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群慧被冤判:一审严重违法 二审非法维持原判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西报道)江西省南昌市现年67岁的法轮功学员周群慧女士,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被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两个月。周群慧遂提起上诉。近日获知,南昌市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此案非法维持原判。

周群慧遭绑架、构陷经过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钢城派出所三、四个警察及两个居委会女人闯到周群慧家,曾某某举报她家是资料点,遂非法抄家,抢走打印机、笔记本电脑、大法书籍、《明慧周报》等。警察将周群慧非法关押在南昌市看守所。

周群慧被绑架后,家属一直不被允许探视她,也没有她的任何消息。直到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份,家属想请律师过问一下情况,才得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已经对周群慧开过庭了。家属打听到主审法官是章玉娟,于是给她打了一个电话。章玉娟说:已经开过庭了。家属问:“判了多少年?”章玉娟说:“判决书在我抽屉里,大概一至三年。”

家属控告法官章玉娟

家属很生气,没想到什么通知都没收到就开庭了,连律师都没来得及请,并且判决书都已经下来了,而刑期还不能确定的告诉家属。家属认为一审过程中多处违法,于是向西湖区法院监察室控告章玉娟。

家属认为章玉娟作为法官至少违反了以下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三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

家属指出,章玉娟作为一审法官,对于周群慧的审理没有公开进行,没有下传票,没有提前通知开庭,没有通知家属旁听,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告知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可以由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没有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属于非法开庭。

章玉娟涉嫌与指定律师沆瀣一气,陷害周群慧。她随意指定一个人做辩护律师,这人叫什么名字?是什么律师事务所的?年龄多少?怎样辩护?怎么维护周群慧的合法权利?是否会做无罪辩护?甚至周群慧和家属一直都没有看到起诉书,不知道她被指控了什么,就被判重刑。

另外,章玉娟采用视频开庭的方式,也违反了审理公开进行的原则。当时并非在疫情期间,公共场所没有隔离,不需核酸,没有要求戴口罩,为什么要视频开庭,为什么不通知家属旁听监督。据周群慧说,视频音响很差,她什么都听不清,法官说的什么她都不知道。

家属对章玉娟的控告书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寄出。约两周后的十二月九日,章玉娟就宣布对周群慧非法判刑三年两个月,比她抽屉里的最高判决期多了两个月。章玉娟还假惺惺的对家属说:因为周群慧年纪大,所以少判了三个月。家属对此非常气愤。

家属在邮寄控告状后,多次打电话询问,大约在半个月后,收到西湖区法院监察室短信,称“根据政法委通知,涉及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信访投诉一律不受理不回复。”

在西湖区法院监察室推诿、不作为的情况下,家属又向南昌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根据新掌握的案情事实,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第二份追加控告信,至今未得到回复。

律师阅卷发现更多违法事实

由于一审太黑暗,家属决定聘请律师介入上诉案。律师去南昌市中院阅卷后,在起诉书上看到南钢派出所警察把周群慧的丈夫作为检方指控周群慧的唯一证人。据周群慧的丈夫说,他记得很清楚,当时南钢派出所警察要他签字,他不肯签,警察威胁说:你不签,我就把你抓起来。他由于害怕就签了字。他究竟什么时候指控了自己的妻子,他根本就不知道,也不可能。家属指出这是警察威逼、强迫亲属签字,是执法犯法。

据悉,在周群慧的上诉过程中,周群慧的家属去南昌市中级法院询问,当时就有人说判的太重,周群慧的女儿去找二审法官,当时法官办公室里有人也说判的太重。

二零二四年过年后,南昌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与南昌市检察院公诉人花了将近一小时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法官说,他一个人作不了主。几天之后,律师告知家属,南昌市中级法院合议庭已对周群慧上诉案作出“维持原判”的非法判决。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嫁妆街33号,邮编330009
电话:0791-86788328、0791-86783341
一审主审法官:章玉娟18070080321

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169号,邮编330003
电话:0791-86215571、0791-86233453
一审公诉人:宋宏洋

南昌市中级法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碟子湖大道1969号,邮编330038
电话:88162662
二审法官:殷国富19170082625

南昌市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426号,邮编330013
热线电话:0791-83850585
检察服务中心:12309
控告申诉和举报中心:0791-83850300
案件受理中心:0791-83851765
二审公诉人:董某

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钢城派出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539号,邮编330012
电话:0791-88394110
所长杨小保15797855580 、0791-88396510
徐姓警察15797857140 (参与抄家)
警察万能13767475517、0791-88394110(经办人)
队长熊跃林15797855630、0791-88394110

(责任编辑: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