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被劳教 原黑龙江省电视台编辑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电视台主持人、编辑杨悦女士,坚持修炼使她身心受益的法轮功,在江泽民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法轮功后,二次被非法劳教,遭受了种种酷刑折磨,曾被反吊在门框上摧残,被解除职务。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杨悦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同时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以下是杨悦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事实与被控告人江泽民所违反的中国法律:

一九九五年,我被医生确诊为乳腺纤维瘤,建议手术。我心情烦躁,去北京街头闲逛,在书摊上,一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转法轮》吸引了我的目光。我毫不犹豫买下这本书,爱不释手,从此走上修炼的正法大道。

法轮大法教人修心向善。在同化大法的过程中,我不知不觉的远离了人与人之间的尔虞我诈和争争斗斗,进入到了那种“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美好境界中,找到了人生的真谛。大法让我学会善良宽容,心境日渐平和。对名利的淡泊,使我轻易远离世俗的纷争,洗尽铅华。在我主持播音业务最成熟的时候,电视台节目大调整,我被安排到一个节目组做编辑,不再做主持人工作。这种岗位变动对主持人来说通常都是难以承受的。离开喜欢的工作曾有短暂的失落,但是想到自己是修炼人,在哪里都应该是个好人,在单位当然应该服从领导的安排,我坦然接受了幕后编辑工作。当时电脑刚刚开始普及,我认真自学打字、编排表格,一丝不苟的做好节目的责任编辑和配音工作,任劳任怨,各组编辑都喜欢和我合作。在利益上也不去争抢,有好事留给大家,偶尔替同事垫付杂费从不提及,参评的节目主动让给别人,虽然失去了某些得奖的机会,但是内心坦然平和。

踏踏实实、默默无闻的幕后编辑工作却赢得了领导的信任,过去刻意追求都得不到的荣誉却在我放淡名利后轻易获得,那一年我被评为全厅先进生产者。同时,通过炼功,困扰我多年的慢性肾炎和乳腺纤维瘤不翼而飞。我学法、炼功,沐浴在无边的佛法中,体悟到生命的真正意义和快乐,身心感到莫大的幸福。

被控告人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时左右,黑龙江省公安厅一处的队长王力带领七八个便衣警察将我骗至南岗博物馆附近将我绑架,对我实施了酷刑,非法关押七十二小时。二零零三年十月,我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队长赵玉庆、科长姚福昌对我实施酷刑。酷刑持续五天五夜。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时左右,黑龙江省公安厅一处的几名便衣警察将我骗至哈尔滨南岗区博物馆附近的街上,抢了我的传呼机,将我击倒,蒙上包头强行将我推到车上,押送到省公安厅三楼。我被推到一个房间里,揭下包头,一群便衣警察将我围坐一圈。有一瘦高个子一见我就骂,一个戴眼镜的圆脸警察手拿着燃烧的烟头在我胳膊前比划着。他们把我当作一个什么大头目,逼我说出有什么组织,还有什么联系人。我告诉他们,修炼是个人行为,没有组织。两个人咆哮着将我双臂铐住,反吊在高高的门框上,手铐深深地嵌在肉里。

中共酷刑:吊铐
中共酷刑:吊铐

他们手拽着绳子,一上一下的将我吊起,还猛往我脸上扇嘴巴子。担心留下伤口,特意在手铐和肉皮之间垫上了白色的毛巾。就是这样,我的手腕上还是溃烂好久才痊愈,至今留下了疤痕。被反吊后的双臂,尤其是左臂,麻木了四个月才恢复正常。

当天夜里,我被五花大绑,铐在椅子上。警察睡着了,一想到他们明天还要逼我出卖别人,还要再酷刑侮辱我,我的精神几乎崩溃。我挣脱手铐和绳子,一头向墙撞去!只听“咚”的一声,恍惚中听见慌慌张张跑来一群人,气急败坏地连踢带骂,往我嘴里灌速效救心丸……他们打消了从我身上获得线索的念头,匆匆把我送到哈尔滨道外航运看守所。期间,他们请来电视台机关党委书记李伟来见我。见李伟之前,他们给我卸下手铐,让女警察把我打扮的干干净净的,避免李伟看到我受过酷刑的痕迹。李伟见到我,先是讽刺我衣着不雅,然后撂下一句“杨悦,你好自为之吧!”便扬长而去。

