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247、232、248、254、234、236、237、238、297、399、263、267、270、275、245、244、以及246条。
田涛女士控告说:“在这16年的打压迫害中,我被非法拘留关押4次,劳教一年。肉体上和精神上都承受了难以承受的折磨与痛苦。根据中国《宪法》、《刑法》规定,江泽民犯罪集团犯下了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侵害公民言论自由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报复陷害罪,侮辱、诽谤罪;犯下了违反国际法律的酷刑罪、危害人类。因此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迫害元凶,首犯江泽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同时要求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迫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以下是田涛女士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1997年,经一位朋友介绍开始修炼法轮功。刚修炼不久,长期困扰我的严重失眠,心悸、心跳的病症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并康复。随着学法修心,炼功,我的慢性肠炎、胃窦炎、貧血、走路腿脚酸软、蹲后起来时眼冒金星等一系列病状很快都消失了。那时我真切的感受到了无病一身轻的快乐,上班下班都好像有使不完的劲儿,既节省了看病时间,又节省了一大笔医药费。因为在生活中尽可能的用真、善、忍来要求自己,不重名利,学着多吃苦,多忍耐,所以家庭也更加和睦了,亲朋相处的更加亲密友善了。
1999年7月,被告人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法轮功发起人类最残酷、最邪恶、最恶毒的疯狂打压与迫害,使亿万法轮功修炼者陷入被迫害的深重苦难之中。这一切都是江泽民一手操纵、策划、命令和指挥下进行的,地方官员作为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对我们法轮功修炼群体的各个成员实施了残酷的迫害。
(一)遭绑架、非法搜查
2000年刚过完年(没有记错的话是2月11号正月初7),我去上海市七宝金球花园朋友家,刚到不久就被绑架到七宝派出所关押笔录,到晚上大约11点左右,转到梅陇派出所关押,然后非法搜查住所,搜去大法书籍和大法资料。多人轮番审讯,不让回家,不让自由出入厕所,骂野蛮话。意图让我放弃修炼。一直到第二天晚上才回到家里。
江泽民犯罪团伙犯下违反《宪法》第35条的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罪,第36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7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第38条侵犯公民的人格罪,第39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罪,违反《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
(二)被非法劳教一年
2000年3月初(时间隔得太久可能有出入)我到北京写了一封人民来信给江泽民,刚走到天安门还没有走到信访办就被绑架到了天安门广场旁边的派出所关押,晚上转到上海驻京办事处(专门截止法轮功上访的)审讯,我精神上受到了难以承受的压力,直到第二天下午乘飞机到上海,再转到上海梅陇派出所(机票自负),又是一夜审讯。
第三天傍晚把我送闵行区看守所非法羁押一个月,吃住,大小便都在一间房子里,彻底失去人身自由。一个月后取保候审,期间监视居住,跟踪上下班。2000年4月20号,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判我一年劳教。
刚进劳教所时,就严管,两个包夹(劳教所中其他服刑人员)监视,在此期间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受到监控并汇报、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她们和同监室所有人的利益同我的“表现”捆绑一起,一方面不想连累别人,另一面又不能昧了良心污蔑大法,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压力;同时还强迫我在很低很窄的小凳子上抄监规,一整天一整天的抄,不准自由活动。一坐就是一个星期,坐到屁股、腰腿疼痛难忍;晚上借故不让睡觉,昼夜都不许自由上厕所并有人跟踪,还要求我不许和任何人说话;还威胁说:如果“上诉”,或“不认罪”就可能加刑。
后来进车间长时间高强度劳动,常常加班到凌晨两三点钟,每月劳动完成指标都定得很高,本来完成指标就很困难,却常常把我强行调出去看污蔑诽谤大法的片子,身心的折磨无以言表,目的是强行洗脑,强行转化。
每天都不超过6点就起床,有时5点就起床了,晚上加班到深夜,第二天还老早起床,这样持续了一两个月,严重缺觉,集合站队时都能睡着,报数错了就开罚单,晚上惩罚面壁而站。吃饭时间不超过15分钟(连站队打饭一共),洗澡包括洗衣服不超过15分钟,常常是衣服没有清洗干净就没时间了。生活受到虐待,精神受到难以忍受的折磨。就这样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就劳教,不能上诉,失去自由,身心受到了极度的摧残。
