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徐玉芝退休金案上诉案近日将开庭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所谓起诉徐玉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三时在抚顺市顺城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五法庭开庭。抚顺市顺城区法院罔顾法律,四月七日作出的(2022)辽0411民初139号民事违法判决,要求徐玉芝返还领取的退休金。徐玉芝提出上诉,抚顺市中级法院决定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点半在抚顺市中级法院第十法庭开庭。

徐玉芝是抚顺新宾南杂木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一九五一年生,一九六八年响应号召下乡,一九七八年落实政策回城到南杂木。参加工作后,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县、镇级优秀教师。二零零一年二月退休。她修炼法轮功不久全身的疾病不翼而飞(多年有偏头疼、神经性头疼、结肠炎、慢性胃炎、每根肋骨都有骨刺),她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徐玉芝在抚顺市新抚区南阳小区讲法轮功真相时遭举报,被警察绑架并非法抄家,劫走一套大法书等私人物品,后被非法判刑一年,罚金4000元;二零二一年六月被社保管理部门停发了退休金。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及其它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关于退休职工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受到刑罚期间取消退休金,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取消徐玉芝服刑期间的退休金没有法律依据。

本次开庭原告是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其所谓“事实”和“理由”是: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排查时,发现徐玉芝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止),期间至出狱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一年五月),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新宾分中心一直为她发放养老金共计74630.06元。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文件(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服刑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社保新宾分中心已将此规定通知家属,并要求家属返还判处徒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被告徐玉芝聘请的律师说,抚顺新宾南杂木中心小学2006年退休人员徐玉芝,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受退休养老金,这个是国家给予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主要是说被告徐玉芝以诈骗和伪造证据骗取养老金的。徐玉芝说:“这实属张冠李戴,偷换法律概念,是明显的越权行为。第88条,指的是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以欺骗等方式骗取的情形。而我是合法退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我已是七十多岁的人,没有劳动能力了,养老金是我的全部生活保障,取消养老金等于剥夺我的生存权,我现在已九个多月没有分文收入,到五月就是一年没开工资了。取暖费待遇都停发了,生活十分困难。”

徐玉芝在服刑期间的退休金不属于“不当得利”,领取的74630.06元的养老金不应返还给原告。这些退休金是国家给予徐玉芝的养老待遇,有合法依据,是徐玉芝的正当权利,不应该被剥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罔顾法律,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的要求法轮功学员徐玉芝返还领取的退休金是违法判决。徐玉芝提出上诉。抚顺市中级法院决定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点三十分,二审开庭,地点在抚顺市中级法院第10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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