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以往非法开庭一样,法庭周围便衣密布,特警林立,不法人员暗中录像。有一个警察甚至公开录像。这个男人身高一点八米左右,白脸,卷曲的头发,警号是:951756。有法轮功学员大大方方迎上去,告诉他不许录像,他狡辩说是“执行公务。”学员告诉他这是“侵犯人权,”并且要给他照相时,他才收敛。
连山区法院多年来没有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法律规定,而且刁难旁听的亲属,以“房间小”为由,每个当事人只允许两名家属旁听。亲属依法要求旁听,被门口一个五十来岁的警察蛮横的拒绝。四名律师进入法庭后,发现旁听席上还有很多座位,强要求李福山依法增加旁听人数,被无理拒绝。
“公诉人”重复滥调 律师做翔实的无罪辩护
非法庭审中,所谓的“公诉人”连山区检察院李清艳(曾经多次诬陷法轮功学员)机械的念着邪党安排好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以非法搜查得来的大法书籍、资料等作为“证据”构陷六名法轮功修炼者。
四位正义律师为当事人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依据《宪法》和法律,逐条驳斥了公诉人的所有指控。
律师认为:所有“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是法轮功修炼者、信仰者。而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所有资料都是法轮功学员私有财产,与本案罪名没有任何关系。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证据特别是书籍、光盘等都必须是实物而不是照片,而公诉人没有在法庭上出具任何实物证据,因此,所有证据均属无效。
律师从刑法原理“四要素角度”充分论述了当事人主观上既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而且作为一个平民百姓根本就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只有那些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
律师欲在当庭递交当事人起诉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并且开始宣读起诉书内容。被李福山(审判长、法院副厅长)无理拒绝。律师据理力争,反复强调“诉江书”与本案有着重大关系,坚决要求当庭宣读,律师认为:我的当事人控告江泽民,只能证明他(她)们是受害人,而江泽民才是被告。李福山几次打断律师的发言,致使律师没能宣读完诉江书,最后“诉江书”由法警送给了李福山。
律师问G法轮功学员,你写了“保证书”,你参加了“邪教组织”了吗?你破坏了“法律实施”了吗?你信仰的“真善忍”有罪吗?他们放你出去了吗?G最后不承认自己有组织活动。
律师指出:本案是一个根本就不应该开庭的。因为案卷几次“退侦,”一直退到公安局(侦查机关),而且所谓“补充侦查”没有任何新材料。按照法律规定早就应该放人,可是连山区法院竟然违法开庭,这是为什么?
律师说: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既然,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人误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
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X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接着,《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这个诬陷。辩护人认为,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据。
律师告诫公检法人员:破坏公民信仰自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律师指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被告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被告人的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当庭要求“告诉人”撤诉。
法轮功学员自辩无罪 要求当庭释放
五位法轮功学员正念十足。他们被绑架到连山区法院,刚一下车,就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声音洪亮,震动法庭内外,就连法庭内的人包括律师都听到了喊声。刚一进法庭,法轮功学员们接连喊着“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下午开庭时,朱云刚一进法庭,就双手合十,向法官及大家问好,说道:“请你们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记住大法好,幸福保平安。”朱云拒绝坐被告席上的椅子,昂首挺立,还几次双盘打坐,单手立掌发正念。李福山曾经叫法警给朱云戴上脚镣,朱云坚持立掌端坐,岿然不动,后来李福山默许了。非法庭审当中,法庭外有人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声音震动了法庭。
非法庭审时,李福山用“被告×××”称呼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立即纠正他说:我们不是“被告”,我们是无辜的,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才是被告。
在法庭上,法轮功学员们全部否定被非法强加的罪名、指控,要求撤诉,要求当庭释放。
朱云指出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以“真善忍”为原则做好人无罪,信仰法轮功无罪,法轮功修炼来去自由,没有组织,要求当庭无罪释放,要求撤诉。
古凤丽在“最后陈述”中,告诉法官们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古凤丽述说自己被非法关押以来,家属受到很大打击、伤害,丈夫徐铁英含冤离世。告诉公检法人员不要迫害法轮功。
王英姿在“最后陈述”中,一直在讲大法真相,李福山几次打断她的发言,王英姿持续的讲着,最后四、五个法警按住她,在七嘴八舌乱喊中,她才停止了讲话。
邢家秋、张秀英夫妇双双被绑架一年多,家里两位老人年近古稀,孩子正在读中学,没人劳动,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今年又遇大旱年,庄稼几乎绝收,今后祖、孙两代人的生活面临艰难的困境。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学员造成多少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这次非法开庭,“公诉人”不仅念公诉书时声音微弱,有气无力,而且辩论中,除了照本念完之外,没有再次提出不同意见,没有抗辩,甚至审判长也没有问她是否有不同意见。整个庭审中,李福山除了拒绝接受律师的刑事控告书之外,也没有使用太激烈的语言。
最后李福山只是一敲法槌宣布庭审结束,没有说明何时宣判。
冤案回放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早六点多钟,葫芦岛市小食品批发市场经营“洋洋商行”的法轮功学员王英姿(女)被连山区东城刑警队警察绑架,家被抄,电脑和手机被拿走。七月二十四日早上六点多,钢屯法轮功学员谷凤丽(女)、高作奎、张秀英(女)、邢家秋被连山区分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被绑架的还有朱云(女)。
连山区国保大队陈玉龙等人把六名法轮功学员故意拼凑成一个案子,以“犯罪同伙”和莫须有的罪名构陷他们,非法关押一年多。
参与本案单位和人员:
连山区检察院:李清艳(女),(还有一人)
连山区法院:
李福山:审判长(副厅长)办电:2164525 手机:15642963172
康翠平:审判员(女),办电:2164505,2164517手机:15642963175 18504291776(新)
孟凡星:审判员(男)
办公室: 2164505 2164517
荀巍巍:13700197799 办公室: 2164505
一、连山区法院院长:
郭 彪 院 长 2164111
朱永存 副院长 13998980003 2164112
刘恩栋 副院长 13052668777 2164115
陈天文 副院长 13904298878 2164116
康广欣 副院长 13704291357 2164117
刘汉国 副院长 13309895595 13019991688 2164118
常 海 副院长 13130979900 2164398
杜伟平 纪检组组长 13942941269 15642963119 2164119
魏爱君 政治处主任 2164155
魏艳妮 办公室主任 13804290000 1864295000 2164000
季爱华 执行局局长 13842950000 15642963170 2164012
二、刑事庭
王 丹 厅 长 13898788828 2164500
李福山 副厅长 15642963172 2164525
刘立春 副厅长 15642963223 2164503
高经纬 副厅长 2164502
刘晓棠 副厅长 2164502
沈旭 副厅长 15642963268 216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