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劫持毒打大法弟子 反向家人勒索“办公费”

【明慧网2003年11月16日】我是1998年10月得法的大法弟子,修炼后,身体得到了健康,家庭也和睦了,丈夫的朋友们经常羡慕的说:“看你媳妇炼功后变得多好,你真有福分,以后我也劝我媳妇炼功。”

可是,好景不长,转年法轮功遭到迫害,大批无辜的大法弟子被无缘无故的抓走,监禁起来。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坚持修炼法轮功。2000年10月的一天,我和邻居闲聊时,提到了法轮功,我告诉他们:“这个功法特别好,不但能使人身心得到健康,还能使人类的道德迅速回升,我一定要坚持按照李老师要求的标准,做一个越来越好的人。其实,我们都应该做一个好人,好人才有好报。”不料,被人举报,说我炼法轮功。10月中旬的一天,我家去了很多人,进屋二话不说,只问了一句“你还炼法轮功吗?”我说“炼”。于是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他们就开始在我家大翻起来,每个角落都翻到了。我问他们:“你们想翻什么东西?我们家很穷,什么都没有。”他们不好意思地说没翻什么,你跟我们走一趟吧。就这样,我被他们带出了家门。在车上,他们问我有没有《转法轮》,我笑了笑,没有回答。大法书比我生命都值钱,我为什么要告诉你们这些邪恶之徒。他们把我带到了公安局,问我:你还知道谁炼法轮功,说了就放你,不说就把你关进看守所。我平静地告诉他们:“我就知道自己炼,其他人我都不知道,我在家基本上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进,你们可以去调查。”他们没有办法,最后把我关进了看守所。

在看守所里,所长和那些管教都很凶。第二天“聊号”,我被叫了出去,女管教问我你还炼功吗?我说还炼。“那你知不知道在这里不能炼功?”我说不知道。她说这里不能炼功。我说:“炼功人,不炼功干什么?”这时,过来一名男的警察,很凶,后来听人说是所长,他向我的胸前就是一拳。我的身体不听使唤地狠命向后晃去,但没有倒下,我站稳后,向他笑了笑,他气急败坏地向外走去。外边坐着几个管教人员,他对他们说:“这些炼法轮功的,就得挨个给他们开管(指犯人被剥去衣物,趴在地上,有管教拿白色塑料管打,一般都在50管以上)。我被送回了号里。没过几天,说是放风,让我们出去跑步,由于我们几名大法弟子没有背手,引起了几名邪恶管教的狂吼,说要惩治我们。第二天一早,一名管教走到号门口对我们说:“今天你们码铺(即盘腿端坐,双手放在膝盖上,长时间不许动弹),违反者开管。你们几个不炼功的也要码铺,这都是沾了法轮功的光了。”我们号里一共四名大法弟子,我们异口同声地说:“我们不遵守,我们没有犯错误,我们要求无罪释放,我们都是好人。”没人听我们说。号里的几个常人对我们说如果你们炼功或不听警察的话,警察就罚我们。我们都是好人,不能连累别人。于是我就要求和所长谈话。一个不知道姓名的小管教把我放了出去,先是打了我一耳光,没等站稳又踢了我一脚,就这样一直把我踢到所长面前。当时我的心怦怦直跳,已说不话来。我拍了拍胸口,说:“我们没有犯错误,我们只是说了一句真话,所以我们不背监规,我们要求无罪释放,我们要求炼功。”所长说如果不答应呢?我说那我们就绝食抗议。犯罪所长说:“你们绝食,就给你们灌。”就这样我们开始绝食,并坚持炼功。到第三天,他们三、四个管教进到我们号里要翻铺,要求我们手抱着头,面向墙站着。我没有听他们的,犯罪所长就狠狠地打我的脸,直到我觉着脸都木了才停下。

绝食第四天,他们开始给我们灌食。灌食前,抓我的那个人对我说:“你告诉我们吧!你们那儿谁还炼功,你不说,你家人也告诉我了。”我对他笑了笑说:“我自己都不知道的事情,我的家人怎么会知道呢?”他们给我灌食,用很粗的管子从我的鼻孔插进去,我感到难受极了,象是要死了的感觉,使我几乎不能呼吸,我知道这是插进了我的气管里了,我本能地把管子拽了出来。他们又把管子插进了我的另一个鼻孔,使我疼痛难忍,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流。我对他们说:“我不是为了自己,我在这个功法中受益太多太多了,这个功法真的好,我希望别人也能受益。如果我为了我自己,我在家炼,没有一个人知道我炼功,也不会被抓来迫害。可是我不能那么做,我不能只想得到,而不付出。”政保科有一个邪恶之徒,个头很矮,吵着说:每天给她灌三次。灌食后我回到号里就开始大口大口的吐血,我们全号的人都哭了。第二天,我对他们说:“你们这么做真的对你们不好。”犯罪所长说你就别炼法轮功了,上边有政策,我们就得按照政策来,现在是江泽民的天下,你们斗不过他的。我问他:我只是想做个好人,难道有错吗?他无言以对。

政保科来了好几个人,抓我的那几个人假善的对我说:别想不开了,写个保证就放你出去。还把我家人找来劝我,说什么胳膊扭不过大腿,现在是江泽民的天下,是枪杆子底下的政权,你一个小百姓能改变什么?我问他们:你们明知道我出去会继续炼功,你们不是让我说谎吗?他们感到惭愧。

他们又关了我几天把我释放了。回家后我才知道,他们向我父母要了三千多元钱,说是“办公费”。迫害善良百姓就是江氏政治流氓集团的“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