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荣女士在控告书中说:“十六年来,常有610、公安、社区的人到单位、到家里及老家骚扰,对我跟踪监视、监听电话,在街上走路时多次被偷拍照片、录像,在我没有生活来源打工、洗碗、做保姆、做缝纫工时也没停止过对我的迫害。这么多年中,我被迫的一次次搬家,一次次的找工作,这给我的身心造成极大的迫害。”
因此请求最高检察院对被控告人江泽民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绑架罪、酷刑罪、迫害罪、非法逮捕和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等罪等进行清查,将其绳之以法。
下面是胡桂荣女士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我以前身体不好:贫血、腰背腿痛、胃病、心慌、心律不齐、晕厥一次(掐人中穴位才醒来)、心情不好、看不惯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一九九七年六月,心里闷找朋友诉苦时,朋友给我介绍了法轮功,她说学了法轮功心情就舒畅了,身体就好了。
第二天清早我到公园里很容易就找到了炼法轮功的人群,她们很热情地给我介绍说法轮功的强身健体、修身养性的功法,做事为别人着想,遇到矛盾找自己的问题,炼功不收费。在世风日下的现实社会里,我接触到了一个与众不同的群体,我很感兴趣。
炼了几天后,感到这个群体的人很坦诚、很善良。看了 《转法轮》书后,我明白了做人不是争强,是应该为他人着想的、乐观的,人生不是漫无目的的走向坟墓,是有归宿的。不知不觉中,身体全好了,心情也舒畅了,工作认真负责,家庭和睦,在一九九八年湖北发洪水时我捐赠了三千元,这要在我修大法之前是不可能做到的。
可是,就在亿万法轮功学员由衷感恩法轮功创始人时,被控告人江泽民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忌,于一九九九年七月滥用职权,践踏《刑法》、《宪法》 和《国际法》,成立了非法组织:“610办公室 ”,密令对以“真、善、忍”为信仰原则的法轮功学员群体实施“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人性的迫害,使众多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遭受酷刑折磨,甚至被活体摘取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被迫害的妻离子散、失掉工作、失学、剥夺退休金。我也不例外,在恐怖的迫害之下,身心也受到了严重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我所在部队的人知道我炼法轮功后,把我控制在家,切断了家里的电话,强制我看栽赃、陷害法轮功创始人及法轮功学员的电视节目,看完后问是否还炼。接着把我们三人分别关在确山县某部教导队的不同地方,分别派专人看管做洗脑转化,让亲人来做工作,写不炼功的保证书、交法轮功书,否则不让回家,同时也非法抄了家,直到八月底,同年底被转业。
二零零零年九月底,我刚到朋友家,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区公安局人员闯入抄了朋友家,也抄了我的家,以我们炼法轮功的名义把我们绑架到驻马店市看守所,三天后取保候审,勒索三千元钱。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我在驻马店市医保处上班时,确山县国保大队、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人说我传法轮功资料,将我绑架、抄家,先后非法关在遂平县看守所、驻马店市看守所、确山县看守所。在非法组织610的操控下,确山县法院非法判我一年,又超期关押近五个月。孩子他爸于二零零五年七月被迫与我离婚,二零零七年十二月我被单位开除。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我在上班的路上,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派出所的警察拦截绑架,抢走我的包后说:她包里有法轮功资料,把她抓起来。绑架中撕裂了我的衣服,打我的头,几个人把我推到车上,把我的双手扭向背后向上,非法抄了我的家,关在驻马店市看守所十七天。出来后听说家里翻的乱七八糟,连床板都掀了。经我查找,抢走了我七千多元的私人物品,抢走的四千多元现金、身份证。
二零一三年三月,西园派出所国保趁我不在家时,带社区开锁的人侵入我租住的房子录像,房主害怕不让我住了。
二零一四年七月,我与朋友正在街上走,河南泌阳县板桥派出所的人说我们宣传法轮功,将我们俩绑架,她们吼道:不通知家人。并抄了我租住的房子,第二天回家。又一次被迫搬家。
被告人江泽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挥者、组织者、策划者,是真正的犯罪主体,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传授犯,江泽民应承担刑事责任。被控告人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构成严重的犯罪,已触犯了《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以及违反《宪法》三十七条和《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国家习惯法》、《防止与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法律条文。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和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虽有江泽民负全部责任。但是善恶有报是天理,希望那些还在跟随江泽民行恶迫害好人的人,请你们赶快悬崖勒马,找回自己的良知,为自己、也为家人积点福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