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王晓明对非法辞退提起了申诉和控告,他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实名控告,指出修炼法轮功合法。这些相关部门包括:新宾县公安局、抚顺市公安局、新宾县政府、新宾县司法局、新宾县组织部、新宾县政法委、抚顺市政府、抚顺市纪委、新宾县检察院、清原县法院、抚顺市中级法院等十多个部门。
王晓明控告新宾县公安局之旅
王晓明被非法辞退后,向新宾县公安局提起申诉,新宾县公安局将王晓明写给的材料报到抚顺市公安局。市国保支队找王晓明谈话,之后将材料报到新宾县纪委。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新宾县纪委下发复审决定,将王晓明工作降两级。之后,王晓明写申诉材料到抚顺市纪委,并将材料报到新宾县县长、新宾县县委书记、组织部、政法委进行申诉。
二零二二年三月,王晓明依法向新宾县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根据《政府信息规定》公开以下信息:辞退法定事由、法律流程、法律依据实施、决策者、与会者的姓名、职务,进行信息公开。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新宾县政府答复“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零二二年四月,王晓明向抚顺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四月二十日,抚顺市政府以不在它受理范围为由又推回到新宾县政府。新宾县政府又叫王晓明到新宾县司法局申请复议。新宾县司法局复议结果仍是“人事管理不公开”。
二零二二年九月,王晓明向清原县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又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向清原县检察院提出控告书,要求检察院监督,但都没有得到回信。
二零二二年七月,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王晓明向抚顺市清原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新宾县政府公开他要求的信息。清原县法院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签署答非所问的判决:不在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起诉人王晓明要求的是法院裁决被告公开信息,法院却说想解决辞退投诉问题不在它的受理范围。约于二零二三年二月,王晓明再将行政诉讼的上诉状邮到抚顺市清原县法院。清原县法院则用“公务员辞退的救济途径”给驳回。
王晓明继续向抚顺市中级法院上诉,请求抚顺市中级法院严格执行法规,判决将信息公开,还公民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抚顺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新宾县公安局没有出庭应诉。开庭后,审判长问了王晓明和新宾县政府双方一些问题,诸如问王晓明为什么要信息公开?问新宾县政府对辞退王晓明有什么利害关系、有没有新的证据、谁辞退王晓明等问题。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抚顺中院做出行政裁定书,仍以辞退是“人事管理范围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维持原判。
抚顺中级法院判决明显违法
抚顺中院的说法明显违法,是被告新宾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王晓明起诉就是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同时,清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王晓明被辞退是事实,他没有要求公开上诉人辞退的信息,而是要求公开辞退他的法律依据等。法律是全中国人都知道,你执行什么法律对上诉人处理,这个不公开,这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性信息,而是用人事管理为借口不公开,新宾县政府成为包庇新宾县公安局的渎职行为。
新宾县公安局在对王晓明辞退时,新宾县纪检委以王晓明修炼法轮功触犯了民政部的《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决定》将他降公职两级。新宾县公安局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辞退王晓明时,并不是依据民政部的决定,而是说王晓明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公开修炼法轮功。王晓明向新宾县组织部申诉时,提出新宾县公安局行为触犯《宪法》36条、《警察法》33条、《刑法》251条。新宾县公安局才改口说《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将法轮功定为非法组织。《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新宾县公安局的违法辞退上诉人的决定触犯《公务员法》61条,是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上诉人王晓明是国家的公务员,每年工资按10万元计算,上诉人还有十年退休就是一百万元。根据最高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标准,滥用职权行为对个人资金的损失数额达到20万元的就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所以,新宾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的辞退,已经触犯了滥用职权罪,是犯罪行为。作为新宾县政府是信息的公开机关,维护的是国家、社会、公民法律上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行为,惩治违法犯罪,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
(王晓明遭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明慧网文章《辽宁好警察王晓明遭非法开除》《被非法辞退 辽宁新宾县警察王晓明提申诉和控告》《辽宁警察因信仰遭辞退 提告一审被驳继续上诉》《好警察被非法辞退 新宾县中共组织部渎职不纠错》)
抚顺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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