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底,我向区社保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科的窗口人员询问情况,被告知:社保局规定,服刑人员不能领取退休养老金,之前领取的也须退回。并且打开了电脑要我看该文件。我要求其把该文件打印一份给我,对方说不能给。之后,我又去了几次要求给我相关文件。我质问:既然是文件,应公布于众,为什么不给?后来得知该文件是“人社部发〔2012〕69号”,是违法文件,后面写明“此文件不公开”。我在这过程中给接触的人员讲了真相。
当时自己人心重,加上有畏难心态,就请了律师,跟着律师走向政府部门,走过了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二零二一年四月,我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進行合法性审查。在这时,我发现律师他很忙,很赶时间,应该提交行政诉讼状的最后一天,他到了我地时,行政诉讼状还没写好,等他写好送到了法院,不是忘了这、就是忘了那,我觉的有的地方他在敷衍。看到这情景我悟到:这件事不能依靠常人,大法弟子应该自己去面对,逆流而上,运用法律,讲真相,救度公权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众生。
一审法官罔顾事实与法律,枉法作出非法判决。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从这开始,我自己靠着慈悲师父加持、保护和点悟,走上了运用法律讲真相、要回退休养老金的反迫害之路。
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我走过了二审、再审申请的法律程序。
二零二二年某月,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催款告知书”要求单位对我已经领取的退休养老金進行追回。我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依法公开区社保部门要求单位追回已经发放退休养老金的法律依据”。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做出答复,推诿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畴,并且称相关法律依据事宜在之前诉讼案件中已提供过了。
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我继续走过了行政复议法律程序。我向区政府提交《行政诉讼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区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被告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答复,责令被告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一、法院庭审实况:
庭审于当天下午一点三十分至三点進行。法庭人员有:一法官,一书记员;两被告:区政府、区社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是副职负责人到庭,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其中一人是区司法局的。法庭宣读了庭审全过程录音、录像。
(一)庭审开始,法官要我把我提交的举证材料一一说明是什么、要达到什么目地。
开庭前两天,我对此做了准备,把法律专家给的相关法律文书分类打印,便于自己在庭审能应对。针对法官的提问,我在打印出的资料中找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文,照着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明被告应主动公开信息
我在打印出的资料中找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文,照着读:
原告要求信息公开,不是信访、不是政策咨询,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主动公开的第二十条的政府信息、第三章第二十条“应该主动公开”中的第五、六、八项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应该主动公开”中的第五项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第六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八项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上述条文中规定的“依据”当然是指法律依据,这是不言自明的。行政机关做出任何涉及个体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该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原告申请的“依法公开区社保部门要求学校追回已经发放退休养老金的法律依据”,属于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被告不仅没有主动公开,在原告提出申请公开后,仍然不予公开,并以原告已经知晓为借口不予公开,其行为违法,被告拒绝公开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2、指出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催款告知书”要求单位对已经领取的退休养老金進行追回,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我指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被告社保属于事业单位,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依法足额支付公民退休养老金的权利来自于《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授权,在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社保部门没有任何行政执法权力。一个事业单位(社保)责令另一个事业单位(学校)作出减损公民权利的法律依据,我说,我要的是这个法律依据。又读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否定“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
对被告区社保作出“相关法律依据在之前诉讼已提供过”的答复,我的反驳是,原审、二审法官属于肆意扩张社保部门的权力、歪解部门规章的规定、随意减损公民享有的合法无权,属于枉法裁判行为。从而否定了“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
按法律专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我都照着读了:
“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属于不公开,所以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经过严谨的制定程序,并且必须公开。“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是人社部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5号)的明文规定,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经过一套严谨的制定程序,并且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不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部份第(八)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5号)第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经部务会讨论通过后,除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其依据涉及国家秘密或按规定应当保密外,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答法官问
1、法官问:你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是怎么看的?
按法律专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我照读了第四十四条法律条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我指出,被告认为扣发、停发、追回原告退休养老金的行为依据的是这个四十四条的规定,纯属适用法律错误。四十四条明确写明的是:“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并没有规定可以剥夺原告退休养老金。事实上,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剥夺公民的退休养老金,因为退休养老金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的“待遇”包括住房津贴、物业费补贴、降温费、取暖费等等,这个属于“待遇”。而退休养老金是公民几十年的劳动付出成果,是公民退休后应得的私人合法财产,仅是存于社保账户上而已,不是谁恩赐给的待遇,也不属于违法所得,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剥夺私人合法财产。
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调整对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公检法人员在违法犯罪。我说:那五年是冤案,我没有违法,我们的信仰是合法的,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部法律 明文规定法轮功是违法。是公检法人员执法犯法。
2、法官问:“催款告知书”里写的内容你是怎么看的?
