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廖建平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我叫廖建平,惠州市惠东人,我于一九九六年八月看了借来的《转法轮》一书,按照《中国法轮功》中的图解自学功法,学炼到第七天,竟然解除了我两年多的腿膝盖处副韧带受伤的疼痛,我衷心佩服法轮功创始人的无私奉献,将真正的大法正法洪传于世。法轮大法教导按“真、善、忍”特性做好人,提高道德品质。这样的功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随着炼功的深入,在清除了一种“疥疮”的疾病后,本人与同龄人比较显得很年轻,我更加珍惜这有益身心健康的大法。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后遭受迫害的事实:被非法劳教两年,三次被非法关押至看守所,一次非法拘留, 三次被非法拘禁至洗脑班,三次遭非法抄家,以及难以计数的上门恶劣骚扰。合计被非法迫害天数约一千一百三十八天,约三年多的时间。在这长达十六年的时间里,在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我本人经历了极其残忍的肉体、精神和经济的迫害,给本人及家庭带来极大的创伤,非言语所能形容。
被折磨致精神恍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出于嫉妒,以一己之私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经过一年多的思考,我知道迫害“真善忍”会带来道德沦丧,把人拖入地狱,我抱着善念决意向政府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我进京上访,到天安门广场询问警察时被非法抓捕关押天安门广场公安分局,分流到顺义南彩派出所,被以“治安拘留”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关押在顺义拘留所,转押广东驻京办。从此被“610”当作典型重点人物展开长达十几年的迫害。
非法押回本县后,我被县“610”公安局(李志军)关押第二看守所做奴工,非法刑事拘留,再被县“610”公安局(王文信)转押市三栋劳教所(洗脑班),此次共非法关押六个月。期间马观新、冯娘甲没收我随身带的1600多元,家里母亲被逼交2000元,冯娘甲又勒索了500元,政法委“610”非法抄家,非法侵吞总金额约为4100元。
二零零一年九月,我因写严正声明,被“610”、公安局(王文信)等人非法抄家,非法刑拘“轮拘”关押第二看守所,每天强迫做二十小时奴工,锋利的钢枝刺破双手鲜血往往把白色的丝花染成红色。王文信采用轮番超期非法关押,把我折磨迫害致精神错乱、恍惚,逼我写了“保证书”,至二零零二年六月非法关押九个月才放回我。
妻离子散 父亲悲愤离世
我两次连续被非法关押迫害,前妻在“610”、坏人的教唆下到法院起诉离婚,掠去个人所有财产,幼儿园阳台上女儿大声哭嚎:“爸爸你要来看望我呀”,女儿流泪我心在滴血。
偏瘫的父亲由于我被非法关押而缺失照顾,兼之遭受惊吓,一年多后身体恶化遭两次截肢,悲愤过早离世。关押迫害使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人财两空;还给我留下可怕的病毒感染。
“610”把我安排在社区监控做临时工,而我唯有继续炼功祛病,但祛病的表象却非常显眼,所以社区的人都知道我依然炼功,解决了乳头瘤病毒感染问题后,我重新组织家庭,便又遭恶告。
遭凶残疯狂毒打昏死
二零零四年六月,惠东县“610”(刘国生)、公安局(王滕勇、王文信)等非法抄家,抓捕我夫妻两人。妻子朱燕雪被抓去广东省三水法制所(洗脑班)迫害后放弃炼功,被“610”利用以离婚胁迫我转化,利用完后被县“610”、教育局、机关幼儿园威胁强迫离职,以达到对我的直接经济迫害,同时又以破坏家庭抹黑我,进行精神、心理的再次伤害。
我被关进第二看守所,即绝水绝食抵制迫害,第一次九天九夜,第二次五天,狱医罗医生提请所长批准提供非人犯伙食。可是停止绝食后立即遭到恶警卢××带打手群殴,他用右手掐住我的颈脖卡紧不让发声,用拿铁圈的左手击打我的前额致出血,跟着拼命捶打我的右手致黑紫色,打手打伤我的腰部腿部。
接着一天,恶警陈伟山把我拉到院内当着全所人的面对我凶残疯狂毒打,用拳头猛烈暴打我的头部脸部,我起身欲躲开他继续追打,在领班彭××赶来制止时仍不停地狠击我的胸部心脏,并叫嚣受处分都要打杀我,当场把我打倒在地浑身抽搐痉挛昏死过去,不省人事。五个小时后恢复知觉仍昏迷,头脸淤肿变形,头晕心悸作呕,只能躺在牢房潮湿的地上整整三天没法进食喝水。
劳教迫害 经常昏死
之后我被“610”公安局王文信等人劫持到广东省三水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体检不全的情况下硬塞进劳教所的铁门。
劳教所单独非法关押折磨,旁边有受刑者惨叫声不断恐吓,强制整天坐小凳,剥夺睡眠,音响电视高音频播放造谣录像,五个干事(姓陈、莫、蓝、何、夏)车轮式洗脑谈话,单腿罚站,包夹密探等方式迫害。一次我谈到墓地的事情,干事得到告密后诬我要自残自杀,他们哪里知道,邪恶的“610”在我父亲刚刚病逝,尸骨未寒,还来不及下葬就将我们绑架,而我其时深陷牢笼身负重伤折磨,还想着如何将父亲入土为安。
高压折磨正常健康的人都很难捱,而我便经常昏死过去、不省人事,干事发现了把我拉去所部医院检查,医师卢玉明,经X光、B超、心电图等确诊诊断为:脑血栓、胸椎腰椎受伤变形,浑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邱大队长、干事隐藏诊断报告,继续折磨,但是他们知道随时都会死人,所以警察每刻钟都要探一次鼻息查看有没有断气,直至把我摧残致精神失常,脑袋迷糊,神志不清,在此状态下被逼抄写什么书,达到他们所谓转化的目的。他们也明白这样搞出来的转化是假的,所以转回集体关押后有三个月的强制洗脑确认期。