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犯下违反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犯下违反《宪法》第35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罪,第36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罪。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三)被强行绑架洗脑
2005年7月15日我正在家里洗衣服,梅陇派出所和闵行区公安局的警察,不容分说的就把我绑架到了梅陇派出所审讯,晚上转到闵行区看守所关押一个月,他们还非法搜查家里,搜走了大法书籍资料、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和电子书等。
非法关押期间戴了一次手铐3天,吃饭上厕所都很困难。审讯了3次,其中一次是星期六特审,不知是什么样的房间,很阴暗,警察表情特严肃,我的精神压力很大,但我确实没什么好说的,也就什么都没说。一月还没到就被迫害的生病了。
一月后把我强行送到洗脑班两个月,每天不是放伪造的污蔑大法的片子,就是不断的有人来胡搅蛮缠的来转化,搞得人头胀痛,晕眩,目的就是要我放弃大法修炼。这种精神暴力我已承受到了极限。
3个月后我回到学校继续迫害,不让我上课,没有任何依据和文件就取消了教师资格,扣发拘禁期间的1个月工资,后半年奖金,从此发我科员工资。
更荒唐的是:安排我打扫学校所有厕所(7个),整个学校一半的环境卫生,学校集会的阶梯教室、后来,减少了打扫厕所,却加了学校所有资料的油印(这本身就是一人的工作量),还增加了自然课专用教室、劳技课专用教室,学校会议室,校务室,及一到四楼的楼梯间的所有窗户玻璃都是我擦,直到2008年7月才换到了学校卫生室工作,但工资一直是职员工资,到现在也还没有恢复教师资格。
江泽民犯罪集团犯下违反《宪法》第36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7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和《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2条。
(四)被强行关押一个月
2006年6月13号,上海峰会前两天,我正在学校上班,突然被学校的书记叫到他办公室,结果被强行绑架到梅陇派出所,学校办公室遭到搜查。到了派出所什么也没有问,晚上被不知缘由的送到闵行区看守所,我反复追问看守所警察为什么无端绑架我,他们只是说:现在是峰会,你是聪明人,你懂的。一月警察没有问话,就这样无故的被非法关押一个月,使我和家人名誉和精神都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月工资被扣除。
江泽民犯罪集团犯下违反《宪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
综上所述,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所作所为给我和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众多的法轮功修炼者和家属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难以磨灭的伤痛。他们对法轮功的打压和迫害,从根本上,破坏和践踏了法律,破坏了诚信、实事求是的社会风气,让老百姓真切的觉得有权就可以肆意妄为,形成了权大于法,威慑于权力的淫威之下极坏的观念,破坏了人们的正信和社会道德,使社会秩序极度混乱。特别是对法轮功的法外迫害,破坏了司法制度,造成了司法混乱、司法黑暗。这一切都是江泽民一意孤行,一手炮制的指挥的,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全国性的大面积迫害,妄图群体灭绝法轮功。
可悲的是地方上的那些参与迫害的群众也是被迫害的一员,跟着干坏事,将来落得个好坏不分、忠奸不辨的坏名声,也许还要为江泽民犯罪集团背黑锅(因为毕竟具体坏事是他们干的),同时,有些还有良知的警察看到炼法轮功学员受到的残酷折磨,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折磨。鉴于这些,虽然我不会去怨恨他们,但是这些人如果不及时停止迫害和醒悟,将来一定要负法律责任的,我从来都相信“因果”,种了这样的“因”就会得这样的“果”,这是一定一定的。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权,为了维护社会道德,希望我国法律恢复正轨,能够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结束这场迫害,使人们的生活步入正轨,所以必须清算江泽民的罪行。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江泽民提起刑事诉讼。希望政府坚决果断的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将祸国殃民的江泽民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