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沈阳女子监狱折磨 辽宁医务人员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齐国新,女,七十三岁,辽宁省盘锦市,多次被非法关押,二零一三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在沈阳女子监狱遭受迫害,出狱时,满头白发,眼睛半失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齐国新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希望更多的民众看清真相,明白法轮大法好。

疾病缠身 修大法显奇迹

我是一九九七年得法的,因为我是医务人员,就信医院能治病,对气功治病,都视为迷信。退休在家本应享天伦之乐的老伴,却被疾病所缠身,我和儿媳千方百计的医治均不见效,后来老伴学了法轮功,出现很多奇迹,事实不得不使我改变对气功的看法,于是我也看了《转法轮》,有时也看李先生的讲法录像。

说也奇怪,一次刚由会场到家,就上厕所,便的都是稀水,没有十几分钟就去一次,就这样一宿没停,快亮天了,不拉了,我洗澡后,感到身体很轻松,好像这一夜什么都没发生。

这些奇迹的出现,使我走入了修炼法轮功的行列,天天炼功学法,我不再为个人利益去计较,明白人活着是为了什么,就用三个字“真、善、忍”来做人。一年多时间过后了,我的亲朋好友、同事、老同学见到我都说我变了一个人了,过去我是个内向的人,说话很少,谨小慎微,现在整个变了样,都问我什么改变了你?我说是法轮大法。

在北京被非法关押

二零零零年十月一前,孩子们劝我们去外地旅游,十月一日早上,我们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节日时人很多,当我们要离开去外地时,广场中间一些人脱去上衣,露出黄色的炼功服,这时人群向四外散去,中间被武警包围,法轮功学员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冤!”天安门广场上空喊声震天,我对老伴说:你看咱炼功点的学员和警察抢条幅呢,我们也要去证实法轮大法好。就这样我们走入了包围圈。

上百台大客车往外拉法轮功学员,主要街道上,车中都喊:“法轮大法好!”声音在整个北京城上回荡着,在北京被拘留五、六天,被非法押回盘锦,关入看守所,二十多天后,我和老伴被非法劳教二年,我被送到马三家教养所,每天强迫劳动,恶警用各种方式“转化”学员。八个月后,因年龄大,我被放回家。这时,老伴还被非法关在盘锦教养院,他受到迫害十分严重。后来,以身体不好为由,放假检查身体,就放回了家。这次北京证实法所受迫害,给我们身心上和经济上及家庭造成很大伤害。

非法劳教两年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我去找亲戚租房子,有个小区,一户贴租房的广告,我按门铃问:出租房子吗?答:出租。房东没在,你进来等一会,我进门,一看是两位大法的学员,我们说着话,房主人上气不接下气拿着买来的菜果等物品回来,说房子被警察包围了,不一会,警察闯进屋来,不分青红皂白,将我们四人抓走。这次,还非法抓了几个资料点的人,据说有十多人。我在看守所非法拘留近一个月,被非法劳教二年,送入马三家子教养所,入所检查时,血压180,劳教所负责人拒收,我被返回盘锦兴隆台区分局,一名副局长说:因身体情况“保外就医”,押金一万元,就这样,两年后解教。这是第二次非法劳教,这次虽然没进劳教所,但经济上及身心上遭受严重伤害。

冤狱三年

二零一二年四月初,我和老伴清明节去台安扫墓,之后,还要参加亲戚家的婚庆,在台安小住几日,就在四月十七日清晨,县公安局突然闯进住处,说是搜查,就动手翻东西,翻出的多是从盘锦拿来的周刊及没有用的物品,除了我给亲戚要来的《神韵》光盘外,什么都没有,我们被带到公安局,非法审讯了半天,下午,叫我取保候审,老伴被非法关押到台安看守所。

二十多天过去了,审讯者放出风来说:因年龄大了,只要认罪就可判缓,放回家去。法院非法庭审时,起诉书写了物品清单仍然扣上“制作”、“宣传”两顶大帽子,没有说制作了什么,也没说向谁宣传什么。接着问是否认罪?孩子们早就说明必须认罪才能判缓,都跪在地上说认罪,认罪。法官庭审完毕宣布:休庭。回家后,七、八天没有一点动静,我想一定有变,于是离家藏起来了,家人也不知我的去向,法院给家人很大压力,达到连喊带骂的地步,找遍所有亲戚,九个月后,我在沈阳被绑架了,非法关押入鞍山看守所十多天,被非法判刑三年,送入沈阳女子监狱。

入狱后,我被送到入监队,在这里,不给被、褥穿棉衣过夜,七十多岁的人冻得浑身发抖,吃窝头连咸菜都没有,四个人看着,坐在小凳上,逼着“转化”。后来我眼睛出现看不清东西,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黄斑裂孔,严重者可失明,我为了早日回家,就每天参加繁重的劳动,十多个小时,因为按规定七十岁的老人可减刑五个月,劳动减刑三个月,我以二年三个月服完了三年冤狱,我带着满头白发,半失明的眼睛,走出了监狱,这是我人生最大的打击,是什么都抹不去的伤痕。

十六年过去了,江泽民集团的迫害对我们伤害极大,无论是精神上、经济上、身心上受到极大损害,江泽民及其同伙对我们迫害已违犯了《宪法》从三十五——四十条,都犯了罪。从《刑法》也构成了反人类、反社会、反人民罪,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证据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罪犯江泽民必须对公民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也请更多的民众看清真相,明白法轮大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