酷刑演示:铁椅子
酷刑演示:铁椅子

在万家劳教所,被要求写“三书”。我拒绝写,赵玉庆和姚福昌令我蹲在一个小瓷砖上反省。我不从。随后令四五个劳教人员一哄而上对我生拉硬拽,我拼命反抗,对他们大声喊:“你们警察执法犯法!我不是没判死刑吗?等我出去,你们都得承担罪责!”赵玉庆慌忙用胶带纸将我的嘴缠了好几圈,边缠边骂。几个人强行将我按倒在铁椅子上。我怒斥:“把胶带纸拿走!我鼻子不通气,死了算谁的?”赵玉庆忙又将胶带纸撕了下来。姚福昌凶神恶煞地扑上来,抡起电棍在我脸上、身上猛戳,边打边骂。蓝光电火在我眼前滋滋作响,姚福昌:“我就是地狱的小鬼!怎么着!我就是小鬼!”我坚持不写三书,被铐在铁椅子上,不准睡觉。两个人日夜轮流看管,我一闭眼就被她们踢醒。一天只允许上一次厕所,正值经期,都尿在裤子里,手脚都被铐在铁椅子上,不能动弹,坐了五天五夜。五天没睡觉,眼前天旋地转,身体忍受到极限,神志不清。直到我被迫签了字,才让我离开铁椅子。脸部浮肿惨白,腿肿得变了形,比以前粗了一倍,手按下去一个深深的坑。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二零零一年七月,我被非法关押到哈尔滨戒毒所劳教。这里关押的绝大多数都是法轮功学员,还有一些吸毒人员。非法轮功学员被当作包夹日夜监视我们,不许我们说话交谈。还有一些人被安排来转化我,他们满口都是污蔑师父和大法的污言秽语、歪理邪说。还强迫我看诋毁抹黑大法的音像资料,被逼写思想汇报。经常安排奴役劳动,叠各种广告印刷品。我只记得用胶水粘糊“葵花药业’的礼品纸兜。不许出门,连大小便都在屋里。全年喝不到开水,饮用的都是生冷的自来水,洗澡也是冷水,冬夏一样。每顿饭都只给主食,一碗没有菜叶的黑色菜汤。

二零零三年十月在万家劳教,被要求写“三书”。我拒绝写,赵玉庆和姚福昌令我蹲在一个小瓷砖上反省。我不从。随后令四五个非法轮功学员一哄而上对我生拉硬拽,我拼命反抗,对他们大声喊:“你们警察执法犯法!我不是没判死刑吗?等我出去,你们都得承担罪责!”赵玉庆慌忙用胶带纸将我的嘴缠了好几圈,边缠边骂。几个人强行将我按倒在铁椅子上。我怒斥:“把胶带纸拿走!我鼻子不通气,死了算谁的?”赵玉庆忙又将胶带纸撕了下来。姚福昌凶神恶煞地扑上来,抡起电棍在我脸上、身上猛戳。边打边骂。蓝光电火在我眼前滋滋作响,姚福昌:“我就是地狱的小鬼!怎么着!我就是小鬼!”我坚持不写三书,被铐在铁椅子上,不准睡觉。两个人日夜轮流看管,我一闭眼就被她们踢醒。一天只允许上一次厕所,正值经期,都尿在裤子里,手脚都被铐在铁椅子上,不能动弹,坐了五天五夜。五天没睡觉,眼前天旋地转,身体忍受到极限,神志不清。直到我被迫签了字,才让我离开铁椅子。脸部浮肿惨白,腿肿腿得变了形,比以前粗了一倍,手按下去一个深深的坑。

酷刑演示:绑在铁椅子上电击
酷刑演示:绑在铁椅子上电击

二零零三年,我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在万家劳教所,所有人不分年龄大小都被强制奴役劳动。早上六点左右就开始干活。包装冰棍杆、挑南瓜籽、挑牙签、到农田里种茄子秧、搬运货物……,年龄大的动作慢,完不成任务就干到深夜,我们帮着干完才能一起睡觉。强制洗脑。非法集训期间,每天被迫坐在不高不低的小塑料凳子上,从早坐到晚,臀部坐伤,结成黑疤被灌输大量的诽谤诬陷大法的音频视频,被迫参加各种讨论,强制答题、写思想汇报,强制发言违心表态。稍有真实表达思想就施以酷刑,身心备受摧残。

3、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看守所、劳教所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二零零八年奥运会期间,电视台把我们几个法轮功修炼者的照片和简介贴挂在门卫处,让武警认清我们的模样,以防我们闯进电视大楼。把我们做恐怖分子对待。严重侵犯了我的公民权。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电视台把我在万家劳教所期间被非法拘役的那段时间作为旷工理由开除了我。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三款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第四款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第五款禁止“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我有理由相信,法轮功学员被摘取了器官。我的理由如下:

二零零五年上半年,我在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期间,全体法轮功学员被强制抽血,说是例行检查身体,但是其他劳教人员除外,患病的除外。既然是检查身体,为什么不给有肝病的人验血呢?而且和正常的体检不一样,装着血液的玻璃管上没有姓名,只有数字代号。一个瓶子要经过好几个护士之手,不许弄混。我认为这种体检有反常规,有为活摘器官做配型的嫌疑。

5、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开始对大法弟子进行疯狂迫害。我的修炼环境突变。七月二十二日,我到黑龙江省政府和平请愿,看到江泽民指使下的黑龙江省政府出动大批公安警察,头戴钢盔,身穿防弹衣,身背枪支全副武装,野蛮拦下公交车,撵走车上的所有乘客,把我们这些和平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强行推上车,集中拉到体育场限制人身自由。

