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六十二岁的赵长胜陈述的部分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一九九五年经人介绍修炼法轮功,通过修炼法轮功,使自己的道德品行得到迅速提高,达到祛病健身,强身健体之功效;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修心向善,行为归正;对稳定社会秩序,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品行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修炼使我理悟,明白了人生真谛。非常感谢我们最伟大、慈悲的师尊。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恶首江泽民出于个人妒嫉心,一手发动了对我们慈悲的师尊和法轮大法的造谣、污蔑、诽谤,针对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残酷迫害,使许许多多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了极大的摧残,在残酷镇压中致死、致残、致伤,致使千万个家庭破裂,数以万计的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法轮功学员遭受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监禁,刑讯逼供,被劳教、判刑以及其他形式的酷刑、杀戮,严酷的精神和肉体折磨,被非法搜查和没收,虐待、奴役和侮辱等各种形式的迫害。原告就是千千万万个因修炼法轮功而遭受残酷迫害中的一个。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早饭后,我被北唐吾乡党委书记张春雨叫到乡党委办公室,张春雨说:现在形势发生了变化,上级要对修炼法轮功的人员实行镇压、打击,不允许党员干部修炼法轮功,要求我立即放弃对法轮功的修炼。我说修炼法轮功做好人,祛病健身于已于国无害,为什么叫我放弃修炼法轮功?张春雨说:这是上级的指示,是原则问题,我是执行上级的指示。又经多种方式的说服,我还是说:我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张春雨很生气的说:你再说还炼法轮功,我就按组织纪律处分你,说完就给昌乐县税务局局长吴经功打电话说了我的情况。(当时参与的人员还有乡长秦华武、副书记张兰村、乡党委秘书等)。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我被昌乐县地方税务局长吴经功调回昌乐县地方税务局。在局长办公室里,由吴经功局长等人又开始以各种方式的逼我放弃修炼法轮功。我说:修炼法轮功做好人,祛病健身,于已于国无害,为什么叫我放弃修炼法轮功。吴经功说:这是上级的指示,是形势的需要,我是在执行上级的指示,如果你不放弃修炼法轮功,不写保证书,我的职务就不保。我说:修炼法轮功没有错,我不写。随后又强迫我到值班室看中央电视台的特别新闻,这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对法轮大法进行造谣、污蔑、诽谤的宣传,并对法轮功修炼人员实行大肆抓捕、拘禁、监禁,实行残酷镇压、迫害。看完节目后,又把我关押在监察室的房间里进行迫害,找来我的亲人进行施压,最后毒计陷害。我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种种压力之下,被迫违心的写了所谓“保证书”,是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了不再修炼法轮功,才让我回家了(当时参与的人员还有副局长王桂平、纪检组长丛相贤、监察科长周建平等)。
后来我在明慧网上发表了严正声明: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一律作废。
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九时许,我在昌乐县佳乐家超市门前发放法轮功真相光盘时,遭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帮警察非法抓捕,非法拘禁在刑警大队西边的房间里给我拍照,问我住址,叫什么名字等,我没有回答他们。他们已知我是修炼法轮功的,就给赵世胜打了电话(当时赵世胜的职务是昌乐县国保大队副队长)。赵世胜到了刑警大队,和他们交流了情况后,然后由刑警大队的几名警察把我押送到昌乐县城东派出所非法监禁。
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晚十时许至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下午,我在昌乐县城东派出所遭受了非法拘禁、监禁、刑讯逼供和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财产、财物被非法抢劫,财物被毁坏、破坏,精神和肉体遭受了严重的摧残和痛苦。
我被非法监禁在城东派出所,赵世胜逼问我叫什么名字,家庭住址等,我没有回答。赵世胜又打开电脑查找我的信息,查找到了我的户籍档案,又查找到了我的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赵世胜问我,你看这照片是不是你,我说看不清楚,他又找来老花镜让我看,我说是,然后他们把我铐在铁椅子上。
酷刑演示:铁椅子 |
由赵世胜、城东派出所指导员冯某某带领十几个警察、协警来到我的住所,强行打开门锁,恐吓家人,非法搜查(此时没有出示任何的法律证件),把我所有的大法书籍、师父法像、一应大法真相资料、辅助材料,刻录机、光盘(包括刻录的和空白的,一应辅助材料)抢劫一空。还有与大法真相资料无关的电脑一台(儿子专用),箱子、手表等物品一并强行抢走、偷走。部分财产、财物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破坏,整个家给翻腾的乱七八糟,一片混乱。所抢物品没给任何的收据。这是典型的在违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零时左右)
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至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时许,我在昌乐县城东派出所遭受了非法拘禁、监禁、非法查体等残酷迫害。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至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我在昌乐县看守所遭受了非法拘禁、监禁、饥饿、强迫劳动、拥挤、长时间不让睡觉,医疗贫乏等各种酷刑折磨,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了严重的虐待和摧残。还遭受了刑讯逼供,非法逮捕、非法被起诉,被非法强行判刑八年。这些严重的虐待和侵权行为都是我因为和平、合法的修炼法轮功而导致的。(在昌乐县看守所期间:我先后在七号监室、十一号监室、二号监室。在二号监室时间是: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至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二号保号所长南某某)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我被非法关押在山东省监狱遭受了非法拘禁、监禁、监控、殴打、体罚、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跟踪等残酷的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严重的虐待、侵权,非法搜查和没收财物以及强迫“转化”,逼迫看、写污蔑法轮大法、侮辱师父的东西等等酷刑折磨,致使我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了残酷的折磨、摧残、痛苦。