我读了相关法律条文:养老保险费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属于职工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只不过该财产权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龄条件。
退休养老金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调整的个人财产权范畴,凡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法定比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的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
对于离退休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所有义务,其在工作期间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到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范畴,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的是:其为个人缴纳了部份养老保险金后,该保险金就属于个人而不是单位了。而社保部门必须明确的是: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到了社保部门的账上,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就是社保部门保管的国家财产了,而是为个人提供保管服务。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金问题上,政府只不过是扮演着保管者的角色。
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施舍,而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的退休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3、法官问:你对被告区政府的复议决定怎么看的?
当时我想,在整理、打印法律条文时,自己没有看到相关的法律条文,自己怎么忽视了这一块呢?但立即我有了一念,于是回答说:区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渎职,滥用职权。
上面的整个过程中,每当我回答完法官的问题后,法官又问被告社保、区政府,他们只说不认可,没有任何反驳。而在我说区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渎职,滥用职权后,被告区政府诉讼代理人说:政府的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清楚。
我反驳:根据哪一条法律?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包含退休养老金法律的有《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在这三部法律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剥夺公民享有退休养老金的权利。《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显然,区社保部门依“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剥夺原告退休养老金,属于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擅自设定减损公民权利,且增加了人社部本部门的权力和职能。
最后,被告区社保第二负责人又强调:关于法律以前已提供给你。我反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区社保的行政行为,是在剥夺公民的生存权,宪法和法律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这是生而为人最基本的权益。追回、停发原告的退休养老金,是没有国务院依法授权的,是超越职权的违法作为。
4、我提交给法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银行流水》等资料,法官都一一要我说明。
我叙述了自己是二零零七年七月合法退休。说到这听到法官说:“说的很好。”我继续往下说,退休审批机关是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行流水证明了,区社保部门非法滥用职权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至今停发原告退休养老金的违法行为。
5、最后法官问:这次诉讼目地是什么?
我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年××月×日作出的答复。(2)依法撤销被告区政府于20××年×月×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被告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公开原告所需政府信息。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过程中,被告区社保诉讼代理人问我: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知道吗?我当时不知怎么回答,随手拿到了庭前准备的法律条文,指出:社保本身作为事业单位没有法律的授权,自己尚且没有停发及追缴退休养老金的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社保又何来的权力要求另一个事业单位行停发公民退休养老金?原告要求被告社保公开的正是社保向学校授权停发退休养老金的法律依据。
二、体会:一切都是师父给予的
在庭审前几天,我心里很乱,没头绪,自己不懂法律,文化低,理解、表达能力差,那么多的法律条文怎么能记住?我也想把那些法律条文硬背下来,但不能如意,很困难。想起前段时间看到论坛《准律师》里面的专家提醒:只要把法律条文理解好。在这感谢论坛专家辛苦付出。
我每天学法、背法时都告诫自己稳住心,思想不走神,学法要入心,请师父加持,但时不时还是想着庭审时怎么应对。一天晨炼第二套功法,当静下来的那一刻,一瞬间感觉一切荡尽、释然。这一瞬间感受到,自己焕然一新,明白自己该怎么做,明白是师尊在加持弟子、给予弟子智慧。
我把这一瞬间感受到的一切,指导自己用心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对《行政起诉状》里的法律条文理解,自己要明白诉讼的目地,把法律条文整理、分类、打印,同时加深了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印象。把这些法律条文一一的在庭审中要展现在那些众生面前,智慧的讲真相,唤醒他们的良知、正义,给他们得救摆放自己位置的机会。
在全程庭审时,法官要我所有提交给法庭的材料一一说明时。我都是在那一瞬间感受到的,指导我用心做好庭审前准备,法律条文一一整理、分类、打印都在里面,能对答如流,心里不慌、不忙,很自然,遇到被告、法官提出我不知道的法律条文,不知怎么回答,立即思维中知道该是怎么回答,用什么法律条文回答、反驳。
休庭后,自己回顾庭审全程,找到自己有自满的心,认为自己已把《刑事申诉状》分别邮寄给了两被告和法官,挡住了在庭审中将真相讲到位,这是最遗憾的。
不管这次结果如何,我会继续前行,多学法,学好法,修好自己,弥补不足,兑现自己史前誓约。
当天同修们都帮着发正念,在此感谢同修们。之后在学法小组同修们听了我叙述审庭全过程,都说,比请律师还好,因为是我们大法弟子自己在做,意义非凡,我说自己是个法律盲,文化水平低,理解、表达能力差,应该感谢公义论坛法律专家同修们的鼎力相助。同修们说:“他们都是精英。”
感恩师尊的加持、点悟、时刻的看护,感恩师尊给予弟子的智慧、胆量,感恩师尊的慈悲救度。
(责任编辑:文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