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俊表示,法轮功教人向善。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被控告人江泽民利用其权力,操控全国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铺天盖地、连篇累牍的滚动播放中央电视台编造的所谓“一千四百起因练习法轮功自杀、死亡案例”等虚假新闻,大肆诽谤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进行妖魔化抹黑、栽赃宣传,严重侵犯了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名誉权。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口头密令、授意指挥下,各级“610办公室”操纵公、检、法、安全、武警等机构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法轮功学员实行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体灭绝政策;十多年来,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超过三千多人,至少六千人被非法判刑,超过十万人被非法劳教、强迫劳动,数千名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众多无辜法轮功学员遭到酷刑、失踪、虐待;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610办公室”或政府、企业设立的“洗脑班”进行邪恶的“转化”(以暴力、虐待为手段强制其改变对法轮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迫害;无数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还受到政府官员经济上的敲诈勒索、被逼迫失业、失学、离婚或流离失所等。
下面是控告人冯志俊陈述他本人遭受迫害的事实和证据:
我原有神经衰弱,胃溃疡等病,十多年治不好,听人说炼法轮功祛病健身效果好,便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和妻子田友莲、母亲陈丕兰一起开始修炼法轮功,炼不长时间我的神经衰弱、胃溃疡不治而愈,我妻子的眩晕症、习惯性感冒、腿痛,我母亲的心肌大面积缺血、肩周炎等病也都逐渐好了。
法轮功要求修炼人要用“真善忍”的标准约束和规范自己言行,我努力做个好人,不争不斗,不贪不沾,清清白白做人,工作上尽职尽责,不挑不拣、不分内外,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因我和我的家人都身心受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非法取缔法轮功后仍坚持修炼,并以个人修炼受益的经历向别人讲法轮功真相。为此,在江泽民的策划、组织、操控下,周口市610办公室,公安局,法院对我实施了非法刑事拘留三次、劳教一次二年、判刑一次四年、行政降级一级一次、行政开除一次,严重侵犯了我的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以参加法轮功活动为名传讯,在国保大队办公室逼供三天,三天不让睡觉,二十九日被刑事拘留,关押在周口市看守所,十月二十一日取保候审,同日被送到市直举办的所谓“法制学习班”非法关押、强制洗脑一个月。二十八日对我办公室、家庭进行搜查,抄走录音机一台、炼功磁带、书籍等物品(证据有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因散发真相资料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非法关押在西华县看守所,二零零三年一月九日周口市劳教管委会决定劳教二年,送许昌劳教所,因年纪大、有病,劳教所不收,回来后又关押在西华县行政拘留所。家里去要人,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让家人拿了保证金后按所外执行,释放(证据有劳教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二零零九年一月四日下午,我骑自行车在周口市长青路与周口市国保大队的人相遇,他们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将我强行绑架到国保大队,非法搜身后,拿上我的钥匙到我家搜查,不带我去,也没有向我出示搜查证,搜查回来后让我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清单上填写的是:扣押电脑一台,MP3二个,法轮功书一本,法轮功光碟十四盘。因搜查时我不在场,我知道有两张碟是新年晚会节目盘,其它的是电脑系统盘、电脑/MP3/MP4驱动盘,文件格式转换工具盘。后又让在补办的搜查证上签名,我拒签。其行为违犯了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属绑架,非法搜查,非法取证,伪证。
一月四日晚送周口市看守所关押,一周后,报捕,检察院没批,也不放人,仍继续关押。六月劳教一年半,许昌劳教所不收,仍不放人继续关押,九月再次报捕,不知道为什么这次批了,十月移送起诉,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罪事实部份就三句话:被告人长期坚持法轮功立场,积极参与法轮功活动,与一只大帽子“社会危害性极大”,而没有具体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证据也只是非法搜查时扣押的几样东西。
我坚持炼功是为了祛病健身,人心精神的提升,是宪法规定的个人信仰自由的权利,给人讲真相也完全是为救人,也为了不再受迫害,完全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其它政治目的。客观方面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客体方面,我在检察院办案十八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退休啦,修炼个法轮功,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我个人修炼,理智平和的向人讲真相,使人身体健康,道德回升,社会安定,哪有什么社会危害呢?相反的是江泽民运用大量的民力财力对法轮功修炼者镇压、迫害、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打死打伤、活摘器官才给社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
法院在江泽民的“610办公室”的操控下,在我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没有主观故意、犯罪事实不清、没有犯罪证据、没有社会危害的情况下运用刑法第三百条判处我有期徒刑四年。我不服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法院,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属枉法裁判。法官是懂法的,不是江泽民及其“610办公室”的命令指使,法官是绝不会作此枉法裁判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已构成枉法裁判罪。绑架,非法搜查,超期羁押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已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
二零一零年四月送郑州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采取说教、严管,不转化不准和非帮教人说话,不准随便行动,不准家里人接见,不准和家人打电话,强制看洗脑的光盘等各种方式强行转化,要求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其行为违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构成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日刑满释放回家后才知道我被单位开除,退休费等待遇都没有啦,找单位要处分决定书后发现是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处分,是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判决生效之前做出的处分,处分的事实根据是六年前曾被刑事拘留、劳教、行政降一级处分。单位迟迟不给解决生活待遇问题,多次找单位、市、区政法委领导,才在一年七个月后解决每月四百元的生活费。
综上所述,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尊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