由于我身负重伤得不到治疗,又不准炼功,伤势不断恶化,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身体如遭电横击、触电一般,两臂胸部以下腰部均失去知觉,伤势严重爆发处于高位截瘫状态,郑干事、雷大队长等人将我抬去所部医院(医师卢玉明)、佛山市中医院(三水梁医师),经两间医院医师CT、X光检查确诊,诊断为脑血栓,三节胸椎腰椎错位(椎间盘突出),双重因素导致瘫痪状态。医师告知广东省不具备此症治疗技术,若请北京专家光是介入费要十万元。抬回劳教所瘫痪十五天后,干事看我不行了,生命垂危,才转移到病号区,遮人耳目,危重人员才转入此区,后来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黄伟,当时就手脚四肢捆绑在隔房的铁床上。
病号区再持续瘫痪五天,我把握住警察对瘫痪患者监控放松的机会,用被子外套掩护,盘腿结印打坐炼功,通过一个多小时的炼功消除了致命因素,可以活动后又强行打手印炼第五套功法,此时遭到监控人员阻拦,他们害怕加刑期,四人用秘密本记录下事情经过,四人签名后报告警察。病号区的医师们亲眼目睹了法轮功的神奇功效,看了我刚写好揭露迫害的严正声明,马上决定取消当天要拿我强制开刀的手术。法轮大法不仅挽救了我的生命,同时还使我躲过了开膛剖腹更加惨烈的伤害。
虽然炼功重新站立起来,逃离死亡,但是毒打造成的创伤和二十天的瘫痪状态,给我身体造成极大伤害,肌肉萎缩,全身疼痛无力,脊椎阵痛,牙龈萎缩出血疼痛,牙齿神经受损松动脱落过半。其后十余年周期性不断复发的创伤后遗症过程也是九死一生的经历,我凭着对大法的坚定正信活了下来,其症状有:脑梗、天旋地转、头晕头痛、心悸呕吐、脸瘫、五脏六腑绞痛、肠胃神经功能失控、腰椎增生、全身各部分神经痛、手脚不灵便、瘫痪偏瘫、脚栓塞肿痛剥皮不能站立行走、咳血痰等。这次恶毒毒打折磨摧残造成我长期致伤致残,生活间歇不能自理,丧失工作劳动能力,不能挣钱养家照顾母亲妻儿,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和苦难。劳教所的干事亲眼看到了真人演绎的真实版善恶报应,做所外就医把我送回家中。伤残的后果在其后的两次非法关押中都表露无遗。
“整死你就像大象踩死一只蚂蚁一样”
二零零六年四月,我被县“610”列国生、公安局绑架到惠州市云岭黑监狱(洗脑班),即日晚上便发生脑梗、腰椎增生综合症、高烧高热流泪、肠胃功能失禁,腿痛偏瘫等综合症,送惠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四天未愈送回家中,便血,九天才恢复吃东西。
二零一二年二月,我被市、县“610”公安局强行带到广东省三水法制所(洗脑班),省政法委、“610”、法制所各类专家、官员认为我是讲神话,不可思议,不可置信,法制所负责人程厅长(医学教授)让我提供详情,经过近两个月调查,答复证明我所讲的遭毒打折磨致残事实清楚,基本属实。只不过是牙齿不是直接被打掉,而是脸神经损伤引发周炎松动脱落,我也接受调查结果说法。加上我突然不能站立和坐着,卧床六天不见好转,送去佛山市中医院(三水),主治医生经CT、X光检查诊断为:脑梗、腰椎增生综合症,伴有马尾神经胸腹背转移漫射性疼痛、坐骨神经胺神经剧痛和头痛等症状。法制所让我签字不需医院治疗、自己解决,送回家中。此次非法关押两个月。
除上述迫害,还有十多年来从省至地方社区各级政法委、非法组织“610”,各级相关人员系统性连绵不断地骚扰,完全像镇综治办主任杨振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整死你就像大象踩死一只蚂蚁一样”。恐怖高压威胁造成长期不断的精神心灵持续伤害,此行为持续到直接责任人两死一残废后才消停下来,他们其实也是遭胁迫的受害者。这种超极限的心理伤害是一般人难于承受的,极易导致人精神崩溃。
控告的法律依据
本人因坚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进京上访权益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劳教、非法关押在看守所、洗脑班。被控告人江泽民和责任单位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惠州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三水劳教所、广东省三水法制所、惠州市云岭监狱和惠州市三栋洗脑班对本人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广东省三水劳教所对本人超期关押,触犯了《刑法》第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第四条,构成超期关押罪。
惠州市公安局、和惠州市非法组织“610办公室”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绑架,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以上所述受到的一切不公正的对待,都是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所造成的,因此江泽民应负法律责任。事实依据中提及参与迫害的具体单位与个人,本人暂不起诉,因为他们也是这场迫害的牺牲品,被利用的工具,是可能将被挽救的生命。江泽民对这场祸国殃民的迫害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