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市付雁丽被枉判两年 中院违法维持原判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泰安市法轮功学员付雁丽,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被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庭审,后被非法判刑两年。付雁丽随即上诉至泰安市中级法院,九月二十五日,泰安市中院非法维持原判。

付雁丽今年58岁,原铁道部十四局集团驻山东省泰安市第二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的医生。她坚持修炼法轮大法,被剥夺工作权利,多年来,她靠租赁店铺经营服装维持生计。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付雁丽回家时被岱岳区公安分局政保大队赵峰等人暴力绑架,之后,被岱岳区公安分局政保大队司法构陷到岱岳区检察院。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岱岳区检察院将她非法起诉到岱岳区法院。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付雁丽被岱岳区法院非法开庭。审判长是梁萍,陪审员是刘秀丽、宋鲁平,法官助理是韩信,书记员是李普芹;公诉人是岱岳区检察院检察官田歌、检察官助理王雪儿。

上午九点三十分,被非法关押折磨近十个月的付雁丽被法警架着进入审判庭。她骨瘦如柴、身体虚弱,已经不能自己行走。当付雁丽坐下时,法警没有扶住她,她跌坐在椅子上。

在法庭上,付雁丽讲述了自己开始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经历。她说:“我在一九九零年左右患了严重的肾病,而且本人是过敏体质,对一些常见的抗生素都不能使用,所以一旦有病了,不能用药,基本是等死。当时社会上出现一波气功热,很多人都推荐我去练各种功,我都拒绝了。后来,我们(职工医院的)院长为了让我治病,让我去试试炼法轮功。从我炼(法轮)功开始,身体变好了,近三十年来,没有吃过一片药。我一直按法轮功真、善、忍的要求做个好人,在工作中,从来没有额外多开发票去报销,我在工作中的表现一直被院长称赞。我炼功只是想强身健体,做个好人。

“法轮功不是‘邪教’,现在法轮功被诬陷为‘邪教’,是因为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接受费加罗报的采访提出的,判定法轮功是‘邪教’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不是法律。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颁布的通知明确邪教组织有十四种,而这十四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而且江泽民的讲话是一九九九年,而公安部发布十四种邪教是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的规定发布在江泽民的讲话之后,这其实是推翻了江泽民的个人讲话,同时也是对司法人员的一种保护。”

律师为付雁丽做了无罪辩护,他说:“我之前去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她让我特意查一下这个文件,是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二次署务会议通过的第五十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二十八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他无关的不说了,和本案有关的有二个,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五十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是合法出版物,公民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及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律师针对公诉人对付雁丽的构陷,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驳,公诉人与当庭法官均哑口无言。

最后,律师陈词: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中指控付雁丽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律师指出:“付雁丽是无罪的。”

法官没有当庭宣布庭审结果,而是在八月十九日以“刑事判决书 (2024)鲁0911刑初94号”做出非法判决,于八月二十日,到看守所通知付雁丽,她被非法判刑两年。

付雁丽不承认岱岳区法院对她的非法判决,在律师帮助下,上诉至泰安市中级法院。九月二十五日,泰安市中院以“刑事裁定书 (2024)鲁09刑终184号”作出违法裁定:维持原判。审判长是屈玉涛,审判员是张国强、张胜男,书记员是杨勇。

付雁丽被岱岳区法院冤判后上诉至泰安市中院,市中院未经开庭和进一步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中共政法系统内部在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上下勾结,共同犯罪;泰安市99%的法轮功学员被枉法判刑后上诉,均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