言论自由,要求当庭释放。
指定辩护律师助邪党为虐
邓万英、苟正琼没有聘请律师,是由法院指定的律师。这两位律师与当事人一次面也没见过。庭审前,有当事人的家属在一旁听到,男的律师从来没接触过法轮功被构陷的案子,女的律师连卷宗都没仔细看过。当事人是什么思想状态,他们根本就不清楚。而他们就按邪党的意图来辩护,充当第二公诉人。在法庭上说什么两位当事人是炮灰,是受蒙蔽的,受诱惑的等等,对她们进行打击,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
公诉人明知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两高院的“解释”不代表法律,刑法300条与法轮功没有关系,可还是按以前故意错用法律搞司法诈骗的老套路行事,目的是要让法轮功学员认罪,将修炼真善忍做好人的、讲真相救人的法轮功学员定罪,投进冤狱。指定辩护人则推波助流,助邪共为虐,起到很坏的作用。
此案公诉人是泸县检察院的缪雯。二零一四年,缪雯作为公诉人,亲自将泸县奇峰镇法轮功学员易群仁投进冤狱,迫害四年;二零一七年,又将泸县法轮功学员冯德琼投进冤狱,迫害两年。缪雯给法轮功学员造成身心伤害,给他们的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法轮功学员给泸县公检法人员写信、寄资料屡次劝善,缪雯至今没有醒悟,还在继续作恶,参与迫害,制造冤案。
当日非法庭审,据说在法庭内旁听席处,有一个球状的、360度的全方位录像设备,估计各级相关部门,各级头目都能直击庭审现场。这个法庭完全是信息化的法庭。庭审从上午十一点开始,中途休息一个半小时,下午继续到五点结束。
律师辩护顺利,程序基本正常。至于为什么要重审,目前还不清楚。
参与本案的责任人:
泸县法院法官:郭新锐 郑利平,
泸县检察院公诉人:缪雯
泸县公安局国保人员:石跃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