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吴旭姝被关精神病院情况

【明慧网2001年3月21日】 一:受害人情况

吴旭姝,女,45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计财科会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党员。家庭成员有丈夫,女儿,父母弟妹等。本人身体健康,无精神病,无精神病史。

二:被迫入院经过:

第一次被迫入院是1999年7月25日进京上访后回单位上班,单位给家人施加压力,被二者送入精神病院住院两天,未用药。

第二次于2000年2月9日进京上访,被佳市永红分局押回后,佳市建委主任孙东黎指使副主任李永刚威逼家人,强行本人再次入院。时间为2月14日。

受害人无论在何种方式的迫害下,坚决修炼法轮功,住院期间,单位用工作,党籍威胁,如写保证不炼法轮功就可以出院。并让家人在住院文件上签字。

三:入院后情况

1)医院名称:佳木斯市第三人民医院又称佳木斯精神病院。
2)主治医生:张学民科主任:薛凤启护士长:李淑清
3)未经任何检查定为抑郁性精神病。
4)未向受害者说明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
5)受害者无病,不服从医生用药,被强行捆绑,打,往嘴里塞,不吃药护士不离开。
6)静点(静点药物不详)八天后改口服用药,药名是氯丙嗪弗呱丁醇。
点滴后,口干,涩,燥。舌头不好使,腿站不稳,不能走路。烦躁,浑身疼痛难忍,腿乱蹬。
口服药后,浑身瘫软无力,记忆力减退,头痛,昏睡等。

四:出院情况

在没钱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于3月13日出院。无任何诊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