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洪永玉的申诉书

【明慧网2004年9月28日】

审判长先生:

我叫洪永玉,由于坚持自己的信仰—修炼法轮大法,被起诉并被判刑。本人依法请求申诉。下面几个方面证明我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1、从事实数据上证明:起诉书用从我家搜出的法轮功真象资料和几张真光碟和一些自己用毛笔写好的“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和“还我师父清白”等标语,起诉我利用法轮功宣传品和×教宣传品。在没有列举任何实质性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引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進行了量刑,并得出了“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起诉结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法则。起诉书中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量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我再以发放真象资料和真象光碟的几个主要事实,证明我没有破坏法律的实施。真象资料中有“天安门自焚真象”,我们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检举、揭发、控告权,用诚恳的态度、科学的分析和大量无可辩驳的事实根据和被害人的血泪控诉、检举、揭发、控告了他人制造的冤假错案、栽赃陷害的违法犯罪问题,特别是“天安门自焚真象”所有的事实根据全部取材于“焦点访谈”、“新闻联播”所播出的录音、录像和文字图片。综上所述,我们依法检举、揭发、控告他人违法犯罪问题,绝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2、从方式方法上证明:我们没有破坏法律的实施,前面谈到我们依法向党、向政府及各级信访部门、公检法及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控告他人制造冤假错案、栽赃陷害的违法犯罪问题,这是我们的权利。我们不向政府、向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向谁检举揭发呢?再看制造冤假错案、栽赃陷害的恶人,他们利用“焦点访谈”、“新闻联播”,面对的也是政府和人民群众,可是他们向政府、向人民群众散布的却是违法犯罪的那些东西,与我们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相比较,在这么明白的是非面前,到底谁破坏了法律的实施呢?

因此,面对我们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事实根据,不问青红皂白的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作为准绳去量是没有准绳可言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这问题,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促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为立功的表现,我们不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了“天安门自焚真象”等这么大的案件,有人在天安门自焚现场用器械猛击刘春玲头部使其当场倒地死亡,和猛击头部时器械变形反弹飞起来的重要线索,还有焦点访谈播出的自焚前、自焚现场、自焚后的同一个王进东却长着形状大小完全不同三种耳朵的重大可疑线索;起诉书不但不认定我们的立功表现,却不作任何调查就起诉我破坏法律实施,这不是剥夺了我们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吗?再看制造冤假错案、栽赃陷害的人,有那么多事实证据检举揭发控告他们,而他们却逍遥法外,这不是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吗?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检举揭发控告他人违法犯罪问题,不但没有破坏法律的实施,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才是正常的。

真象光碟和真象资料你们那里都有,都可以看。真理永远经受得住时间的检验。我认为我所做的一切都没有错,让更多的人做好人没有错,我之所以要这样做(发真象资料、光碟和写标语、贴标语),目地是为了更多的人知道真象、不受蒙蔽。

申诉人:洪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