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朝晖于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后,她严格以“真、善、忍”的标准指导自己的言行,工作认真负责,与同事和睦相处,善待病人、从不收病人的红包。但仅仅是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几年来,她三次被非法劳教。
第三次被劳教始于2005年底。2005年12月5日,薛朝晖被泉州市鲤城区公安分局恶警绑架并抄家,家中电脑等财物被抢走。610恶人在找不到任何所谓“证据”的情况下,对薛朝晖草草做了一个三年劳教的决定。当时的“劳教决定书”上是这么写的:“2005年7月15日、16日借职务之便,公开以‘讲故事’的形式向10多名到泉州市人民医院实习的医科院校学生宣传法轮功……2005年12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在其住所及办公室查获法轮功书籍2本,传单3份,及用于制作、储存法轮功宣传资料的电脑、打印机、MP3播放器等”。
先不说中共恶党几年来对法轮功迫害的依据完全是造谣和诬陷、法轮功学员向民众讲述真相仅仅是澄清事实、是和平正义之举。难道一个人“讲个故事”也犯法吗?就可以被劳教吗?而且“劳教决定书”上所说的传单3份完全是捏造的、根本就不存在的,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什么样的人家中不可以有电脑与打印机。以至于后来法院的工作人员自己都说“这个证据不足呀”。
对这种纯属迫害的劳教决定,薛朝晖提出了行政复议,也向泉州市鲤城区法院提出上诉,但仍被维持原判决。最后上诉到泉州市中级法院,泉州市中级法院甚至连走过场式的开庭也不敢开了,干脆在裁定书里写上“此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推了事。至此,薛朝晖真是上诉无门了。但是如果真的“此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何劳教决定书上却说:“……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公安厅法制处在行政复议书中也说:“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泉州市鲤城区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还是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真的“此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此案该属哪个部门的“受案范围”呢?从中许多人也看清了中共喉舌媒体高调宣称的“依法治国”是怎么“治”的。
在上述过程中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有:泉州市人民医院院长林永安,保卫科科长金天赐,医务科职工叶虹,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学生郭萍瑶、陈秀宝、陈剑瑜、叶玲玲,卢贻建、魏武×、刘少雄、黄莹莹,泉州市鲤城区公安分局恶警邓小滨,刘惠滨,片警王思育,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明团,林友松,福建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福建省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泉州市鲤城区法院李连泉,张晓,梁志谦,泉州市中级法院张国民,孙志坚,董丽珠,泉州市检察院等。
对于薛朝晖所受的迫害,许多了解她的医院同事都很同情,许多人私下在议论:人民医院的领导和泉州公安连薛朝晖这样善良的人都不放过,多年来处心积虑、不择手段的迫害她,早晚要遭报应!
2005年末,薛朝晖被转到福建省女子劳教所。从此,劳教所恶警对她采用一种精神上的酷刑折磨:长期单独关押。派其他劳教人员严密监视她的一举一动,不允许她与其他劳教人员正常说话。本来劳教人员都有每个月一次接见亲属的机会。但是连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人权,薛朝晖也得不到、也被劳教所恶警非法剥夺了。三年多时间里,薛朝晖年迈的父母亲求尽了人情才见到女儿一两次面。
即使这样,到2008年12月5日,三年的非法劳教期满了,薛朝晖却还是无法回家与亲人团聚。福建省女子劳教所恶警又找借口对她加期迫害。在长期迫害关押中,薛朝晖脚部溃烂、经常痛得晚上睡不着觉。但劳教所恶警却始终不肯放她回家。
据了解,福建省女子劳教所内参与迫害的恶人有:姓姜的所长、吴品玉、黄晓燕、肖红英、周榕、薛云萍、储欣欣、林玲、郑珑、陈晓东、陈丽珍、李愉、黄敏等。
在此正告那些迫害大法弟子的恶警恶人:善恶有报是天理,只争来早与来迟!如今已有五千多万人声明退出中共恶党组织,恶党的解体是即将到来的现实,如果你们继续甘当恶党的邪恶工具助纣为虐、迫害好人,到那时后悔就来不及了。希望你们能悔过自新,退出邪党组织,善待大法弟子,将功补过,为自己和家人赎回一个好的未来。
我们也呼吁海内外所有善良的人们关注此事,关注这场对千千万万个象薛朝晖这样善良无辜的坚持“真、善、忍”信仰做好人的普通百姓的惨无人道的迫害,让我们共同为早日结束这场邪恶的迫害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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