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我被昌乐县看守所非法押送到山东省监狱遭受残酷迫害。我被非法关押在山东省监狱十一监区。开始一个叫姚云霞的对我谈话,先问了我的一些基本情况,又问了我修炼法轮功的情况。我说法轮功好,于已于国无害。姚云霞说:凡是来这里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必须写“五书”。就是必须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都必须接受强制“转化”。(当时山东省监狱长齐晓光、政委战化成、十一监区长张磊光、教导员李伟)十一监区主任姚云霞(犯人)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晚饭后,在姚云霞的授意安排下,让我在一间值班室的房间里,让六个年轻体壮的年轻人(犯人)强迫我写“五书”。开始拿来别人写好的样本让我比照着写,只签自己的名字。我说我不写,他们说十二点前必须写好,开始还让我坐在小凳子上,看我不写,就不让坐小凳子了,让我蹲着,我还不写,他们就拿着我的手写,我也不配合,这时有人把灯熄灭了,房间里漆黑一片,他们开始实行暴力行动,按住我的头、腿、胳膊,踩两手、头、脚,当时疼痛难忍,我就喊叫,他们一听喊叫,更变本加厉,又捂我的嘴,踩我的头,直至折磨的大汗一身,浑身没一点力气,话也说不出来。他们也用尽了力气,这时已经下半夜了,他们休息了会儿又说,再不写,还继续。这时我的两手已经肿起来了,浑身疼痛,我说手都这样了,怎么能写字,他们又拿着我的手,强逼着我写。
酷刑演示:脚踩在手上 |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我被关押在山东省监狱十一监区二十组遭受残酷迫害。(十一监区是山东省监狱专为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者而设置的专业化监区,所利用的人都是挑选的,大多数都是些死缓、无期、刑期长、杀人、暴力、抢劫、黑势力等罪犯,采用以高分、减刑多、快来促使他们施行暴力。)(时任十一监区长张磊光,教导员李伟,监区主任姚云霞,二十组长石峻屹,包夹王文俊)二十组属严管组。
严管组每组负责对一名法轮功修炼者强制“转化”。在这间屋里只有残酷迫害,强制“转化”、强迫、逼迫、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逼写、逼看污蔑、侮辱、诽谤、陷害法轮大法和师父的东西,如不按他们的要求看、写,各种各样的酷刑折磨随意使用,在这样的酷刑折磨下,我的精神、肉体遭受了极大的摧残和痛苦。
二零零九年四月份我被关押在十一监区六组遭受残酷迫害(组长杨正钰,包夹周春生)。表面上的形式与二十组有所不同,但是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执行着山东省监狱制定并实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残酷迫害,强制“转化”政策。六组的迫害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天天写污蔑大法、侮辱师父、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等东西,每天都有作业任务,完不成作业的或未按规定要求写的,各种各样的酷刑折磨随意使用。由纪律组统一施行,各组只汇报情况。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五年六月我被非法关押在四监区遭受残酷迫害。在这期间我遭受了非法拘禁、监禁、监控、跟踪、体罚、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残酷的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严重的虐待、侵权,非法搜查和没收财物以及强迫“转化”,逼写污蔑大法和侮辱师父的东西,即(思想汇报),致使我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了极大的摧残、痛苦。
山东省监狱四监区主要是对刑事犯罪人员实行劳动改造的监区,以生产劳动为主。负责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由一名教导员和一名专职警察具体负责。时任教导员邹某某,专职警察邵保宾,二零一一年教导员王传海。参与迫害的(犯人)还有董文臣、黄大桥、姚怀勇、解洪林、菊光仁、李文东、苗怀东等。迫害的手段是非法监禁,监控、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和没收财物、体罚、逼写《监规》和污蔑大法的东西,各种酷刑随意随时使用。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一年四月,我在四监区新收组遭受残酷迫害,只在一间房内不许随便离开,有专人看管,轮流值班。每天强迫写《监规》,每月逼写《思想汇报》,不许与其他人随便交谈,如果违反规定(规定是他们自己的规定)。体罚、精神折磨随意使用。此期间:我被严管两次,第一次三个月,第二次四个月。“严管”,就是更加严厉的管理,限制人身自由、体罚、精神折磨等,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了极大的摧残、痛苦。
二零一一年五月至二零一五年六月我被关押在四监区23组、21组遭受迫害,这期间和以前的迫害形式有所不同,限制人身自由不那么严了,可以房外活动,但不得离开监区,给安排了劳动任务,劳动时开始有专人看管,不许与法轮功修炼者说话、接触、交换物品,每月逼写汇报一次,要按照他们的意图写,如果不合格各种形式的惩罚随意使用。
十六年来,我不仅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了极大的摧残、折磨,在财产、财物、经济利益上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破坏和损失;亲人亲属在精神、肉体上遭受了极大的摧残痛苦。二零零八年六月我因合法修炼法轮功、遭受非法抓捕、逮捕、判刑、入狱,同时被开除公职、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家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十六年来,我们法轮功修炼群体遭受着重重苦难,无论我们上访也好、印制、宣传真相资料也好、打横幅也好,在主观上没有哪一个行为所体现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客观上我们破坏了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根本就没有。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此我对江泽民所犯罪恶提起起诉:起诉江泽民迫害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错用滥用法律条文的渎职罪、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此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