单位领导多次找谈话,要我放弃信仰,各种压力随之而来;那时媒体,电台报纸铺天盖地的打压,制作了自焚杀人等不实的报导,我是电视台的编辑记者,看到自焚报道中,当自焚发生时,两、三分钟之内火就被熄灭,而且还有自焚的整个过程。作为编辑记者,我知道,突发事件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被监控摄像机多角度多镜头拍摄,还有王进东喊口号的声音,这在监控里是不可能听到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事先就有多台摄像机在准备拍摄。也就是说自焚是导演出来的骗局。单位不明真相的领导班子(张克忠、王月仁、崔斌、李伟)在上级的施压下将我和其他三名法轮功修炼者非法送到尚志市附近一个偏远的山里,即“五百一十四插转台”软禁,限制人身自由。分批派单位职工轮流值守,一人值守一周。大约一个月后,单位来车将我们带回单位,逐一叫进厅长张克忠的办公室,被单独讯问是否还坚持信仰,得到肯定答复后又将我们非法送回山里继续软禁。反复两次,历时两个多月。单位以开除公职威胁我。我没有按他们的要求写,又把我调离编辑岗位,令我到龙塔的建筑工地上班。名为上班,实则看管。我每天坐在司机办公室,不许外出。工资降级,按照以前右派的待遇象征性的开一点工资,后来就干脆不给开了。据说,因没达到转化的目的,上级转嫁矛盾,那一年省广播电视厅被撤销了“精神文明奖”,二十万的奖金泡汤了。也就是说,每个职工年底没有拿到五百元奖金。(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给我和我的家庭造成莫大伤害的单位领导,包括下文将要提及的公安局警察和管教,我无意起诉他们。因为他们是被江泽民集团蒙骗的受害者。只是,执行迫害的程度轻重是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在这里提及他们的名字是为了让他们明白真相,不要做江氏犯罪集团的陪葬,从而有个美好的未来。修炼人没有恨。)

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二年七月,我被非法关押在航运看守所,办案人拿着一张纸让我选择在一张纸上签字,说不练了,就可以回家。如果不签字,就判劳教一年。”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二年七月,我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一年七月至十一月在哈尔滨航运看守所,二零零一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二年七月在哈尔滨戒毒劳教所)。二零零二年十月至二零零五年十月,我被非法劳教三年{第一年在哈尔滨第二看守所,后两年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一共被非法拘禁四年。

6、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7、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二零零一年七月,黑龙江省公安厅非法抄家,抢走我的个人财产如下:大法书籍资料等若干本、电脑笔记本、私人生活录像、人民币一千多元。二零零二年十月,哈尔滨市国保大队非法抄家,抢走我的大法书籍二十多本,手机、传呼机等私人用品。至今未还。

8、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精致“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二零零一年七月,黑龙江省公安厅非法抄家,抢走我的个人财产如下:大法书籍资料等若干本、电脑笔记本、私人生活录像、人民币一千多元。二零零二年十月,哈尔滨市国保大队非法抄家,抢走我的大法书籍二十多本,手机、传呼机等私人用品。至今未还。

9、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我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戒毒所劳教。期间被强迫劳动,叠各种广告印刷品。其中一次是用胶水粘糊“葵花药业’的礼品纸兜。

二零零三年,我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在万家劳教所,所有人不分年龄大小都被强制奴役劳动。早上六点左右就开始干活。包装冰棍杆、挑南瓜籽、挑牙签、到农田里种茄子秧、搬运货物……,年龄大的动作慢,完不成任务就干到深夜,我们帮着干完才能一起睡觉。

10、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1、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2、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在我流离失所期间,由于单位经常骚扰我的丈夫,他不堪忍受离开了家乡到外地谋生,受聘于南方某家党报。他的业务好,很快得到重用,但是要把工作关系调到报社,单位要求必须与修炼法轮功的我离婚。我们被迫在劳教所办了离婚手续。

我因修炼法轮功被迫害期间,父母精神承受到极限。母亲本来是个乐观开朗的人,如今神情落寞。电视台台长王月仁一行几人到我母亲家,试图劝我转化。不明真相的母亲以我为耻,嚎啕大哭。母亲当场抽搐神志不清,口吐白沫,高声尖叫,手脚蜷缩一团,全身抽搐。第二次遭绑架的时候,母亲眼看着女儿被十几个便衣警察从家中带走,亲眼看着他们抄了自己的家。母亲承受不了这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沉痛的心理创伤,再次病倒,眼睛看不见了,住院做了手术。直到现在,母亲和我的关系还是不能恢复到从前。江泽民集团煽动仇恨,转嫁矛盾,离间亲情,因迫害造成的亲情伤害难以承受。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我修炼法轮功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心灵,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信仰法轮功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控告人江泽民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操控国家专政工具——公、检、法、司、政法委、610,在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随意的抓捕学员、非法搜查、侵入民宅,并非法对法轮功学员拘留、教养、判刑,以及非法虐待被监管人员。这些政府权力机关及其人员之所以敢公然违法、犯罪,迫害法轮功学员,都是由于被控告人江泽民发布的上述灭绝人性的非法政策造成的,被告人江泽民应该对这一切负责。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被控告人江泽民提起刑事控告: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能依法对被控告人江泽民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泽民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